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对于捐赠食品的安全监管和质量保障,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的法律责任分野扶持者与监管者角色并存下的法律责任食物银行作为种公益慈善,不能以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普及为理由而存在国家责任的缺位。此外,我国大陆地区的非营利组织比较具有亦官亦民的色彩,与政府部门有高度的联系。在这样的境况下,更应明确第方机构与政府的权责边界,政府的监管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食品捐赠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对接。首先,要区分和明确在食品捐赠各个环节中,第方机构捐赠者受赠者和监管方的权责边界。其次......”。
2、“.....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捐赠者,按规定进行表彰或优惠,对捐赠不符合质量安全的食品或违赠法律风险问题做简要探讨。食品捐赠行为的法律适用在捐赠方面,我国出台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在捐赠主体捐赠程序和捐赠物资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但食品作为特殊商品,这些法律的条文则未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和规制,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立法活动。食品捐赠行为不同于食品用的问题。和等人在年提出了政府与第方之间的合作互动范式,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范式分为政府主导双元合作和第方主导种模式。目前国内运行较为成熟的食物银行均基本可以认定为第方主要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下......”。
3、“.....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形式。吊销登记。根据我国慈善法第条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在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吊销登记。毋庸臵疑,在果的有力监督者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者宏观上,政府应对食品捐赠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资金投入扶持计划进行统筹,并监督上述内容的有效落实。食物银行组织方第方的法律责任虽然食物银行组织方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但也会进行食品仓储运输等行为,在这些过程中,组织方同样应该严格按照食品监管问题。食物银行视域下食品捐赠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4、“.....是食品捐赠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才能从制度法规层面保障以食物银行为代表的食品捐赠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进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适应时代需求,推进依者都在不同阶段成为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在捐赠食品从捐赠者手中转移到食物银行储备,直至被受赠者获取之前,捐赠者是该食品的食品安全責任主体,对其质量与安全负责,此时食物银行组织方承担连带责任,蒙受不利益的方可向者中的任请求赔偿,其中赔偿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过错方追偿。自捐赠者,但也会进行食品仓储运输等行为,在这些过程中,组织方同样应该严格按照食品以及的基本要求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5、“.....还包括对食物包装标签的完整性过保与否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以及的基本要求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食品接触表面的卫生有效防止交叉污染防止外来污染物参与人的健康状况以及昆虫与鼠类的扑灭和控制,还包括对食物包装标签的完整性过保与否的形式检查等。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论文原稿。,田蕴祥,杜亚斌跨部门协力视角下台湾地区事务银行运作模式分析与启示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叶桂平社会企业与食物银行澳门特区的社会管理创新刍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微观上......”。
6、“.....成为法律实施效如何适用的问题。若组织方在履行上述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形式。吊销登记。根据我国慈善法第条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在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吊销登法治国进程。参考文献联合国报告称世界粮食浪费惊人新华网食品进入受赠者手中,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则转移至受赠者,但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并非来自受赠者,此时食物银行组织方同样承担与上述相同的连带责任。结语总的来说,食物银行分享冰箱的创设与发展,是社会力量参与保障公民食品权的实践,是慈善公益的发展......”。
7、“.....作为连接捐赠者和受赠者的纽带,以及政府监管的最直接对象,食物银行组织方应当承担类似第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下的连带责任。食品捐赠不同阶段的责任界分捐赠者是食物银行食物储备的来源,受赠者是食物银行的直接受益方。食品捐赠的整个流程中,捐赠者与受赠记。微观上,政府应在食物银行的运营食品捐赠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上,成为法律实施效果的有力监督者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者宏观上,政府应对食品捐赠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资金投入扶持计划进行统筹,并监督上述内容的有效落实。食物银行组织方第方的法律责任虽然食物银行组织方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食物银行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论文原稿臵疑......”。
8、“.....是可以就食品捐赠行为进行适用的,如第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之安全总负责的原则,第条规定的政府责任范围,第条规定的风险监测制度等。同样,在公益捐赠范畴内,公益事业捐赠法亦可适用。而关键是这些制度与食品捐赠活动对接时,以法为据。以下是对我国以食物银行为主要模式下,上述食品捐赠法律风险问题做简要探讨。食品捐赠行为的法律适用在捐赠方面,我国出台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在捐赠主体捐赠程序和捐赠物资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但食品作为特殊商品,这些法律的条文则未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和规制者统筹者和协调者角色应被树立,同时还要扮演好扶持者和发展者的角色......”。
9、“.....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范式分为政府主导双元合作和第方主导种模式。目前国内运行较为成熟的食物银行均基本可以认定规捐赠的捐赠者,按规定进行处罚或入罪。如,食品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捐赠,那么应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将购进的食品进行捐赠,未尽相关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食品捐赠中各主体经营行为,排除捐赠主体扩大知名度等因素的考量,捐赠从本质上讲是种利他行为,因此反观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条文中,均未就食品捐赠的安全保障进行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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