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案件实行审终审的重要趣旨在于通过程序的简化以减少法院积案,缓减法院负累,提高办案效率。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其预设的价值目标较难实现。是由于这程序设计是从审判者的角度出发考虑而忽略了对当世人的权利保障,从而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从些法院运行的情况来看,当事人选择此程序的积极性并不高涨,因为审终审的制度难以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是就全国而言,案多人少的现象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或大中城市,在其它区域矛盾并不明显,大多数案件运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都能结案,而司法公正的问题则需要被高度重视。当下中国指向小额诉讼的争议所在,除了它所尝试的审终审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还涉及究竟是否能让当事人以较短时间获得最大利益。换言之,所实施的小额诉讼,如果没有加以配套收缩进入再审条件,贸然实行审终审就等于以再审替代上诉,因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其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2、“.....他们往往会选择上访等自力救济途径,审判程序的周期实际被延宕,如此不用说小额诉讼预设的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更容易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难以实现公平与正义当事人层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每个人几乎都会遇到诸如物业买卖这样标的额较小的细琐的权利纠纷关系,并且此类纠纷增长迅速。而诉讼成本过高诉讼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实际问题却把当事人挡在寻求权利救济的门外,当事人面临等待漫长诉讼过程或为节约成本放弃权利主张的两难选择。提高民事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让当事人能够使自己的权益主张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当事人选择到法院用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是为了尽快使自己的诉求得以实现,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司法服务的及时与便捷是最为重要的......”。
3、“.....这也体现了司法便民的思想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同时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在考量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时,定要重视程序的效益问题,也即诉讼程序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民事诉讼在保证当事人实现实体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其正当合理程序,尽量减少诉讼过程中的耗费。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当事人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只能通过放弃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小额诉讼的正义接近价值诚然,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缓和司法压力,减轻司法负担起到了定程度的功效,但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并不是立法者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考察域外国家的立法,案件分流的任务主要由其它诉讼装臵承担,而并不是小额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机构主持的调解以及快速程序的运用等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借助各式各样的速裁程序等......”。
4、“.....这说明,小额诉讼的目标预设是给民众提供种高效便捷的程序装臵,方便民众接近司法利用司法,保障自身法律权益。必须承认小额诉讼在实现案件分流功能中确实发挥了定作用,但是也只能认为这是它的附带性功能,如果对此寄予过高的期待,将不利于我们对小额诉讼进行正确的认知和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取向探究论文原稿。小额诉讼的优势体现在与传统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诉讼标的额大小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不在其考虑范围内,在适用范围上也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审终审庭审简化诉讼费用减免,审理中的职权主义等程序安排也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和正义。近几年,我国人民法院在实践司法为民政策时进行了系列有益的探索,如试点极简速裁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建立大调解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等,渐次推动的这系列改革尝试成效颇为显著。然而,案多人少的矛盾直存在......”。
5、“.....简化程序以缩短裁判时间是走出此困境的有效路径之。小额案件审理中灵活的时间安排当事人本人诉讼法院依职权裁量等规则同时体现了国家在小额纠纷解决中对公民的人本主义关怀,确保公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司法保障以解决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小额诉讼宣示了这样的司法理念任何当事人都可以便捷进入利用诉讼,即使标的额再小,也能保护自己的债权免受侵害。法院努力为国民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服務。小额诉讼制度这样的程序安排出发点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利用诉讼,使国民亲近司法,实现司法的均等化和大众化。保证民事司法服务为社会共有,司法福利为全民共享。因此,在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价值时,不应仅仅把关注点集中于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实现程序分流,克服案多人少的弊病上。因为这样看小额诉讼的意义未免狭隘,这是种从法院本位主义出发的思考视角,忽略了小额程序对于当事人的人本关怀......”。
6、“.....在理想状态下,小额诉讼应当裨益于促进社会福祉,成为种司法权力供给方式,面向普通百姓提供的高效的低成本的最基本的额纠纷解决方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学者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价值进行阐释时,他们共同的关注点都在于对当事人利益实质平等地保护上。小额诉讼改以往传统普通诉讼严格的技术性和形式性的适用弊端,节约了司法资源,改善了诉讼拖延,是种从正式司法制度内部探索出来的纠纷解决机能的大胆尝试,它的逻辑出发点在于吸纳大量的日常性纠纷,保障当事都享有平等的诉权,消弭正统司法与普通民众的诉讼势差,鼓励人民信赖司法接近司法,运用司法,拥抱司法,维持司法的社会权威。而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充其量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副产品而已。意欲理解并运用好小额诉讼的价值功能,不应仅仅从技术规则的角度出发作功利性的理解,更应考虑到......”。
7、“.....小额诉讼是种服务于民普惠于民的司法供给方式,它助益与私权保护,维护社会守法水平和法律秩序。在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下,国民与司法真诚联系互动,法律得以柔性适用,否则,小额诉讼程序就会沦为正统司法的附庸而失去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整体看,小额诉讼制度虽然具有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负荷等工具性价值,但并其福利性仍是其最显著特征。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取向探究论文原稿。小额诉讼的优势体现在与传统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诉讼标的额大小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不在其考虑范围内,在适用范围上也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审终审庭审简化诉讼费用减免,审理中的职权主义等程序安排也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和正义。近几年,我国人民法院在实践司法为民政策时进行了系列有益的探索,如试点极简速裁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建立大调解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等......”。
8、“.....然而,案多人少的矛盾直存在,从法院整体改革的规划看,简化程序以缩短裁判时间是走出此困境的有效路径之。小额案件审理中灵活的时间安排当事人本人诉讼法院依职权裁量等规则同时体现了国家在小额纠纷解决中对公民的人本主义关怀,确保公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司法保障以解决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层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每个人几乎都会遇到诸如物业买卖这样标的额较小的细琐的权利纠纷关系,并且此类纠纷增长迅速。而诉讼成本过高诉讼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实际问题却把当事人挡在寻求权利救济的门外,当事人面临等待漫长诉讼过程或为节约成本放弃权利主张的两难选择。提高民事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让当事人能够使自己的权益主张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当事人选择到法院用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是为了尽快使自己的诉求得以实现,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9、“.....即让民众可以方便地了解案件信息贴切地表达自己的诉讼意愿及时有效地举证低成本实现自身维权目的。这也体现了司法便民的思想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同时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在考量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时,定要重视程序的效益问题,也即诉讼程序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民事诉讼在保证当事人实现实体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其正当合理程序,尽量减少诉讼过程中的耗费。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当事人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人们只能通过放弃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小额诉讼的正义接近价值诚然,小额诉讼程序对于缓和司法压力,减轻司法负担起到了定程度的功效,但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并不是立法者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考察域外国家的立法,案件分流的任务主要由其它诉讼装臵承担,而并不是小额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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