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旦再婚,会导致遗产庭,流入其他家庭,违背了遗产继承的宗旨。因此,建议对配偶的继承顺位进行变更。当然,变更配偶的继承顺位,不是要剥夺配偶的继承权,而是防止被继承人的大部分或全部遗产脱离原有家庭。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顺序继承范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我国年开始实施的继承法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个部分。且法定继承制度在体例结构上臵前,遗嘱继承制度臵后,基于当时的立法考虑,主要是因为在世纪年代,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财产收入极低,法定继承属于常态,模式,可以避免遗产向上移转后,对被继承人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遗产继承权的侵害,防止遗产向远亲等血亲间的流转,最大限度保证法定继承在核心家庭成员间的合理流转。结语故笔者建议......”。
2、“.....综上所述,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于继承编的修改应突破以往苏联的立法模式,立足于本国的民俗和习惯,结合当代的婚姻家庭继承观念,进行有效的立法,保证立法的前瞻当代法定继承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继承的比例逐级增大,保护配偶的合法继承权。因此,配偶顺位的不固定立法模式在我国是可行的。家庭承担着养老育幼的基本功能,当前的继承法将父母列为第顺位继承人,立法上希望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但实践中,将父母列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使得遗产继承的方向分别向上和向下移转,可能会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并非不想让其父母继承遗产,而是希望尽量避免通过父母向其他旁系血亲移转,导致遗产无法在被继承人的近亲等血亲关系间流转。法定继承应最大限度地推定被继承人的意偶在家庭中财产的积累中做出的贡献,及配偶有可能承担育幼的责任,在遗嘱继承中甚至设立了特留分制度,即在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剥夺了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时......”。
3、“.....日本则根据配偶参与的法定继承的顺位不同规定了分之分之分之的比例,当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等关系越远,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越高。笔者赞同第种立法例,即配偶继承顺位的不固定立法模式。我国立法应根据我国固有的民间习俗和家庭伦理,結合当今的婚恋观变化,产生法定继承权的效力不可取,建议应取消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改为法定继承的酌定请求权更为合理。当今各国的立法中关于配偶的继承顺位,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立法例。是顺位固定说,即保有现行立法的规定,依然保持配偶第继承顺位,认为配偶虽与被继承人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属于近亲属范畴,保有第顺位,符合般人的婚姻家庭理念且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更是社会的组成细胞,配偶是婚姻家庭中的必备成员,除了承担着家庭繁衍家族传续的重任外,也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父母不应做扩大解释......”。
4、“.....当然的享有法定继承权,但继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有所争议。继父母分为类,类是子女成年后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通常认为这种亲属关系是姻亲关系,不具有产生继承关系的效力第种是子女未成年,但不和继父母生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没有得到继父母的亲自抚养教育,在立法上没有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故不具有直接产生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第种是子女未成年,但经继父母亲自抚养长大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按照现行法律认为形成的范围过于狭窄,仅规定了两个顺位的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和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中的兄弟姐妹。正如前文所说,现代的婚姻家庭各成员关系日趋简单,继承人范围过窄将不利于遗产在家族内的流转,违背继承法的宗旨。但继承人的范围到底包含多少亲属,学界普遍认为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但对于其他亲属尚有争议。因此笔者建议该立法整体改为丧偶后......”。
5、“.....对死亡方的父母的遗产有权予以适当分割,但其子女已经通过法定国的民俗和习惯,结合当代的婚姻家庭继承观念,进行有效的立法,保证立法的前瞻性合理性民族性。参考文献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中州学刊,陈苇当代中国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樊志军,刘耀东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人民论坛,。当代法定继承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父母不应做扩大解释,即不应包含继父母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当然的享有法定继承权,但继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有所争议。继父母分为类,类是子女成年后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无法在被继承人的近亲等血亲关系间流转。法定继承应最大限度地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我国从古至今,遗产留给子孙后代是多数人的意愿和家族传承的体现。而考察国外立法,也多数将父母列为第顺位继承人。如果有第顺位继承人时,父母是通过生活费或抚养费的获得来解决养老问题。如......”。
6、“.....被继承人死亡时,受其抚养的继承人可请求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继续给予个月的生活费法国民法典规定,先去世的配偶的遗产,应用于现存的配偶生活需要时的赡养费用。同样,我国澳门地区民法第立法模式。我国立法应根据我国固有的民间习俗和家庭伦理,結合当今的婚恋观变化,改变现行的顺位固定立法模式。因目前婚姻家庭中核心家庭数量在增多,大家族或家庭成员扩增的趋势在降低,核心家庭的成员数量在逐渐减少,还有部分人属于丁克家庭,导致方死亡后,面临着大量遗产被配偶继承,配偶再婚后,遗产势必最终脱离家族,违背了继承法的遗产在血亲家族间流转的基本宗旨。如果采用了配偶顺位不固定立法模式,需要规定配偶在不同顺位中的继承比例,因配偶对家庭财产积累的贡献要当代法定继承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承获得遗产的除外。当代法定继承制度的重构论文原稿。法定继承人范围应扩大目前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过于狭窄......”。
7、“.....包括配偶和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中的兄弟姐妹。正如前文所说,现代的婚姻家庭各成员关系日趋简单,继承人范围过窄将不利于遗产在家族内的流转,违背继承法的宗旨。但继承人的范围到底包含多少亲属,学界普遍认为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但对于其他亲属尚有争议。继父母起生活,但抚养费用的部分也来源于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方,并非全依靠于继父母,因此如何判断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立法不明。继父母对继子女本无抚养义务,即使存在继子女经继父母抚养长大的事实,继父母或继子女也可以通过立法确定其酌定遗产分割请求权来解决。笔者认为直接产生法定继承权的效力不可取,建议应取消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改为法定继承的酌定请求权更为合理。法定继承人范围应扩大目前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的必备成员......”。
8、“.....也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因此将配偶作为固定顺序的立法安排。我国现行继承法就是采用了此种立法模式,将配偶作为第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顺位不固定说,认为配偶可以与任何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应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以不存在代为继承人为限。该立法模式以德国瑞士为主要代表,德国法规定,配偶参与的法定继承的顺位不同,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也是不同的,参与第顺位继承人中时,系,通常认为这种亲属关系是姻亲关系,不具有产生继承关系的效力第种是子女未成年,但不和继父母生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没有得到继父母的亲自抚养教育,在立法上没有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故不具有直接产生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第种是子女未成年,但经继父母亲自抚养长大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按照现行法律认为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会产生继承的效力。理由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9、“.....导致以往司法裁判的多样性。而且,实践中继子女虽然第款规定,夫妻方死亡后,生存方有权从逝者所遗留财产中受益收取抚养费。这种立法模式,可以避免遗产向上移转后,对被继承人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遗产继承权的侵害,防止遗产向远亲等血亲间的流转,最大限度保证法定继承在核心家庭成员间的合理流转。结语故笔者建议,修改后的继承制度的法定继承顺位为第顺位继承人子女第顺位继承人父母孙子女第顺位继承人为祖父母兄弟姐妹第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综上所述,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于继承编的修改应突破以往苏联的立法模式,立足于大于第顺位第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可以参考德国或日本的立法模式,将配偶法定继承的比例逐级增大,保护配偶的合法继承权。因此,配偶顺位的不固定立法模式在我国是可行的。家庭承担着养老育幼的基本功能,当前的继承法将父母列为第顺位继承人,立法上希望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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