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不必规定为犯罪行为。例如,即使行为的法益侵犯程度较为严重,但在现实中却极为罕见,则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因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将稀罕的事情也用法律来规范则有违此功能。,刑罚与犯罪是相伴而生的。从历史发展犯罪作为种特定行为,其本质特征理当具有主客观统性。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或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表述,将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为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罰的程度只是对社会危害性进行量的限定。不仅社会危害性本身不具有主客观统性,而且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也不具有主客观统性。因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不需要考虑主观因素,只需根据行为的客观诸要素综合评估即可。其次,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特征难以起到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作用。本质特征作为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2、“.....这样才能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看来。但是,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所特有的性质,其他违法行为也具有这个特征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这种严重程度就是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本文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独立特征,是犯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最显著的标志。刑罚与犯罪是刑法学中最基本的对范畴,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关于犯罪的本质特征,通说认为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有与此类似的观点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此类观点旨在阐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本文有不同看法。首先,犯罪作为种人类行为,同样具有般行为的内在逻辑结构。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人的行为是种实践活动......”。
3、“.....此类观点旨在阐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本文有不同看法。首先,犯罪作为种人类行为,同样具有般行为的内在逻辑结构。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人的行为是种实践活动,其内在结构包含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犯罪行为作为种特殊的人类行为,也是种实践活动,所以也具有主客观统性。由此可见,犯罪行为具有主客观统性。具体体现为,作为定罪唯标准的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因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分别从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即符合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并且该行为实际侵害或者现实威胁了刑但是,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所特有的性质,其他违法行为也具有这个特征。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
4、“.....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表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只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仅仅根据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难以区分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了回应上述质疑,传统刑法理论在社会危害性之前冠以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等限定因素,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从量的角度,即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标准,对上述违反社会规范的犯罪有没有相应的刑罚处罚呢对此,我国著名的犯罪学家严景耀早在年在其论文原始社会的犯罪与刑罚中就有论述。他认为,在原始社会中,凡是反社会的行为,受种方式制裁第是普通或混合制裁,这种制裁是使犯过的人受社会人们的谴责嘲笑或唾骂第是仪节制裁,这种制裁让犯过的人......”。
5、“.....凡社会对于种过犯,有了公愤,由司法当局用刑罚加在犯人身上,加以制裁的,叫作刑事制裁。原始社会中的犯罪,就是违反刑事制裁的行为。由此看来,原始社会中的犯罪也是特指应受刑事制裁即刑罚的反社会行为,即犯罪是伴随着刑罚同时产生的。综合以上个方面可知,应受刑罚处罚性从根本上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内在联系。本质特征是事物本质的根本表现,是个事物区例如,即使行为的法益侵犯程度较为严重,但在现实中却极为罕见,则没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因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将稀罕的事情也用法律来规范则有违此功能。,刑罚与犯罪是相伴而生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究竟是犯罪在先还是刑罚在先与这个问题紧密相联系的是犯罪的起源问题。关于犯罪的起源,主要有阶级社会起源说与原始社会起源说之争。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犯罪作为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
6、“.....私有制是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所以,犯罪不会永远存在,最终也必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奴隶制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国家类型,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制定了以国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说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阐释了格言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的含义,那么,格言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则是从立法上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立法者把种行为规定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需要考虑很多因素,那么,应当从何入手呢不是惩罚造成了犯罪,但犯罪只是由于惩罚才明显地暴露于我们的眼前。因此,我们要想明白何为犯罪,必须从研究惩罚入手。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通过刑罚制裁的方式来保护法益。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与刑罚,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规定并适用刑罚处罚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刑法学的研究不能背离这个目的。因此,应当从刑罚入手在刑事立法上划定犯罪圈。具体来说......”。
7、“.....反之,对没有刑罚处罚必要的行为则不宜纳入刑法规的范畴,与有责无关。显然,这与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不致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指的是犯罪,而根据犯罪构成阶层理论,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不法和有责。仅在不法层面认定共同犯罪就与该规定不符。从本质上来说,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没有差别,都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但是,评价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不宜孤立地对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单独进行,而应对整个行为做整体评价。这种整体评价的法律标准就是要看共同行为整体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是单独判断每个参与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具体来说,根据成立共同犯罪的法定条件,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些条件是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换丙存放在家中的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查明,甲患有精神病,在盗窃时缺乏辨认控制能力......”。
8、“.....显然,乙的行为不能单独成立盗窃罪,理由有是乙的望风行为只是帮助甲将丙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者占有,没有直接实施该行为,不属于盗窃罪的施行行为,因而不能以直接正犯论处是乙為甲盗窃望风是被动获邀而为,不是主动提出并实施的,没有作为幕后人对甲的盗窃行为进行控制或者支配,不符合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条件。因此,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即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法定条件。如何理解这个条件呢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应同时满足个条件是共同犯罪当从何入手呢不是惩罚造成了犯罪,但犯罪只是由于惩罚才明显地暴露于我们的眼前。因此,我们要想明白何为犯罪,必须从研究惩罚入手。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通过刑罚制裁的方式来保护法益。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与刑罚......”。
9、“.....刑法学的研究不能背离这个目的。因此,应当从刑罚入手在刑事立法上划定犯罪圈。具体来说,就是把有刑罚处罚必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之,对没有刑罚处罚必要的行为则不宜纳入刑法规定的犯罪圈。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有句名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哪些行为有必要给予刑罚处罚哪些行为没有必要给予刑罚处罚,应当慎重考量。方面,如果采用非刑罚的手段能够维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独立特征论文原稿的犯罪圈。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有句名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就要求立法者对哪些行为有必要给予刑罚处罚哪些行为没有必要给予刑罚处罚,应当慎重考量。方面,如果采用非刑罚的手段能够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就没有必要采取刑罚手段。根据我国目前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应当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