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相对于整个集体宿舍中的人员来说,个人的私人封闭的空间中时,这个空间中的人可能有弱势群体,这个空间中的财产可能比其他相对较多,在这个封闭的空间里人获得救助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那么在这个空间实施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从者保护的法益来看,明显入户抢劫罪保护的法益更加复杂和重要,排除抢劫罪本身保护的法益就比盗窃罪复杂的原因,入户抢劫行为要比入户盗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重,如果说入户盗窃是除了侵犯财产权还影响了我们居住中的平稳和安宁的话,那么入户抢劫就不是影响生活的平稳和安宁那么简单了,其严重影响了住宅中人的相对简单点,在营业时间就是个公共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就是个人生活的私人空间。对于这种既是生产经营又是生活居住的场所,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应该是致的,在营业时间是法律意义上的户,在非营业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户。综上所述......”。
2、“.....参考文献黎宏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袁萍论入户抢劫之户的认定湖北警官学院报,蒋玲刑法中户的界定及其实践展开政治与法律,罗娟娟,张勇辉入户抢劫之户的认定今日南国,温登平论入户盗窃中的户川警察学院报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论文原稿以下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这样的商住两用场所能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以时间加以区别。如果是在营业的时间内,也就是体现该场所的商业用途时,他人是可以自由出入该场所的,不能认定为户如若是在非营业时间内,即该场所发挥的是家庭用途时,他人是不可以自由出入的,属于私人领域,就可以认定为户。第种观点认为,能否认定为户应该按照地理位置区分,前面的店是经营场所,后面的院是生活场所的,生活和营业的场所从地理位置上已经分开,如果有犯罪人因盗窃或者抢劫行为侵入后院,就是侵入了被到限制,个人的排他性相对也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基于上述观点......”。
3、“.....但是大多数观点都认为合租的房屋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户,无论是对盗窃还是对抢劫。就上述几个特征而言,集体宿舍和合租的房屋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合租的房屋内,其中个承租人也没有绝对的阻止另外的承租人带陌生人进入合租的房间的权利,些合租的房屋较小的房间的合租人也是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的。所以对集体宿舍排除的法律上的户之外是不合理的。对于盗窃罪而言,职工学生的宿舍都应该算作入户盗窃罪标志码文章编号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从定义上来看这两个户的定义是样的,均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户盗劫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罪名,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时......”。
4、“.....入户盗窃是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扩大。职工学生的宿舍宿舍,几种特殊类型的户在具体的生活中,除了典型的家庭住宅以外,还有些特殊的场所在确定是否属于户的问题上并不能很明了地做出判断,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行为在这几种特殊的户面前显得更加难以判断,下面将选取类在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特殊场所进行分析。旅馆酒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般情况,旅店宾馆等不应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具备了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特征时,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户,要将特殊情况下的旅馆酒店和其他普通旅店宾馆分开来房间内的。在这种地方抢劫的就算入户抢劫。临时简易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说明了临时简易建筑物在般情况下,临时简易建筑物等不宜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具备家庭居住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户......”。
5、“.....如上所述,在户的含义上,司法解释在盗窃与抢劫中用的定义是样的,均为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但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些,盗窃罪就只有概念上的规定。这说明在抢劫罪中认定入户抢劫要比在盗窃中认的生活中,除了典型的家庭住宅以外,还有些特殊的场所在确定是否属于户的问题上并不能很明了地做出判断,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行为在这几种特殊的户面前显得更加难以判断,下面将选取类在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特殊场所进行分析。旅馆酒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般情况,旅店宾馆等不应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具备了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特征时,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户,要将特殊情况下的旅馆酒店和其他普通旅店宾馆分开来看,就要结合户的两个特察学院报,黄齐中论入户抢劫的法益保护海峡法学,张明楷论入户抢劫现代法学,......”。
6、“.....直是实物界和学界关注的重点,自刑法修正案将入户盗窃以独立的犯罪形态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入户盗窃更成为学界的讨论重点,将该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比较也是刑法学的热点问题之。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个作为入罪条件,个作为家中条件,应该存在定的区别,在认定的过程中也应存在差异,这样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关键词入户盗窃抢劫中图分类号文献标是侵入了被害人的比较私人的空间,应该认定为户,如果犯罪人侵入的是前店,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就从这两种观点来看,其实都很有道理,但是在现实中,般生活和经营的场所区分不是特别明显。有时即使区分得很明显,般经营和生活的场所之间为了方便都会有个很便捷的通道或者门,有些时候店主可能去了生活的区域,来的客人看不见人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那个便捷的门或者通道进入生活区域喊店主出来。这种情况下生活区域也是很容易进入他人的......”。
7、“.....按照经营的时间来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论文原稿定入户盗窃在法律上更加慎重,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加谨慎。相比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的户应做延伸解释,具体还应包括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禁止他人进入的办公地点或者是非正常营业时间内的商业场所。因为这些地方也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实施盗窃行为,对这些场所中的人同样存在潜在的人身安全威胁,这种案件的发生也会增加社会成员对安全问题的恐惧,社会危害性大,这些都符合入户盗窃罪规定的立法初衷。所以这些把抢劫罪明确排除在外的户,应该符合入户盗窃中的户。行为,对这些场所中的人同样存在潜在的人身安全威胁,这种案件的发生也会增加社会成员对安全问题的恐惧,社会危害性大,这些都符合入户盗窃罪规定的立法初衷。所以这些把抢劫罪明确排除在外的户,应该符合入户盗窃中的户。对于抢劫罪而言......”。
8、“.....所以按司法解释,短期的不算,具有供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着两个条件的,就如上述所说,长期租用供生活起居的房间,与家人起住在这里,长期将酒店的包房作为居家住所,而且还添置了必要的生活物品在入户盗窃罪中的户,理由与酒店宾馆类似。对于抢劫罪来说,就要看职工学生的宿舍的具体情况,但是认定条件不应该仅限于具有家庭生活居住和与外界隔离。尤其是家庭生活居住,有些职工宿舍因为空间有限,没有生活用品,比如做饭的用具之类的,但是里面却是家人居住,这种情况应该算是抢劫罪中的户。其他的不具有家庭生活居住和与外界隔离两个特征的就不能算是抢劫罪中的入户。前店后院式的场所前店后院式的场所是指集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于体的场所,对于这种兼具家庭生活与生产经营功能的场所能否认定为征加以辨别。如上所述,在户的含义上,司法解释在盗窃与抢劫中用的定义是样的......”。
9、“.....但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些,盗窃罪就只有概念上的规定。这说明在抢劫罪中认定入户抢劫要比在盗窃中认定入户盗窃在法律上更加慎重,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加谨慎。相比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的户应做延伸解释,具体还应包括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禁止他人进入的办公地点或者是非正常营业时间内的商业场所。因为这些地方也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实施盗窃志码文章编号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从定义上来看这两个户的定义是样的,均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户盗劫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罪名,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时,入户就成了盗窃罪与非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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