1、“.....并不得简单出具以房抵债裁定书或要求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另就公证债权文书而言,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年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可以进行公证。些虚假诉讼行为人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由于公证程序多依赖于双方的自述,对证明材料的审查较为松泛,个别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流程环节上存在问题,现实中出现大量办理虚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的现象。年月,司法部针对公证行业上述乱象颁布关于公证执业不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至此......”。
2、“.....通过公证债权文书方式进行的虚假诉讼受到明显遏制。同时,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定,对于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定救济渠道。当前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的难点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缺少具体指导意见最高法针对打击虚假诉讼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配套规定。但就检察机关而言,当前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立法仍然处于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内部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指导仍限于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3、“.....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程序方式以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等没有明确具体规范,与司法实践日益频发的虚假诉讼现状存有脱节。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仍存入口难认定难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對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标准尚未形成统认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仅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案件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但检法两家对于虚假诉讼所涉民事调解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定程度的分歧。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均因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部分审判机关则认为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并未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并不享有监督权。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路径之多维度探析论文原稿。例如......”。
4、“.....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借助该系统和分析研判技术,利用共性案件类型化特征,大数据建立数据系统模型,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找出类似案件,从而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从个别碎片偶發被动的监督,转变为全面整体系统主动的监督。实现了由传统民事诉讼监督向智慧民事诉讼监督的转型升级。据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自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运行以来,通过对万件海量裁判文书进行定向筛查和精细研判,筛选出约件文书,从而摸排出约件涉民事诉讼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线索。又如,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常检云大数据平台,该平台对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系统控申信息管理系统公诉司法信息系统,整合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社区矫正检查信息平台民行案件管理系统视讯综合运用平台等数据库,按需自动收集外部行政执法单位相关案件数据导入......”。
5、“.....建立案件库和情报库,依托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研判挖掘虚假诉讼线索。加强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责力度,构建民事救济刑事追责并举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以前,由于缺乏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措施,对民事虚假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较小,仅采用民事救济的方式,救济模式为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惩戒力度较小导致虚假诉讼行为人违法成本过低。加之虚假诉讼存在隐蔽性强等特点,现实中许多行为人受高额利益的诱惑继续铤而走险,虚假诉讼的情况直难以得到有效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对于打击虚假民事诉讼,保护正常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威慑作用。部分虚假诉讼在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伪造了完整的证据,具有更高的迷惑性和隐蔽性。检察机关如不主动采用调查核实权对证据内容进行核实,单从案卷的书面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来识别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线索存在定困难......”。
6、“.....刑事追责机制不完善,移送率偏低首先,从现行司法实践来看,公检法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的防治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多采取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并未就虚假诉讼的信息形成有效沟通机制。其次,目前法律对于移送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的标准不明确,防治虚假诉讼的成本大为增加。各个地区之间对于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具体标准不致,甚至没有相应标准,导致移送率成案率偏低。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积极侦查的主动性并不高,在客观上不能起到震慑虚假诉讼的合力。对于防范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路径的多维度探析聚焦重点类型领域,深入开展线索排摸现行民事诉讼体系规定了第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来发现并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维护受害者的实体权利......”。
7、“.....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对此类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着重注意原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虚假诉讼行为,加大调查取证意识及力度,有效识别捏造的事实及其他相关证据。建议最高检可以适时针对第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民事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在传统案件线索来源的基础上,创新案件来源渠道目前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刑事案件和案外人控告举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各地检察机关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以不断创新案件来源渠道。近年来,检察机关善用抖音微信公众号博客小视频等网络新媒体平台,加强对群众普法宣传,提升群众对检察监督的知晓度......”。
8、“.....此外,还有借助大数据平台对案件数据对比分析,从而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信息化筛查。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路径之多维度探析论文原稿。审判机关可以最早接触到虚假诉讼,在庭审活动中通过询问当事人审查证据材料,能第时间发现案件线索。而法院由于案件量过大,往往在虚假诉讼的认定上不愿投入过多司法资源。笔者认为,法院在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主动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进而由检察机关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过程中甄别是否为虚假诉讼,减少虚假诉讼行为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可能性,减少虚假诉讼危害,达成双赢。例如,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协作合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会议纪要,明确了虚假诉讼的范围,详细规定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流转,市中院民庭定期收集全市法院系统内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每季度初移送市检察院。建立反馈机制......”。
9、“.....及时调查核实,确系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向市中院民厅反馈。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先民后刑或者民刑同步,系列性的虚假诉讼案件原则上并案处理。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虚假诉讼案件时,认为危害严重需要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更需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进步协商具体移送标准,从而提高移送率,完善刑事追责机制。例如,福建省检察机关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劳动争议等领域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虚假诉讼的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出排查疑点建议,主动掌握刑事打击主动权与话语权。年月,福建省检察院根据专项监督工作的开展经验,牵头制定并联合省高法省公安厅下发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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