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贪污受贿行为与渎职行为并存的场合,究竟是按照牵连犯作为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条规定之罪的,因而,行为故意论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另外,我国刑法第条也肯定了故意过失的对象是结果。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应当按照对损害后果的主观罪过来界分。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相较于其他犯罪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目了然。而渎职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往往并不是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借助外力而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具体体现在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并存。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结果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
2、“.....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从政策到法律的法治反腐实现路径党的政策在指导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方向性和宏观性,内涵广阔。法律规则更为细致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比宏观政策强。因此,要将党的政策落到实处,需要实现从政策到规则的转换。上述问题,有两个关键点必须予以明确。其是关于罪过的学说。在同个犯罪构成中,其主观罪过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故意与过失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可能存在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场合,所以复合罪过说不符犯罪论的基本原理。其是关于故意过失的对象。通说的见解认为故意的对象是结果,但是也不乏有行为故意论的见解。对于这个法治反腐视域下的渎职罪研究论文原稿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日小野清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周光权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检察,......”。
3、“.....上述问题,有两个关键点必须予以明确。其是关于罪过的学说。在同个犯罪构成中,其主观罪过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故意与过失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可能存在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场合,所以复合罪过说不符犯罪论的基本原理。其是关于故意过失的对象。通说的见解认为故意的对象是结果,但是也不乏有行为故意论的见解。对于这个问题,不过,与故意的其他对象相比,客观违法性就有不同的特点,这里必须特别加以说明。客观违法性实际上是个否定性成要件,应按照刑法的般理论实行数罪并罚。只是第条第款规定,按照形式合理优先原则按照牵连犯处理。渎职罪与党纪党规的衔接在我国,法治反腐要特别注重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是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坚持纪律严于法纪在法前。因此,党纪党规在法治反腐中的作用并不逊于国家法律。党的纪律严格执行......”。
4、“.....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党的纪律的严格执行提供坚强后盾。党规党纪相较于国家法律有更高的标准,更多体现在精神上的约束。而法律更强调外在约束。虽然违背党纪党规不定构成渎职罪,但是构成渎职罪定违背党纪党规。对此,方应当认为,在渎职犯罪中,如果可以确定最初的渎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操作规程,即便介入他人后续的行为,也可以认为后续行为是由先实施的渎职行为所引发的,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肯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仍然存在,从而并不造成因果关系的中断。所以,相当因果关系可以作为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工具。法治反腐的外部挑战竞合与衔接及其解决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的竞合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可以说是法治反腐的两翼,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反腐进程,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相互协调衔接。在贪污受贿行为与渎职行为并存的场合,究竟是按照牵连犯作为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
5、“.....渎职罪作为类罪名,与刑法是分与总特殊与般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普遍性寓意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并受普遍性的指导。渎职罪作为刑法的特殊,同样具有刑法般机能,即法益保护犯罪预防和人权保障。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渎职罪的因果关系相较于其他犯罪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目了然。而渎职罪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往往并不是直接发生关系,而是借助外力而具有间接性的特点。具体体现在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并存。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结果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人权保障。法益保护。大陆法系通常把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类。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通常是重大法益,如国家政权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生命健康等......”。
6、“.....可能由民法或行政法规加以保护只有这些法益遭受重大侵害时,才可能由刑法予以保护。总体而言,渎职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的执行。具体,如徇私枉法罪,保护的是司法职权的合法公正行使的法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款正常秩序的法益。渎职罪在正面实现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对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倒逼公职人员恪尽职守,按程序行使职权。犯罪预防。人有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本能,个人之所以会的行为,不能在法定刑之外科处刑罚。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明确年刑法将渎职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似乎主体资格更加具体明确了,但是却产生了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难题。学术界提出了几种理论学说试图予以解决。身份论。以身份为标准,即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才是适格的渎职罪主体。其优点在于认定标准具体明确,但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公务论......”。
7、“.....来判断主体是否适格。以刑法保护的法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为核心,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营秩序就符合主体资格。其优点在于司法操作简便,不至于出现认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只要从事公务就认定为国障人权和犯罪预防等。与本文讨论问题紧密相关的是法益保护犯罪预防与人权保障。法益保护。大陆法系通常把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类。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通常是重大法益,如国家政权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生命健康等,对于普通法益诸如人的名誉通信自由等般侵害,可能由民法或行政法规加以保护只有这些法益遭受重大侵害时,才可能由刑法予以保护。总体而言,渎职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的执行。具体,如徇私枉法罪,保护的是司法职权的合法公正行使的法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款正常秩序的法益。渎职罪在正面实现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对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8、“.....按程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周光权渎职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检察,。法治反腐视域下的渎职罪研究论文原稿。在我国,渎职罪作为类罪名,与刑法是分与总特殊与般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普遍性寓意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并受普遍性的指导。渎职罪作为刑法的特殊,同样具有刑法般机能,即法益保护犯罪预防和人权保障。从政策到法律的应然选择渎职罪渎职罪作为法治反腐体系中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的机能,既发挥对已然犯罪的打击惩戒作用,又对未然的犯罪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在法治反腐上,相较于贪污贿赂犯法治反腐视域下的渎职罪研究论文原稿罪,在于他追求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为了防止犯罪,需要使人们预知作为犯罪后果的痛苦要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从而抑制犯罪的欲望。根据犯罪预防理论......”。
9、“.....威慑般人,使其远离犯罪。虽然般预防机能在实证中并不能被有效证明,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不能提倡杀儆百的重刑主义,充分考虑到般预防的作用仍然是极为重要的。人权保障。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刑法将各个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种类刑度相对固定下来,实现明确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人权保障机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是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其是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在法定刑之外科处刑罚。产生腐败行为,就是因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能更好管控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堵塞权力运行过程的漏洞,就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与反腐政策相比,渎职罪发挥的作用更为直接和具体,进步而言,渎职罪可以看作是党的宏观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据此,实现法治反腐目标的路径就转化为在党的政策的指导下由政策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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