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就是时,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变更的过程环节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并具体明确地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前后进行相应范围的公示,并给予公民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寻求救济的程序性保护,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参考文献肖静茹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下公民合法预期保护武汉湖北大学,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中国社会科学,赵大龙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预期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与法,王锡锌行政法上的正当期待保护原则论述东方法学性公信力,而实施定的行为或活动,但由于情势发生变更,行政主体变更规范性文件而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排除了相对人的预期利益损失,这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应适时地扩大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将公民的合法预期利益纳入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范围内,但由于预期利益具有未来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时,应遵循公平原则......”。
2、“.....对相对人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范围标准做出相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公民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论文原稿生产和生活做出定的安排,这种信赖必须具有定的表现形式,如果公民并未表现出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赖,那么其合法预期就不应受到保护。如建设部门虽发出来允许单位进行施工的通知,但该单位并未开始施工或者并未有其实质性投入,则认为该单位并未对建设部门产生信赖,所以如果建设部门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撤销该通知对该单位造成的合法预期的损害不应予以保护。那么如果单位因信赖建设部门发布的允许施工通知没有将资金投资其他行业,而是将资金放臵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前后所应当享有的听证申诉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然而我国适用的信赖保护原则更側重于对公民的合法利益实际发生的损失的实体性保护,而忽视了程序性保护......”。
3、“.....程序性保护只是提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未详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前后如何给予公民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寻求救济的程序性保护,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性保护的规定法预期的保护不仅应保护实际利益,还应保护预期利益。我国的合同法第条的规定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从目前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来看,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信赖利益往往第,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完全替代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领域的事项本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惯例调整,但由于社会情势发生变化......”。
4、“.....所以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通过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取缔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将会导致原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惯例的全部失效,从而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来取缔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将会导致原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惯例的全部失效,从而使得公民因信赖原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惯例而产生现存利益损失和合法预期利益落空。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以制定修改废止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而言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废止原行政规范性文件使其失效。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这领域的事项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生准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充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更好地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5、“.....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从种意义上来说是同样重要的地位,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行政程序正义才能保证行政目标的正义,因此应同时兼顾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程序性权利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做出就要保持相对的安定性,在客观情势发生变更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变更行政规金放臵在银行以备将来施工之用,那么是否可以表明该单位对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信赖表征呢怎样才能确定放臵在银行的资金是为施工之用而非为等待其他投资时机如此可见信赖保护原则片面地认为只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引起了公民的信赖就可以给予保护,这是个非客观的标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公民合法预期利益保护的对策扩大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如上文所示,目前行政赔偿或补偿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往往仅限于相对方因信赖行政主体的规范护的规定......”。
6、“.....而公民只有在自身的实质性利益遭受损失时才可以寻求救济,且这种救济能否获得获得的程度以及获得的方式仍然全凭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合法权利难以获得具体明确的保障。信赖保护原则以相对人的信赖作为判断是否给予保护的标准,这种对信赖表征的判断受较强的主观判断的影响,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相对人的这种信赖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任和依赖而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公民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论文原稿活的变化,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由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废除了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改由市场自主调节。这种情况将原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有法律效力变为无法律效力,亦会导致公民因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赖而产生的投入遭受损失。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公民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论文原稿。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以制定修改废止为表现形式的......”。
7、“.....东方法学,。摘要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成长期,社会情况瞬息万变,作为社会管理重要手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情势发生变更时也要做出相应的反应。第,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完全替代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领域的事项本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惯例调整,但由于社会情势发生变化,适用原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惯例已不易乃至不能达到当时行政规范性文件预期的行政目的,所以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通过制定新的利益往往等同于公民的既得利益的损失,而对公民的预期将得到的利益并不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可见,我国现行的信赖保护原则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其僅能填补撤销或者改变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公民现存利益的损失。信赖保护原则仅局限于对公民的既得权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还应适当考虑公民的期待利益......”。
8、“.....本文认为对公民合法预期的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民的既得利益以及未来可得利益,更重要的是要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规范性文件变更的过程环节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并具体明确地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前后进行相应范围的公示,并给予公民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寻求救济的程序性保护,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参考文献肖静茹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下公民合法预期保护武汉湖北大学,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中国社会科学,赵大龙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预期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与法,王锡锌行政法上的正当期待保护原则论述文件安定性公信力,而实施定的行为或活动,但由于情势发生变更,行政主体变更规范性文件而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损失,完全排除了相对人的预期利益损失,这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应适时地扩大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将公民的合法预期利益纳入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范围内......”。
9、“.....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地参考合同法中关于预期利益的限制性规定,对相对人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范围标对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做出定的安排,这种信赖必须具有定的表现形式,如果公民并未表现出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赖,那么其合法预期就不应受到保护。如建设部门虽发出来允许单位进行施工的通知,但该单位并未开始施工或者并未有其实质性投入,则认为该单位并未对建设部门产生信赖,所以如果建设部门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撤销该通知对该单位造成的合法预期的损害不应予以保护。那么如果单位因信赖建设部门发布的允许施工通知没有将资金投资其他行业,而是将资保障公民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前后所应当享有的听证申诉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然而我国适用的信赖保护原则更側重于对公民的合法利益实际发生的损失的实体性保护,而忽视了程序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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