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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16 21:06:00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仅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个月内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工程总承包合同结算审计条款损害工程总承包方利益时,亟待明确对工程总承包方的权利救济途径。关于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理解肯定说我国宪法第条及审计法第条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的审计行为,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种行政监督行为。同时,政府为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廉洁性及维护公共利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以随时发现问题,保证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工程造价,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因此,应当承认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的合理性。据各地出台的审计条例结果来看,许多地区形成了在时效性影响分析現代经济信息......”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宋佳丽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乡镇企业会计,侯朝云基层行政单位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中国审计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最后,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本质上是合同法第条第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体现。以审计为准是解决在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条途径,其目的是为了承发包双方最终履行主合同义务,进步讲,是为主合同义务履行而服务的附款。当该条款导致工程造价迟迟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上述意见,虽然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做的规定,但在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上,应做扩大解释,不应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做区别对待,而应确立统的适用规则。结论在政府投资作会议纪要第条规定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此可见,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中有关价款结算的依据应当作为行政审计的审计依据,当审计机关做出审计结论的计价依据与合同约定不致......”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承果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構进行审计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约定不明条款,应当协商后予以明确。行政救济途径作为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规范,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仅赋予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據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权利,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受审计结论影响的其他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并未提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存在以承包单位为非行政审计行为相对人为由,否定其为复议申请人或原告主体资格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除了行政相对人,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其次,工程实践中,审计词的含义较为广泛,既可能指发包单位的内部审计,也可能指发包单位单方或者承发包单位共同委托第方的审计机构,所以必须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审计明确为政府审计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最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从预算到结算通常都有政府审计的参与,但是政府审计的参与和工程结算之间并无实质性关联,若未明确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时,应认为约定不明,此种情况不能认为存在以审计为准的条款,有待承发包双方进步磋商细化后才能适用。审计机关的确定第,承包合同约定由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根据该地行政机关的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部门执行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突破部分学者认为以审计为准条款属于合同法第条规定的附条件条款,因工程未经政府审计,造价无法确定,阻碍了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条件成就。笔者认为,其不属于附条件条款。首先,以审计为准的存在以及实现与否,不影响承包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成立与生效。其次,从合同双方履约的时间节点来看,以审计为准条款发生效力的时间为工程竣工之时,此时施工方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审计机构的进场不会阻碍工程的竣工,因此它不是附条件条款......”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以审计为准条款在客观上将工程造价的认定付诸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属于承发包双方共同转让了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可能指发包单位的内部审计,也可能指发包单位单方或者承发包单位共同委托第方的审计机构,所以必须要求合同中约定的审计明确为政府审计时,才是本文论述的以审计为准附款。最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从预算到结算通常都有政府审计的参与,但是政府审计的参与和工程结算之间并无实质性关联,若未明确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时,应认为约定不明,此种情况不能认为存在以审计为准的条款,有待承发包双方进步磋商细化后才能适用。审计机关的确定第,承包合同约定由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根据该地行政机关的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功能进行政府审计,如何认定审计结论首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上述意见,虽然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做的规定,但在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上,应做扩大解释......”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而应确立统的适用规则。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以审计为准时,合同双方需要明确以审计为准的适用条件为政府审计。其次以审计为准并非附条件或者转让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的附款。再次,政府审计的结论遵循的是组价原则,并非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因以审计为准在本质上是种行政监督行为。最后,当该条款损害工程承包方利益时,承包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当审计意见具有不可见,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中有关价款结算的依据应当作为行政审计的审计依据,当审计机关做出审计结论的计价依据与合同约定不致,并对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承包单位可就此对建设单位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以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依据进行结算。且当承包单位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不真实不客观等法定条件时......”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除此之外,为了缓解僵化适用以审计为准条款带来的承发包双方利益失衡,对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作出审计结论的情况,部分地方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意见明确允许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论文原稿。以审计为准条款适用问题的梳理以审计为准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以审计为准条款本身是对承发包双方之间结算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造成实质性障碍。即便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该条款,基于实体正义的要求,也须对该条款的成立条件做严格认定。首先,根据上文的论述,政府审计系行政监督行为,无法调整承发包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来看,若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则政府审计对承发包双方工程结算不产生影响,只有双方当事人愿受政府审计的约束,并且明确该意思表示时......”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应当协商后予以明确。以审计为准条款适用问题的梳理以审计为准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以审计为准条款本身是对承发包双方之间结算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造成实质性障碍。即便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该条款,基于实体正义的要求,也须对该条款的成立条件做严格认定。首先,根据上文的论述,政府审计系行政监督行为,无法调整承发包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来看,若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则政府审计对承发包双方工程结算不产生影响,只有双方当事人愿受政府审计的约束,并且明确该意思表示时,以审计为准附款才能成立。关于提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存在以承包单位为非行政审计行为相对人为由,否定其为复议申请人或原告主体资格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除了行政相对人,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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