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应当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在立法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在法规起草阶段,对那些未通过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集意见等途径,广泛收集和听取社会公众建议的法规草案,除法律市人大立法公众的参与途径公众参与是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支撑。地方立法是否民主科学,生活在基层的弱势群体最有发言权,但是其话语权和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因此,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中,立法机关应当拓宽公众的参与途径,确保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利。其,完善立法联系点制度。尽快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与程序性规定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原稿效。其,立法部门主导公众参与,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其,社会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组织化程度低,实效性没有保障等......”。
2、“.....第条只规定了公众参与立法活动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仅有的种参与方式被动调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大多数设区的市出台的立法条例仍未对此予以细化。诸如些设区的市的立法条例中依旧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内涵和外延不清的用语。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公众参与方式,在立法条例中只留有个概念性表述,没有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程序供给缺位使得公众参与设区的市立法缺方立法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过程中这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的参与人员由其遴选产生,立法信息的发布及发布途径也由其决定,公众游离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边缘地带。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组织公众参与立法活动时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
3、“.....就需要回归问题本身,找到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文章拟对此进行探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增强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民主性立法法第条不仅确立了民主立法的原则,而且要求要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该条规定不仅是公民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法律基础,也是地方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民法调查结果在定程度上印证了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确实存在。摘要年立法法修改,不仅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还进步对公众参与立法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这标志着我国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十分必要,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仍出现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性受限信息获取不充大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原稿。摘要年立法法修改,不仅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
4、“.....这标志着我国地方立法和公众参与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十分必要,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仍出现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性受限信息获取不充分实效性有限等问题给缺位使得公众参与设区的市立法缺少程序运行规则,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如何解决这问题,就需要回归问题本身,找到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文章拟对此进行探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增强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民主性立法法第条不仅确立了民主立法的原则,而且要求要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该条规定不仅是公民参与众在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过程中的挫败感逐渐上升,最终演变为公众对立法参与冷漠的不良后果。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缺少程序运行规则从已经公开发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条例归纳总结发现整体上,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化进展并不令人满意......”。
5、“.....缺少程序运行规则。立法法第条第款第款关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原稿分实效性有限等问题。因此,从建立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体系健全公众参与的程序运行规范增强公众参与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发力,可以促进该制度的落实。关键词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设区的市人大作为我国基层的立法主体,其所立之法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公众参与这过程的意义重大,但实践效果却不尽人意。问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常常是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道难题。据位学者所做的川省各设区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和法规草案意见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虽然成都市公众参与人数与其他设区的市相比最多,但是相对于其万的人口基数则比例极低,而其他设区市则多次出现了公众零参与的尴尬现象......”。
6、“.....仅有的种参与方式被动性较为明显,阻碍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修改后,设区的市虽然获得了立法授权,公众参与立法在召开论证会及公众参与听证会的适用情景方面有所完善,但是针对公众参与立法依旧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设区的市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公众参与投入大而实。因此,从建立公众参与的权利保障体系健全公众参与的程序运行规范增强公众参与的信息交流等方面发力,可以促进该制度的落实。关键词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设区的市人大作为我国基层的立法主体,其所立之法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公众参与这过程的意义重大,但实践效果却不尽人意。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现实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法律基础,也是地方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有序地参与到设区的市立法中......”。
7、“.....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能够全面了解不同利益主体所表达的意愿和期许,并对其进行平衡和协调,使立法活动充分反映公众诉求体現人民意志。设区的市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大多数设区的市出台的立法条例仍未对此予以细化。诸如些设区的市的立法条例中依旧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内涵和外延不清的用语。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的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公众参与方式,在立法条例中只留有个概念性表述,没有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程序供效甚微。长期以来,由于公民参与地方立法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过程中这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的参与人员由其遴选产生,立法信息的发布及发布途径也由其决定,公众游离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边缘地带......”。
8、“.....由此将会造成公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原稿意见与建议则极少予以重视和采纳,普通公众的意见较难在地方立法中发挥实效。其,立法部门主导公众参与,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其,社会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组织化程度低,实效性没有保障等。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问题成因分析公众参与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立法法修改前,第条只规定了另有规定外,不得提请审议在法规审议阶段,立法机关应当中止审议缺乏公众参与的法规草案的立法程序,退回并责令提案人或起草单位在组织公众参与后再行报送在立法后评估阶段,社会公众的参与与否,将影响其法律效力。如果因为立法机关的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其在没有社会公众参与下的所制定的法规不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9、“.....实现由点到面点面结合,尽可能全方位多领域地了解民意,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其,借用互联网新媒体优势,拓宽公众参与新途径。进入互联网新时代,设区的市人大应结合网络优势,积极探索其他可行的参与途径。例如广泛通过人大官方网站微博微性较为明显,阻碍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修改后,设区的市虽然获得了立法授权,公众参与立法在召开论证会及公众参与听证会的适用情景方面有所完善,但是针对公众参与立法依旧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设区的市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公众参与投入大而实效甚微。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论文原稿。宽设区的少程序运行规则,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公众参与的实效性有限设区的市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民主立法的方式使该地区的立法机关能够广察民之所愿,回应民之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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