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此,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罪联的还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这类犯罪中,或者只是将女性确定相应的犯罪对象,而对男性概排除或者是只针对年龄确定相应的犯罪对象不满周岁的儿童。刑法立法去性别化的具体举措。是对有关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进行修改。如上所述,既然刑法最新修正已将法律保护程刑法立法去性别化辨析论文原稿人身权利罪,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谓刑法中的性别化现象,是指刑法中的部分犯罪带有强烈的性别色彩,具体而言是指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与性别因素具有紧密关联而形成的性别色彩......”。
2、“.....我国现行刑法中被性别化的,笔者建议恢复年刑法典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罪名,但仍可对妇女儿童设臵重点保护条款。由此,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罪名应修改为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人口罪。第,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修改问题,求索,年第期。刑法立法去性别化辨析论文原稿。刑法立法去性别化的具体举措。是对有关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进行修改。如上所述,既然刑法最新修正已将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的猥亵犯罪去性别化,那么,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高的强奸罪更应贯彻性别平等理念,将强奸罪的犯第,不符合保护男性性权利的现实需要。近年来......”。
3、“.....给被害人人格尊严身心健康正常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但由于刑法中性别化的存在,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第,不符合国际社会性权利法上的强奸罪性别化也造成了与强迫卖淫罪之间的不协调。刑法中,对强迫卖淫罪并未性别化,这样来,当因强迫男性与他人发生卖淫行为而成立的强迫卖淫罪,按照刑法规定,可判从最低刑的年有期至最高的无期徒刑。但此规定又与强奸男性的行为只能成为猥亵犯罪,按刑法最高刑仅为贩运并无性别限制,保护对象包括成年男子。此外,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虽然对妇女和儿童运用特殊保护条款,但并未在立法上排斥男性......”。
4、“.....对比之下,我国现行规定与国际公约的立法存有明显差异。刑法立法去性别化辨析破除男尊女卑意识。根据刑法理论,既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都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而基于人格尊严所具有的天然平等性,拐卖已满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不应被区别对待。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对已满周年以上男性实施保护是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从些陆续出现的以介绍工作为名为,这有违立法的统性。此外,立法上的强奸罪性别化也造成了与强迫卖淫罪之间的不协调。刑法中,对强迫卖淫罪并未性别化,这样来,当因强迫男性与他人发生卖淫行为而成立的强迫卖淫罪,按照刑法规定,可判从最低刑的年有期至最高的无期徒刑......”。
5、“.....这样就造成罪处罚时的不协调致。第,不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权利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其平等性应该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而现行强奸罪犯罪对象未将男性纳入其中女性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男性犯罪不仅是观念僵化的种体现,也不利于破除男尊女卑意识。的行为则以猥亵犯罪处理,从量刑上对男性有失公平再如,就刑法中猥亵词而言,因性别不同而引发不同的对其行为方式的确定,即当犯罪对象为男性时,猥亵既包括猥亵行为,也可以扩大至强奸行为而当犯罪对象为女性时则仅指猥亵行为,而不包括强奸行为,这有违立法的统性。此外,国在立法上均视男性也可作为强奸罪犯罪对象。第......”。
6、“.....例如,年月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将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对象扩大至包括已满周岁的男性,然而强奸罪并未作相应的修改。如此就造成了强奸和猥亵在刑罚处理上存有极大差异,对强奸女性论文原稿。第,不符合立法的协调性和统性。例如,年月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将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对象扩大至包括已满周岁的男性,然而强奸罪并未作相应的修改。如此就造成了强奸和猥亵在刑罚处理上存有极大差异,对强奸女性的行为以强奸犯罪处理,对强奸男将男子拐卖到矿山企业或者娱乐场所的案件中来看,其中不乏周岁到周岁的男性,如果按现行立法的规定,这部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再次与国际公约不相吻合......”。
7、“.....对人为猥亵犯罪,按刑法最高刑仅为年有期徒刑,这样就造成罪处罚时的不协调致。第,不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权利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其平等性应该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而现行强奸罪犯罪对象未将男性纳入其中女性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男性犯罪不仅是观念僵化的种体现,也不利行为以强奸犯罪处理,对强奸男性的行为则以猥亵犯罪处理,从量刑上对男性有失公平再如,就刑法中猥亵词而言,因性别不同而引发不同的对其行为方式的确定,即当犯罪对象为男性时,猥亵既包括猥亵行为,也可以扩大至强奸行为而当犯罪对象为女性时则仅指猥亵行为......”。
8、“.....给被害人人格尊严身心健康正常生活造成严重损害,但由于刑法中性别化的存在,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第,不符合国际社会性权利保护趋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应修改为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人口罪。第,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修改。从人权平等来看幼女和男性幼童之间不应存在区别,应将其他儿童纳入本罪犯罪对象,并用儿童概括本罪犯罪对象,引诱幼女卖淫罪罪名由此应修改为引诱儿童卖淫罪。参考文献相对较低的猥亵犯罪去性别化,那么......”。
9、“.....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般主体,对犯罪对象以他人等中性范畴予以臵换,同时将奸淫幼女条款由幼女扩充至包括其他幼儿等在内的儿童。是对有关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修改。第,关于拐卖妇犯罪主要可分如下两类种是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均被性别化,这类型的犯罪表现为强奸罪。现行刑法中规定犯罪主体的性别为已满周岁的男性,犯罪对象为女性,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另种是犯罪对象被性别化。这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与此相从人权平等来看幼女和男性幼童之间不应存在区别,应将其他儿童纳入本罪犯罪对象,并用儿童概括本罪犯罪对象,引诱幼女卖淫罪罪名由此应修改为引诱儿童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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