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如何在定时间内高效地完成项资产的使用权的交易愈发受到重视,共享经济平台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则加速了闲臵资源使用权的交易。因此,所有权对应的资产价值为交换价值,而共享经济模式下使用权对应的资产价值则为分享价值。简言之,共享经济是使用权的交易,而非所有权的交易,其本质是闲臵资源的使用权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自由流通与整合利用。共享经济的多维影响及应对共享经济的多维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模式具有强劲的发展潜力,备受资本市场的青睐,并且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产业升级方面具有无限的能量。传统商业模式中供给方与需求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会同时出现产能过剩与需求不足的现象,生产者在将商品转换为货币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购买者也会存在难以寻求到心仪商品与服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惊险的跳跃可能无法完成,产业链中的个环节因此而断裂......”。
2、“.....而共享经济形成种新的供需模式和交易关系,依托大数据互联网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整合社会中存在的分散资源,同时将海量资源与不同主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行高效自动匹配,实现最优的资源配臵。而专职司机与滴滴平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仍然存疑,专职司机作为平台的签约司机,签约形式签约内容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异,且尚未有明确依据可以判定。专职司机的收入究竟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仍然值得探讨。征税范围的界定,税款抵扣等问题将也随之产生。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对些共享经济相关领域业务关税目和税率做出明确规定。还有些共享经济活动本身就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混合经营或兼营行为,在认定征税对象及税率方面可能会存在争议。共享经济由于课税对象界定模糊,适用的具体税率无法合理的确定。目前滴滴出行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则适用的税率为,增值税税负将会大幅提升。但相关共享出行的政策规定并未清晰界定所属征税类别与适用税率,因此滴滴出行仍然存在税率无法合理确定的现象。同样,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司机获得的收入也存在适用税率无法合理确定的情况。由于税法尚未明确网约车共享平台的课税对象与税率适用,税务机关征税时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这导致共享平台涉税事项的适用税率具有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存在现实约束与执行环节的缺陷,也可能导致滴滴平台为顾客开出电子发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由于没有网约车司机的成本费用冲抵及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其实际税负率远远超出名义税负率。共享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形成挑战共享平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快速地将经营范围扩展至全国各地,而并不依赖于搭建线下实体经营机构即可完成整个交易。共享平台的业务收入来源地不再局限于机构所在地......”。
4、“.....使得共享平台的应税行为受到广泛关注。我国流转税收入是按照生产地原则进行征收的,即企业般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滴滴出行的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而其业务收入来自于全国各地,根据我国流转税征收原则,滴滴平台的收入由天津市税务局征收,相应地造成交易所在地的税源流失。共享经济业务模式的特点使得税收管辖权遭到了挑战,交易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共享平台如何征税的问题产生争议。乘客在地享受网络约车出行服务,但平台注册地可能在地,那么按照现行税收管辖权制度,平台业务归属于注册地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无关。有的共享出行平台还提供多地开票服务,乘客在地享受网络约车出行服务,然而网络约车司机却选择在地开具发票,这显然增加了网络约车税收征管的难度。部分共享经济的经营者只是按照共享平台的要求,办理简单的登记,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导致无法准确认定纳税主体......”。
5、“.....共享平台是将资源供给双方联接起来的唯纽带,共享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平台算法等,使得监管存在盲区。资源供给双方交易平台出于隐私税收等目的,倾向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变更或隐匿真实的姓名身份和地址,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象界限模糊。课税对象反映了征税的范围和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课税对象难以认定的个原因是,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往往采用了大数据互联网等人工智能技术,将传统的业务模式进行线上线下的重新整合,仍旧以原有的课税对象判定标准来衡量势必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以滴滴出行为例,平台提供的网络约车服务,归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点为,滴滴平台提供的业务类型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滴滴平台如果是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则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缴税平台如果是为司机提供中介服务,借助信息技术,快速匹配定位乘客,则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税......”。
6、“.....滴滴平台是为双方提供服务的,这就使得判定其业务对应的征税类别存在困难。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交通出行领域,其经营内容实质上是交通运输业务,但形式上却有多种运作模式。网约车司机与滴滴平台间的关系也存在认定模糊的情况,网约车司机通过平台线上信息的核验即可成为签约司机。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司机群体包含了兼职司机与专职司机。网约车司机取得的收入属于什么类型,首先需要判断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兼职司机往往具有本职工作,其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应归属为劳务报酬来计税。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难点与治理方略研究论文原稿。税源不稳定性数据真实性给税收征管活动带来影响。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彻底盘活闲臵资源,解放生产力。然而,共享经济的分散化特点使得税源分布呈现出高度分散性和收入波动性的特征。共享平台的业务分布范围广,不局限于个具体的区域或特定的人群,税源具有高度分散性......”。
7、“.....由于从事网络约车业务的司机有相当部分人是利用闲余时间兼职,他们没有相应的劳务合同,也没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劳务登记,加之网络约车共享平台的准入和退出门槛较低,这就导致了网络约车司机的停业和歇业比传统出租车司机更加灵活,这进步加大了税收收入的波动性,给税收征管和税收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在传统交易活动中,发票作为重要的交易凭证,能够清楚地记录交易双方交易内容金额日期等内容,用来证明交易发生责任归属的证据并具有法律效力。而共享经济交易活动主要依托于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记录支付信息以及凭证等都是各种电子化的数字信息。共享经济征税涉及个关键问题,即数据信息易被篡改破坏或隐藏。同时,平台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或者提高平台竞争力通过修改交易数据而隐匿平台或者个人的收入,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8、“.....共享平台与政府之间数据共享水平较低,使得平台交易的安全性信用机制完善程度等亟待提高。此外,共享平台还存在刷单现象,使得共享经济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存疑,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真实发生的交易额,也同样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共享经济组织边界模糊性与共享平台税款代征引发征管合法性争议传统经济组织结构明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完成对经济体纳税的监管,个人税款的缴纳依赖企业单位等组织结构的代扣代缴。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传统组织形式的印象在逐渐淡化,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的改变均对税收征管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尤其是共享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更多地参与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中,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个人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个人极有可能逐渐摆脱法人机构的雇佣或组织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再受雇于法人机构或企业......”。
9、“.....共享经济下个体从业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后,也有为被服务方开具发票的需求,些共享平台开始成为代开发票的平台,甚至还有些平台嫁接到税收洼地,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招商引资减免税收或财政返还政策。从这社会现象分析,共享平台如果造成国家税收大幅流失,那么共享经济也有必要下猛药治理,最起码不能沦为税收流失的阵地。在现代社会中,共享平台更多地扮演着桥梁纽带服务者的形象,共享平台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组织中的劳动雇佣关系差别较大,但平台是否对个人取得的收入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还存在争议共享平台能否通过地方政府的税收洼地实施超范围的多区域的税收代征活动,也存在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和争议,这些现实问题也必须进步厘清关系,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关注增值税发票开具行为的合规性问题,慎重对待这些由共享经济所引发的各类涉税行为,既不能包庇违法活动,也不能打击正当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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