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去判断证据的种证据制度。豑在这种传统的法定证据下,裁判者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在通过证据规定之初,负责起草的相关人士就表示,此证据规定是为了吸收和借鉴自由心证的优秀理论成果和有益经验,这就说明了自由心证在在我国只是补充,我们仅是对其优点进行了吸纳,这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的。并且从我国法律发展的脉络上也可以看出这点,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有关证据的内容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如果我国意欲适用自由心证的证明模式,就不会再出台部内容丰富的证据规定,它的出台,正凸现了我国力求制定出完善证据规则的决心,而非是将其取消......”。
2、“.....我国部分学者之所以说我国已经建立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其依据主要是这两条,但如果仔细推敲这两条的表述,再加之考虑我国的现状,我们会发现,这两条只可被看作是我国吸收了自由心证的合理之处,而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自由心证。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有较为系统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大。这在下面有专门的论述,在此就不再展开。我国适用法定证据的依据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实行自由心证的条件并不具备,甚至可以说还相差甚远,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我国适用的就是法定证据证明模式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将以普通法系的成文证据规则为参照,来逐剖析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我国证明模式微探论文原稿......”。
3、“.....我们应以普通法系的成文证据规则为参照,制定出适合我国本土化要求的证据规则,并将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切实保证其在全国范围内统实施。法官应力求精英化不仅适用自由心证的国家要求法官的精英化,适用法定证据的国家也应该尽可能使自己国家的法官精英化,因为个具有良好素质的法官对法律正确统的适用是非常有益的,这也是法定证据对自由心证合理成果吸收的体现。而我国现在,对法官的准入条件规定的还相当宽松,不同的法官对同案件应适用何种法律难免出现偏差,这势必会影响我国司法适用上的统,所以法官的精英化也乃我国的当务之急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有较为系统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大。这在下面有专门的论述,在此就不再展开......”。
4、“.....我国实行自由心证的条件并不具备,甚至可以说还相差甚远,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我国适用的就是法定证据证明模式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将以普通法系的成文证据规则为参照,来逐剖析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在通过证据规定之初,负责起草的相关人士就表示,此证据规定是为了吸收和借鉴自由心证的优秀理论成果和有益经验,这就说明了自由心证在在我国只是补充,我们仅是对其优点进行了吸纳,这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的。并且从我国法律发展的脉络上也可以看出这点,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有关证据的内容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如果我国意欲适用自由心证的证明模式,就不会再出台部内容丰富的证据规定,它的出台,正凸现了我国力求制定出完善证据规则的决心......”。
5、“.....证据规定第条和条的分析。我国部分学者之所以说我国已经建立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其依据主要是这两条,但如果仔细推敲这两条的表述,再加之考虑我国的现状,我们会发现,这两条只可被看作是我国吸收了自由心证的合理之处,而不能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自由心证。既然是相对的区分,那么我们要想得出个相对明晰的结论,必须对两大证明模式做还本溯源的处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对自由心证的经典性表述是法官和陪审员在诉讼中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其如何取舍以认定案件事实,应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在自己思想中所形成的心证,自由地作出决断。豏言以蔽之在自由心证下......”。
6、“.....而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去判断证据的种证据制度。豑在这种传统的法定证据下,裁判者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第个问题产生于特殊时期具有典型特征的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都已不复存在,两大法证明模式正处于个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例如,自由心证从起初的秘密心证到现在的心证必须公开,从对证据的可采性不做规定到大量排除规则的出台而适用法定证据的国家也吸收了大量自由心证的优势,这是个很自然也很正常的过程,因为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深化,人们势必会对这两种证明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有个全面的了解,进而取长补短。所以我们可以说......”。
7、“.....并以此来赞扬自由心证的学者是不客观的。另外,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出,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其实并不存在谁优于谁谁会被谁取代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是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时间里想用盏探照灯照亮每个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豎所以我们说者都处于个相互扬弃的过程中,至于各国会适用何种证明模式,那就是其本土化的要求了。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的相对差别正如上面所说,两大证明模式正处于个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想绝对的区分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已是不可能,但囿于各国本土话的要求,两种证明模式最终也不可能融合成种模式,所以对于这两种证明模式......”。
8、“.....我国证明模式微探论文原稿。辩论主义等原则是否完善所谓辩论主义就是将提出确定作为裁判基础之事实所必须资料的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申请权能及责任赋予当事人行驶及承担的原则。豓这原则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有拘束力,而这点正好和自由心证的要求相契合,因为自由心证要求法官赖以形成内心确信的诉讼资料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而法定证据对此要求并不严格,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须依照法律行事即可。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是否自由这点也是最核心的区别。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法量化的,而可以量化的只有证明规则,所以笔者认为自由心证证明模式和法定证据证明模式在这点上的相对区分是以普通法系的成文证据规则为参照系......”。
9、“.....如果在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尤其是证明力的判断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主要矛盾,那么就是自由心证反之,如果证据规则是主要矛盾,则是法定证据。第个问题产生于特殊时期具有典型特征的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都已不复存在,两大法证明模式正处于个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例如,自由心证从起初的秘密心证到现在的心证必须公开,从对证据的可采性不做规定到大量排除规则的出台而适用法定证据的国家也吸收了大量自由心证的优势,这是个很自然也很正常的过程,因为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深化,人们势必会对这两种证明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有个全面的了解,进而取长补短。所以我们可以说......”。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