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认为,不损害中国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法官的裁判。第,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涉外破产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没有涉及外国破产程序开始后裁判做出前对于外国法院和外国破产管理人进行协助的内容,如协助本国债权人参与外国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辅助外国破产管理人中止债务人欺诈性转让财产终止关于债务人国内财产的诉讼程序等。而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防止债务人破产后隐匿和散失财产,减少破产财产纠纷,提高跨境破产程序的效率有极大的影响。因而,跨界破产的国际合作显然不仅包括破产裁判作出后的承认与执行,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协助内容也是应有之义。第,涉外破产承认与执行条件的细化。涉外破产的承认与执行相较于其他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破产案件涉及债权物权雇佣关系的处理,要考虑物权法债权法税法劳动法等多个部门法......”。
2、“.....笔者认为不损害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在两个方面,是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另是保护各国债权人在债务处理规则方面的合理预期。因而,例如破产财产变价后的金钱在分配顺序上是否与中国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实质上致,外国破产管理人在对我国财产处理时是否兼顾了中国的法律规定都是涉外破产承认与执行条件应该增加的内容。结语中国已于年年底结束了入世的过渡期,正以更开放的姿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破产法作为国际化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提供可预期的债务处理规则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在更大范围内防止欺诈行为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进步完善本国的破产法体系,修改和补充有关跨界破产的法律内容,才能达到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水平,营造个适应市场全球化的法律环境......”。
3、“.....破产普及主义是指国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其在本国的财产,对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财产均有效。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又称折衷主义,即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有限制的承认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宋锡祥论欧盟跨国破产法法学评论石静遐破产域外效力的比较分析法学研究汤维健论国际破产比较法研究石静遐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中国法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中法经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年月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美国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探析论文原稿。我国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立法思考针对上述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的辅助破产程序,完善中国涉外破产的承认与协助制度。第,增加涉外破产协助制度。明确外国破产的启动可以作为国内破产处理程序开始的原因,赋予外国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在我国提起辅助程序的权利赋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或业务......”。
4、“.....增加涉外破产协助制度无疑是加强跨界破产领域国际合作的应有之义,在外国破产判决做出前就启动国内的辅助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隐藏和转移财产,减少判决作出后再申请承认与执行所带来的纠纷,有利于资产价值最大化,并可以促进企业重整最优解决方案的制定。中国在为其他国家提供便利的同时,外国法院也会基于互惠增加对中国法院破产处理的协助,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目前,破产效力的普及主义与地域主义之争越来越少,学者与立法者们更多地从实用角度出发,赞同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加强破产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促进跨界破产案件的有效解决。国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有两种情形种是内国未开始破产程序......”。
5、“.....另种是内国已开始了个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形下内国破产程序与外国破产程序的协调与合作。本文将主要探讨前种情形下的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美国在年修订后的破产法第节规定了辅助外国程序的案件。当美国境内未开始破产程序,外国的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即可通过在美国提起辅助程序,协助外国破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的财产。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美国模式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长期困扰着国际社会。美国于年首次在国内立法上规定了跨国破产事项上进行国际合作的程序,对跨界破产的域外效力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的态度,为面临许多跨界破产案件的国家和潜在地将会面临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国家提供了参考。我国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立法思考针对上述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缺陷......”。
6、“.....完善中国涉外破产的承认与协助制度。第,增加涉外破产协助制度。明确外国破产的启动可以作为国内破产处理程序开始的原因,赋予外国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在我国提起辅助程序的权利赋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或业务,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进行处分和转移的权利赋予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权利债务人以我国境内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和欺诈性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增加涉外破产协助制度无疑是加强跨界破产领域国际合作的应有之义,在外国破产判决做出前就启动国内的辅助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隐藏和转移财产,减少判决作出后再申请承认与执行所带来的纠纷,有利于资产价值最大化,并可以促进企业重整最优解决方案的制定。中国在为其他国家提供便利的同时,外国法院也会基于互惠增加对中国法院破产处理的协助,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第......”。
7、“.....涉外破产的承认与执行相较于其他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破产案件涉及债权物权雇佣关系的处理,要考虑物权法债权法税法劳动法等多个部门法,因此在对外国破产裁判效力的承认时需要考虑破产程序开始国与我国的法律冲突。笔者认为不损害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在两个方面,是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另是保护各国债权人在债务处理规则方面的合理预期。因而,例如破产财产变价后的金钱在分配顺序上是否与中国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实质上致,外国破产管理人在对我国财产处理时是否兼顾了中国的法律规定都是涉外破产承认与执行条件应该增加的内容。结语中国已于年年底结束了入世的过渡期,正以更开放的姿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破产法作为国际化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提供可预期的债务处理规则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在更大范围内防止欺诈行为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8、“.....修改和补充有关跨界破产的法律内容,才能达到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水平,营造个适应市场全球化的法律环境。注释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破产地域主义是指国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本国的财产。破产普及主义是指国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其在本国的财产,对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财产均有效。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又称折衷主义,即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有限制的承认外国破产的域外效力宋锡祥论欧盟跨国破产法法学评论石静遐破产域外效力的比较分析法学研究汤维健论国际破产比较法研究石静遐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中国法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中法经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年月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美国涉外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探析论文原稿。分析此条可以发现,企业破产法关于涉外破产的规定有以下不足第,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裁判的条件和承认与执行普通外国民事裁判的条件大致相同......”。
9、“.....不足以满足外国破产裁判承认与执行复杂性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条件,企业破产法对外国破产裁判承认条件的规定仅在民事诉讼法第条的基础上添加了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句。笔者认为,不损害中国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法官的裁判。第,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涉外破产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没有涉及外国破产程序开始后裁判做出前对于外国法院和外国破产管理人进行协助的内容,如协助本国债权人参与外国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辅助外国破产管理人中止债务人欺诈性转让财产终止关于债务人国内财产的诉讼程序等。而这些内容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防止债务人破产后隐匿和散失财产,减少破产财产纠纷,提高跨境破产程序的效率有极大的影响。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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