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格局下,以复制权保护立体化的设计作品的做法,将导致演绎权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最后,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古典自然法学观点认为,劳动是财产权利得以确立与保护的基础。平面化的设计作品若想转换为立体化的设计作品,离不开施工者的现实劳动。实质上,在室内设计作品的转换过程中,设计师不过是在图纸上进行思想的表达,而施工者的劳动才是平面转换成立体的关键。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义作为界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标准,无论对于社会实际情况,抑或是立法精神而言,均是较为科学的做法。其次,忽视了复制权与演绎权的不同。对于演绎权,事实上立法并未做出直接的规定,而仅在部分条文中间接涉及。如著作权法第条所规定的改编权翻译权,般被认为是演绎权的体现。演绎权与复制权的不同点在于保护对象的不同,演绎权强调的是作品的实质表达,在其中具有增加新的思想表达的可能性,而复制权则强调的是形式表达......”。
2、“.....因而在室内设计作品的界定上亦存在着些争议。依字面上的含义,所谓的作品,主要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在此意义而言,室内设计作品即是指室内设计的成品,其包括了室内设计平面图以及依据平面图所制造出的立体成果,简而言之,室内设计作品包括了室内设计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本文认为,字面上对室内设计作品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其,这有助于从整体上对室内设计作品形成保护,避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显然,表现为平面图的室内设计属于图形作品,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以其为标准而建造的立体室内设计自然也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護。然而,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条文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的界定权利侵害中出现些困境。特别就室内设计作品而言,其最终展现历经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认定为种权利抑或是两种权利的保护......”。
3、“.....为此产生了假使否认演绎权的存在,那么这将会使平面作品转换为立体作品的施工者失去激励因素,这在间接上无疑对创新形成阻碍。元论所担心的是,以元模式保护室内设计作品将在作品中形成多个权利人,由此将可能减损原作品权利人的控制权。从立法精神及演绎权的本质来看,承认演绎权的存在并非意味着对复制权的否认,事实上,演绎权的确立与行使,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此意义而言,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能不仅没有减损,反第,元论符合我国现行的立法精神。我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了演绎权,而其中所涉及的改变作品,应主要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种类型改变成另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情形。可见,在此要义之下,旦作品的形式发生了改变,即便是原作品的主要思想仍完全保留,新形式下的作品的权利保护基础也与原作品存在着差异......”。
4、“.....正如前所述,立体化的设计作确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权利保护基础时,出现了元论和元论的分歧。此种分歧的存在,将不利于相关主体的利益维护,因此,必须尽早在立法中确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权利保护基础。在综合分析室内设计作品从平面到立体过程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得知元论在保护室内设计作品中明显优于元论。元论观点及其评析元论的观点认为,复制权与演绎权是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利,如果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变,使得作品的最终呈现形式发生了变化,那么内设计作品将在作品中形成多个权利人,由此将可能减损原作品权利人的控制权。从立法精神及演绎权的本质来看,承认演绎权的存在并非意味着对复制权的否认,事实上,演绎权的确立与行使,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此意义而言,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能不仅没有减损,反而还在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与此同时还能在间接上促进创新的发展。元论观点及其评析元论的观点认为......”。
5、“.....如果在原变成另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情形。可见,在此要义之下,旦作品的形式发生了改变,即便是原作品的主要思想仍完全保留,新形式下的作品的权利保护基础也与原作品存在着差异。室内设计作品正是属于此种类型化的转变,正如前所述,立体化的设计作品较之于平面化的设计作品而言更具有质感和美观感,此种美学观感的存在表明,立体化的设计作品与平面化的设计作品并不属于同类别。此时倘若在司法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显然,表现为平面图的室内设计属于图形作品,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以其为标准而建造的立体室内设计自然也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護。然而,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条文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的界定权利侵害中出现些困境。特别就室内设计作品而言,其最终展现历经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
6、“.....在此要义之下,室内设计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实质上涉及复制权和演绎权两种不同著作权利的保护。前已述及,元论中复制权权独大的做法,致使些个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元论的提出,恰恰有效地弥补了元论的不足,而这本身是立法精神的真实体现。在元论的精神要义之下,与室内设计作品有关的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总的来说,元论的提出并非臆想之举,而是有其深刻的立法和理论依总的来说,元论的提出并非臆想之举,而是有其深刻的立法和理论依据。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论文原稿。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上的满足已不再是人们的首要期盼,而精神上的享受正逐渐成为人们的首要追求,在此情境下,给予人们精神美感享受的室内设计行业的出现成为必然。然而,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定的滞后性......”。
7、“.....具体而言,由于立法规定的滞后,导致护范围之外。其,由于语言饱含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知识背景,反映着具体的鲜活生活,以字面含义界定室内设计作品无疑更符合我国社会普遍的看法。其,此亦在定程度上应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依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所谓的作品,主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立法对于作品的界定,几近与字面含义相同。由此可见,以字面含义作为界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标准,无论品的基础上进行改变,使得作品的最终呈现形式发生了变化,那么,此种改变即属于演绎权的保护范围。在此要义之下,室内设计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实质上涉及复制权和演绎权两种不同著作权利的保护。前已述及,元论中复制权权独大的做法,致使些个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元论的提出,恰恰有效地弥补了元论的不足,而这本身是立法精神的真实体现......”。
8、“.....与室内设计作品有关的主体的利益均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认定中将两者视为体,那么这不仅背离了立法的精神,而且也与两者在客观上的表现不符。第,符合演绎权设立的目的。演绎权的设立是著作权扩张的重要里程碑,其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主体再创作的积极性,新作品的权利人由此可以从激励中获得收益。在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问题上,假使否认演绎权的存在,那么这将会使平面作品转换为立体作品的施工者失去激励因素,这在间接上无疑对创新形成阻碍。元论所担心的是,以元模式保护在我国立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为此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具体而言,由于著作权权能中的复制权与演绎权存在着相似性,因而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究竟为复制权的单独保护抑或是复制权与演绎权的元保护,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出现了两种观点。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论文原稿。第,元论符合我国现行的立法精神。我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了演绎权......”。
9、“.....应主要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种类型于社会实际情况,抑或是立法精神而言,均是较为科学的做法。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论文原稿。室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析虽然著作权法未对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但室内设计作品并非被排除于立法的保护范围外。我国著作权法第条对美术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第项的定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论文原稿因而在室内设计作品的界定上亦存在着些争议。依字面上的含义,所谓的作品,主要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在此意义而言,室内设计作品即是指室内设计的成品,其包括了室内设计平面图以及依据平面图所制造出的立体成果,简而言之,室内设计作品包括了室内设计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本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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