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权持有人就无权行使股票期权。若在限定的时间里,合同中约定的行权条件始终未达到,期权持有人便丧失了行权的权利。我国有关股票期权的税收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来执行的。该通知要求雇员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认购时,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还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表明,如果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税法对于经营者的股票期权的实际利得或交易流通的征税并没有什么优惠。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如果没有税收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将会加大公司的成本同时,期权持有人的收益在未真正实现时就要求其为将来的收益纳税也是不合理的,这些都将严重阻碍股票期权的实施。相关法律的缺位实施股票期权需要有综合的法律配套才能使其健康发展并真正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
2、“.....税法会计法劳动法都与股票期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我国税法没有任何保护或激励股票期权的条款,税法不但不对期权持有人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反而更强调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法方面,我国的会计法中没有针对股票期权的相应条款,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由此引起的费用成本该怎样列支摊销,会计法里都没有规定。另外,股票期权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部份,因此也受劳动法的调整。而我国劳动法的条款都没有涉及股票期权,没有对雇员在拥有和行使股票期权中的权利进行保护。股票流通方面的障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是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条,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个月内卖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税收制度方面的障碍为鼓励投资,西方国家的资本所得税般都比较低,公司通过给予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报酬方式,就可以避开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变为缴纳较低的资本所得税。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原稿。对税法的完善税收方面的优惠与支持无论对期权持有人还是对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都是必要的,因此税法应当首先考虑应用税收优惠支持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然后对股票期权如何纳税进行规范,包括纳税时间减免税税率等。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不应征收所得税,只有等到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时,才需按照售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缴纳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通过税收优惠,可以降低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大大提高期权制度对经理人的激励效果。对会计法的完善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股票期权的会计法律处理规则,现行的会计处理制度对这块仍是个盲点......”。
4、“.....对于股票期权的成本确定和计量,由于股票波动情况很不稳定,用公允价值法计量不是很成熟,因此可以考虑暂时采用内在价值法进行计量。对劳动法的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规明确限定了经营者的报酬形式只能是现金方式,对以股票期权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缺乏相应规定。劳动法对于单的报酬形式的规定应尽早予以修订,允许企业以包括股票期权等形式在内的揽子薪酬方案对劳动者进行激励。此外,对于由股票期权激励所引起的争议的性质,法律上也未有明确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为归根结底,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还是种薪酬制度,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为前提的。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获得法律环境与政策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仍需学者和立法者作出不懈努力......”。
5、“.....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是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条,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个月内卖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法律的这些规定使股票期权对高级管理人员失去了长期激励的作用。税收制度方面的障碍为鼓励投资,西方国家的资本所得税般都比较低,公司通过给予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报酬方式,就可以避开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变为缴纳较低的资本所得税。我国有关股票期权的税收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来执行的。该通知要求雇员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认购时,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此外,还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表明,如果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税法对于经营者的股票期权的实际利得或交易流通的征税并没有什么优惠。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如果没有税收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将会加大公司的成本同时,期权持有人的收益在未真正实现时就要求其为将来的收益纳税也是不合理的,这些都将严重阻碍股票期权的实施。相关法律的缺位实施股票期权需要有综合的法律配套才能使其健康发展并真正起到长期激励的作用。从国外实施股票期权的成熟经验来看,税法会计法劳动法都与股票期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我国税法没有任何保护或激励股票期权的条款,税法不但不对期权持有人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反而更强调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法方面,我国的会计法中没有针对股票期权的相应条款,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由此引起的费用成本该怎样列支摊销,会计法里都没有规定。另外,股票期权合同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部份......”。
7、“.....而我国劳动法的条款都没有涉及股票期权,没有对雇员在拥有和行使股票期权中的权利进行保护。股票期权是种选择权选择权实质上是形成权,即权利人可以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变更和消灭,而不需要合同另方的合作,仅凭方意志便能改变现有的法律状态。股票期权赋予了期权持有人在行权方面充分的选择权,他有权根据当时的股价来决定是否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公司不能强制其购买。股票期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股票期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期权合同中般都会约定期权的授予要与经营者的年度业绩挂起钩来。如果达不到指标,期权持有人就无权行使股票期权。若在限定的时间里,合同中约定的行权条件始终未达到,期权持有人便丧失了行权的权利。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含义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可分为现股期股和期权种形式......”。
8、“.....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了股票期权的法律含义,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具体来说也就是企业所有者向包含经营者在内的员工提供的种在定时期内按照既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定数量的本企业的股票,以获得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差价的权利。在行权以前,持有者没有任何收益行权时,如果企业股票价格上升,其收益是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股票下跌,低于行权价,持有者因无收益,因此般不会行权。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性质股票期权是种期待权激励对象基于期权合同获得了在将来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未来的定时间内......”。
9、“.....只有在被授予方经过努力使公司得到发展,股票市值上涨后,被授予方选择行权,股票期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因此股票期权是种期得权利或未来将要获得的权利。我国股票期权激励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原稿。股票期权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未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公司与经理人员只是普通的劳务雇用关系,而当公司董事会授予经理人员股票期权,签订了股票期权合同,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也就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以期权持有人是否行权为界线,这种新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个阶段行权前的准股东关系和行权后的股东关系。期权合同签订后,被授予人获得了可以成为股东的权利,虽未行权没有成为真正的股东,但已不同于之前的单纯的雇用关系。当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就成为了公司的正式股东,由股票期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使得持有人由原来的被雇用方成为了与股东相同的利益方。这新的法律关系产生于股权激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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