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万元在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成本法计算出的结果通常会低于市场价值而市场法是实践中所倾向采用的种评估方法,市场法的计算方法是参。总而言之,立法者应在法律中对人力资本的财产性进行认定,将人力资本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公平分割为准则酌情考虑具体案件,待形成系统的人力资本价值评估机制,可运用合理的方法对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来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制度对策对人力资本的分割主要针对它的经济价值,而对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认定难点主要是对其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的评估,通常认为该收益所换算过来的现值就是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获取方根据增加的预期收益来对另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的相关步骤主要包括建立人力资本识别机制建立人力资本评估机制和人力资本分割比例制度对策对人力资本的分割主要针对它的经济价值,而对人力资本经济价值的认定难点主要是对其所带来的预期利益的评估......”。
2、“.....人力资本获取方根据增加的预期收益来对另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的相关步骤主要包括建立人力资本识别机制建立人力资本评估机制和人力资本分割比例的确定。迄今,对于人力资本的界定和解释呈现了多样化,但基本没有脱离其本质,概括起来,人力资本就是种增加预期利益提高未来收入的形式,它是借由人在金钱时间等方面对知识技能的投入来获得的无形资本。本文将所涉及的人力资本范围限定在夫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论文原稿将成为婚姻立法的主流。在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阅读分析后,带着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的不断深入的思考,本文对婚姻中的人力资本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也对如何具体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人力资本发表了些拙见,相信随着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未来的立法趋势必会顺应时代潮流进行相关的完善......”。
3、“.....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共同财产制,指参考市场中与被评估的人力资本类似或致的资本的市场价值,并据此来推算出人力资本的价值,但该价值需通过专家认证才能予以确定收益法则是根据人力资本收益的现值来评估其价值,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共享收益和风险,双方分享的利益的多少取决于未来实现的收益的高低,收益比例以具体案情为基准,支付时间根据人力资本通常的模式般应该维持在年以上年以下,最后根據估值并结合支付年限和收益分割比例来确认人力资本的具体分割值。收益法所计算出来的人力资本价值较为符合实际情况,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评估人力资本价值可以介于成本法和收益法的估算额之间。鉴于目可想而知......”。
4、“.....划定分割的范围,并非所有的人力资本在离婚时都符合被分割的条件,依照现行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般情况下是不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或收入高低的。但实践中往往存在贡献事实,因此,应当认为贡献方有权向人力资本受益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而可分割的夫妻人力资本的获得前提是花费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以个人财产或父母的财产对自身进行投资并不屬于夫妻人力资本,不纳入分割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进行协议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合理的评估机制,对人力人力资本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最后类更作了解释限制了该类别财产的范围。人力资本并不属于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任何种,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司法实务在处理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问题上则显得异常艰难......”。
5、“.....酌情适用其他原则,现实中这些分割的适用原则尚不足以应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帮助原则意指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方提高经济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更多的是种道德上的义务,法律的强制力低,难以切实补偿付出方的损失而损害赔偿原则则适用于因得的产物,因此它应当像切的资本样获得回报。人力资本能够被转化为社会投资,而社会投资则可以带来收益。获得人力资本需要需要有经济投入作为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对方进行投资并投入大量的精力,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提高家庭生活水平。人力资本具有明显的财产性,除去现实财产,预期利益也可纳入分割范畴。我国人力资本分割实施中的障碍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实施中的障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分割夫妻财产的案件时,依据通常来自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6、“.....在力资本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婚姻法规定的补偿对象主要针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方,现实中情况则更为复杂,法律赋予了方补偿请求权,但补偿方式标准及程序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官在现实审理中容易产生主观偏向,影响结果的公平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分割在我国现有的离婚制度里遭遇了阻碍,很难真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瑞士为例,该国的民法就针对婚姻中贡献方所应获得的补偿出台了些规定,例如可以取得定的财产进行自由支配,定期从配偶那里获得定的财产供自己支配或是夫妻方若作出超出普通家庭正常范围内的牺牲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但基于准确的定位,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相对较为复杂,若要在不同的家庭情况之下建立个统的标准,其难度可想而知。人力资本的财产性在学界分歧较大。本文持肯定观点,人力资本是实物资本在定程度上的转化......”。
7、“.....比起资源和收入,人力资本才是构筑国家经济的最终基础,人力资本之所以能够作为资本的种,应该归结于它是投资所获得的产物,因此它应当像切的资本样获得回报。人力资本能够被转化为社会投资,而社会投资则可以带来收益。获得人力资本需要需要有经济投入作为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对方进行双方除另有约定外,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论文原稿。人力资本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最后类更作了解释限制了该类别财产的范围。人力资本并不属于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任何种,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司法实务在处理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问题上则显得异常艰难。我国婚姻法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遵循的是均等原则为主,酌情适用其他原则,现实中这些分割的适用原则尚不足以应对人力资本分割问题......”。
8、“.....这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论文原稿离婚时不能对其进行分割,即使夫妻双方已达成协议,法院对其也不予以承认和执行。虽然我国目前在离婚救济制度中建立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但现存的规则无法对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婚姻法规定的补偿对象主要针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方,现实中情况则更为复杂,法律赋予了方补偿请求权,但补偿方式标准及程序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官在现实审理中容易产生主观偏向,影响结果的公平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分割在我国现有的离婚制度里遭遇了阻碍,很难真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在法律上对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明确的规定,并借助离婚时的经济救济制度对利益损失如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等给予补偿。这种做法在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力资本财产化的进程......”。
9、“.....我们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解决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方法。我国离婚时人力资本分割的法律思考论文原稿。人力资本的财产性在学界分歧较大。本文持肯定观点,人力资本是实物资本在定程度上的转化,上世纪十年代初就有学者对人力资本与经济收益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比起资源和收入,人力资本才是构筑国家经济的最终基础,人力资本之所以能够作为资本的种,应该归结于它是投资所获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法官也可以行使定的自由裁量权来予以具体的价值确认。再者是确定人力资本的分割比例,人力资本的投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经济投入,也需考虑精神成本,对于贡献更大的方应设定比例上限,不应超出,下限以左右较为合理,根据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方法,还可以酌情考虑相关职业的平均收入或所在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在遵守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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