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存在困境,但是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已具备正当性。当下,需要积极寻求的是司法解释正当化的法律解决机制,这有赖于同时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我国以成文法主义为原则,并没有形成判例制度,先前判决对法官和纠纷并不具有约束力。即使最高法院公报公布案例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有定的影响,也不能影响法官个案的审判,只是在现行审级制度下能够引起法官的重视,具备定的参考价值。在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充当的便是判例法功能,其正当性不言而喻。现行的司法解释形式中,分为个案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解释。个案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在形式上极为相似,源于个案,针对个案。但是,不管是个案司法解释还是规范性司法解释,都是般性规定,适用于将来发生的不特定案件。因此,司法解释虽然是弥补判例制度缺失的手段,但是又是大量的没有经过专业素质及职业培训与教育的人......”。
2、“.....业务能力较差,审判水平较低第,法官的理论素质和法学基础较为薄弱。司法解释正当性研究论文原稿。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毕竟是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虽然对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授权,但是已经不适应司法解释的现状。尽快制定法律解释法以取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司法解释权作出法律认可,同时对司法解释的范围作出具体设计,确立不同法律解释的地位及其使用的原则,将对司法解释正当性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注释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司法解释正当性研究论文原稿例法,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成文法,同时判例制度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我国以成文法主义为原则,并没有形成判例制度,先前判决对法官和纠纷并不具有约束力。即使最高法院公报公布案例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有定的影响,也不能影响法官个案的审判......”。
3、“.....在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充当的便是判例法功能,其正当性不言而喻。现行的司法解释形式中,分为个案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解释。个案司法解释与判例制度在形式上极为相似,源于个案,针对个案。但是,不管是个案司法解释还是规范性司法解释,都是般性规定,适用于将来发生的不特定案件。因此,司法解释虽然是现代国家共有的理念,虽然存在困境,但是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已具备正当性。当下,需要积极寻求的是司法解释正当化的法律解决机制,这有赖于对司法解释制度的充分充权和赋权。对司法解释制度的充分赋权。前文已对司法解释现有的法律依据作了梳理,司法解释权虽然有部分立法的授权認可,但是却并不充分,仍需要立法的进步且充分的赋权。首先,在宪法中对司法权解释权作出明确的规定。鉴于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根源的宪法没有对司法解释权作出规定,建议在其第章第节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增加款......”。
4、“.....对最高人民。司法权权能行使的组成部分。自法国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和美国政治学家汉密尔顿系统完整地提出权分立学说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司法权最初的含义即为审判权,司法的功能在于审判案件,用司法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但是,司法权的内涵在实践层面呈现出多样性,其含义随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传统和不同的社会发展状况而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将司法权理解为审判权,司法机关限于审判机关,少数国家如越南朝鲜将司法权理解为审判权和检察权。从本质上来说,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判权,因此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而按照宪法对国家监督法虽没有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但是其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5、“.....因此也可以视为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依据。年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该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法律解释的唯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律存在疑义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从这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法并没有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权力。年月日新修订的立择,如果没有顺应民意的要求,民主化便会被人视为场作秀之举。也就是说,正当性是更高级的合法性追求,并不把合乎实在法的规定作为衡量行为制度是非善恶的最终标准,还要从理性道德和正义等标准进行更深层次的评判。本文所指的正当性便是将司法解释从高于实在法的基础上,对其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因此,司法解释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宪法......”。
6、“.....还取决于司法解释是否合乎理性等深层次的要素。司法解释正当性证成及困境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依据。现代社会正当性主要通过合法性来体现,因此司法解释具备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其合法性,要求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解释的行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司法解释行使主体符合民主原则的要求。法律是代议制民主下立法活动的产物,虽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但是却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法律的具体条文是民主意志的结果。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针对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且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这可以解读出相对于裁判活动而言,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
7、“.....并不把合乎实在法的规定作为衡量行为制度是非善恶的最终标准,还要从理性道德和正义等标准进行更深层次的评判。本文所指的正当性便是将司法解释从高于实在法的基础上,对其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因此,司法解释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宪法,包括现行宪法文本和宪法包含的价值理念与基本精神,还取决于司法解释是否合乎理性等深层次的要素。司法解释正当性证成及困境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依据。现代社会正当性主要通过合法性来体现,因此司法解释具备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其合法性,要求宪法或法律对司法解释权行使主体的充分授权。宪法将司法解释的授权放在的附则部分,而不是列入正文,因此对其是否属于法源以及法律地位如何并不明确。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具备定的合法性依据,但是并不充分。方面,作为国根本法之宪法没有对司法解释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授权另方面......”。
8、“.....因此,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依据仍有待充實。司法权权能行使的组成部分。自法国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和美国政治学家汉密尔顿系统完整地提出权分立学说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现代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司法权最初的含义即为审判权,司法的功能在于审判案件,用司法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但是,司法权司法解释正当性研究论文原稿宪法或法律对司法解释权行使主体的充分授权。宪法第节确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没有对司法解释权作出规定。年月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文革后首次对司法解释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目前仍是两高司法解释制度合法性最有效的法律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9、“.....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正当性研究论文原稿。和专业性的同时,使得民主价值得以贯穿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年月日,北京市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的熊伟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司法解释,并最终纳入了最高院制定的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可见,公民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已在实践中付诸实施。但是,需要警示的是,司法的性质要求更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这规定要求司法解释要尊重民意,旦发生众所瞩目的事件,最高院必须在专业性和民意之间作出妥协,这时作出的司法解释极有可能是吃力且不讨好的,究竟依其理性思考和法律判断,还是顺应可能危险且不利于制度建设的民意,便是个两难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法律解释的唯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的法律解释词内涵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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