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技术规则充实合理原则路当代法学,丁文联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司法评价法律适用,苏绘然论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戴宾,曾凡宇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以强生案为视角展开法律适用,。欧美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早期受哈佛学派的影响,美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谢尔曼法中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予以了严厉的规制。从年的案中到年索科尼石油公司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就是按照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判定,确定性,根据举重以明轻,既然破坏性更大的横向垄断协议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更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第,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将导致诉讼中的不公平。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向来难以取得胜利,很大个原因就是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双方力量不对等,被告企业拥有雄厚的财力......”。
2、“.....此时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力量弱小的原告,加大了原告的胜诉困难。第,我国的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体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并为其模式匹配了相关的配套措施。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在立法层面并未明确规定纵向限制适用合理原则,但其构建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实际上把合理原则移兼容到了纵向限制反垄断规制体系当中。首先,欧盟委员会在制定关于纵向限制的指南时,运用技术规则充实合理原则的方法,论证纵向限制是否会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事实。其次,在欧盟运行条约第条第款的框架内评价纵向限制所带来的积极经济作用,完成关于合理原则正负经济效益的平衡对比。最后,设置安全港制度,将纵正确逻辑。欧美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早期受哈佛学派的影响,美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谢尔曼法中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予以了严厉的规制。从年的案中到年索科尼石油公司案中......”。
3、“.....确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天然违法,即使实施的主体在实施纵向价格垄断行为时存在定的合理性。年后,随着芝加哥学派的兴起,开始用经济学去分析论证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带来的积极效果,打破视纵向价格垄断分析中,企图借助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去丰富这种带有欧盟特色的制度框架,混淆了这两种原则和当前我国原則禁止例外豁免框架制度的关系。这也导致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案例中,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出现适用原则的分野现象,如在强生案中,审法院适用合理原则,在年出现的白酒案中,行政执法机构倾向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笔者认为,现今的经济学理论越来越认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市场经济影响的双面性,并不总是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对纵向价格垄断适用合理原则是当前的趋此案在学界也极具争议性,主要存在以下个争议焦点。第......”。
4、“.....第,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第,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到底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也就此问题进行展开阐述。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是否适格强生案中,被告强生公司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是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强生公司本身也是涉案协议的方缔约者,如果此协议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强生公司也是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实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私自降低销售价格取得北京人民医院的竞标,取消了锐邦公司的销售权。原告锐邦公司其后起诉了强生公司,指控强生公司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限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审中被告强生公司主张涉案协议并非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因为其并未支配市场和限制市场的竞争,同时提出原告锐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审法院认为,强生公司实施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协议是否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需要由原告锐邦公议属于垄断协议......”。
5、“.....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这种学说认为,只要是作为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均有权提起诉讼以获取司法救济赔偿。这学说的典型代表案例就是美国的汉诺威鞋店诉制鞋厂案,制鞋厂主张原告汉诺威公司作为垄断协议的共同参与者没有诉讼资格,法院则最终认定汉诺威具有原告的诉讼资格,不考虑其是否作为参与者。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标准强生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锐邦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法院从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生公司的下游经销商,双方在经销合同中曾约定销售产品时的最低销售价格。年月,被告强生公司认为锐邦公司违背了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私自降低销售价格取得北京人民医院的竞标,取消了锐邦公司的销售权。原告锐邦公司其后起诉了强生公司,指控强生公司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限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审中被告强生公司主张涉案协议并非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因为其并未支配市场和限制市场的竞争......”。
6、“.....审法院认为析路径的指导,保证了在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原则时的正确逻辑。此案在学界也极具争议性,主要存在以下个争议焦点。第,锐邦公司作为本案所涉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是否可以作为适格原告。第,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原则。第,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到底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也就此问题进行展开阐述。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是否适格强生案中,被告强生公司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是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强生公司本身也是涉案协议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承担排除限制竞争的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判决败诉。原告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被告强生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条所列的禁止性规定而应该被认定本身违法,排除限制竞争的举证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审中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7、“.....而对于此案涉及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审法院运用了合理原则,认为此纵向价格协议属于垄断协议,最终判决强生公司败诉。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产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锐邦公司是根据经销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反垄断法而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该条拥有原告的诉讼资格。案情和争议焦点的提出年,锐邦诉强生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价格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宣判。原告锐邦公司是被告强生公司的下游经销商,双方在经销合同中曾约定销售产品时的最低销售价格。年月,被告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模式来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具体案件的分析中,企图借助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去丰富这种带有欧盟特色的制度框架......”。
8、“.....这也导致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案例中,法院和行政执法机构出现适用原则的分野现象,如在强生案中,审法院适用合理原则,在年出现的白酒案中,行政执法机构倾向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笔者认为,现今的经济学理论越来越认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市场经济影响的双面性,第,锐邦公司作为经销商,在履行协议时不能在最低限价下进行商品的销售而导致的损失,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的处罚,都属于因为纵向垄断行为导致的损失,符合反垄断法第条规定的主体范围。第,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遏制垄断行为。因此,应当允许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当事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如若禁止垄断协议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这种隐蔽的违法垄断行为将很难受到法律的追究。第,最高人民法院垄断纠纷审理规定第条规强生公司实施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协议是否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9、“.....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判决败诉。原告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被告强生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条所列的禁止性规定而应该被认定本身违法,排除限制竞争的举证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审中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锐邦公司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对于此案涉及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审法院运用了合理原则,认为此纵向价格缔约者,如果此协议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强生公司也是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实行者,它的利益将不被反垄断法所保护,不具有本案适格原告的资格。本案中强生公司不仅是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也是最终的受害者,因此强生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第条的规定,主张自己具有诉讼资格。具有过错的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就成为诉讼的焦点问题之,学界理论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看法。案情和争议焦点的提出年,锐邦诉强生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价格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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