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这类问题做进步分析,李达表明法律与道德可以说都有阶级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学派仅仅只是法律本质等同于道德而进行简单的研究说明,但是李达并不持相同的观点。不过李达也认识到道德具有阶级性这观点存在的中,把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部分制定成明令禁止的法律条令,同时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部分制定成倡导性或准许性的法律条令。除此之外的与经济发展不相关或对其发展影响不大的部分,统治阶级认为没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所以采取不干预人们自主选择的手段。由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在人类社会前期发展的中期和现在,刻意的把法律和道德分开来说都浅析李达的法理学思想论文原稿度上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聯系。李达表明,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不同点并不十分明显。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群居生活。他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受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
2、“.....我们用道德标准来观察那个时期人类的行为,可以用平等公平互助相爱等等。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因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象来实现的。李达在法律的本质与现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在宪法上,公民享有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拥有自由资产是真实的实质自由,在经济上的平等可认为是真实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现为形式,经济则是反映的内容。在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上,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层的经济结构,我们可以称把它归属于上层建筑。如此说来,李达所说的法律上的财产关系体系,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现象的另外中称谓而已。在众多的法制体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是阶级关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阶级性。由此可知,李达阐述的在法律层面上的经济结构体制......”。
3、“.....找到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于是,他对西方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学习,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新路子。李达在法学理论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法理学进行探究完成法理学大纲的撰写工作。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进入科学的道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唯物辩证法李达法理学研究的背景李达作为我国马克思法学家中的员,在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传播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过是对我国旧时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们所代表的主要观点,是半只半封建社会的法学思想,沒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法理学。当时的法学学生在法理学的学客观上具有科学性质的。通过对各学派法理学的不足之处分析后......”。
4、“.....有国才有法,只有国家建立起来,法律才能应运而生有法才能安国,只有在严格的法律体制下,国家才能安定繁荣的发展。国家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的结果,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后,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社会。在法律研究方面,李达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学派的法理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各学派法理思想,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具有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思想。在这些不同的历史时期,各法理学派也对其做出了不同见解,同时也指出了统治者追求利益的国的法学教育进入新时期。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全面研究,我们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明了正确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学研究的大财富,对构建科学的法理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5、“.....关键词李达法理学思想唯物辩证法李达法理学研究的背景李达作为我国马克思法学家中的浅析李达的法理学思想论文原稿习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马克思主义思想传入我国后,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来改造社会。在法律研究方面,李达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学派的法理思想进行比较分析。各学派法理思想,服务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具有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学的法理学思想。令规则,赋予各级政府统治权力从而组织公权力和掌握公权力。与人类初期的氏族社会不样的是,这些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规则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林林总总的细则就形成了国家条令也就是法律。通过分析,李达阐述了国家与法律的本质联系法律是国家实现目的的工具,国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实体。关键词李达法理学思想特性即是阶级性。由此可知......”。
6、“.....又可以称之为是阶级统治在法律现象中对经济的另种本质描述。李达指出了法律本质阶级性。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法律时,李达更倾向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经济和阶级而不是像其他些法理学派的学者,认为唯物史观的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他们忽视了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其目的必然是维持阶级统治,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目的的实现,需要国家履行对内对外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镇压暴乱,以防被统治阶级的破坏对外防备外来势力的侵扰,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然而国家要有定的公共权力才能完成这两大使命而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是由各级政府构成的任务的完成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国家税收。国家需要拟定各种法目的性。但就其本身来说,不仅发展了同时代的经济体制,而且提升了国家的生产力。从这个方面来说,即使历史不同时期的法律观有差异之处......”。
7、“.....但是,单纯的从国家和法律两方面上来说,他们并没有明确国家和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所以,从理论层面看,它们都是主观形式上不具备真实性的,并不是,在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传播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法学领域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过是对我国旧时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们所代表的主要观点,是半只半封建社会的法学思想,沒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研究法理学。当时的法学学生在法理学的学习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学的研究更是如此。马克思主义思想传入我国用。李达力求认识法律的本质,找到条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于是,他对西方的法学观点进行批判性的学习,借鉴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找到适合我国现实的新路子。李达在法学理论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法理学进行探究完成法理学大纲的撰写工作......”。
8、“.....改革开放后,我浅析李达的法理学思想论文原稿不公道基础上实现公道的。李达指出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基于私有制的产生而结成的财产关系,是拥有国家财富的阶层的经济结构,我们可以称把它归属于上层建筑。如此说来,李达所说的法律上的财产关系体系,也就是统治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现象的另外中称谓而已。在众多的法制体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是阶级关系。法律最根本的合理性。李达阐述法律现象在个人层面上的表现是指,个人在法律现象中是自由与平等的,个人自由的保障,是通过法律现象来实现的。李达在法律的本质与现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在宪法上,公民享有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权力是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民拥有自由资产是真实的实质自由,在经济上很困难的。所以说......”。
9、“.....其次,从不同的阶级阶层来看道德。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实质上是统治者的道德。这样,没有国家强制力的道德规范被分为两类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道德,从而服务其相应的经济结构另类是被统治者的道德,与统治者的经济结构相背。由此,李达表明道德是与阶级,当时社会上些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出现分化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基本道德逐渐转变为偏差的阶级道德的变化。这时的社会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开始转变为阶级统治剥削他人的种阶级新道德。奴隶社会时国家出现,统治者开始将新道德编订为法律以国家强制执行力维护其经济基础。如此来,就呈现出道德规范的部分变成了国家法律。在原有的道德规范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们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质平等上来看,财产自由是实现人们在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的基础。因此,李达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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