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最高量刑上偏轻。加之将食品监管渎职罪定性为结果犯,使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导致该罪入罪门槛高,实践中难以适用。目前,我国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但从已公布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看,虽然在法律责任章专设节,规定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制度性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与人民群众的食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创建论文原稿任承担方式,以及与刑法相关刑事责任的衔接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2、“.....是完善监管者法律责任主体,将监管部门纳入法律责任主体范围,依法明确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将国家赔偿责任作为监管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为监管者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善行政问责制,重点针对实践中懒政不作为等行为加以规范和问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又常常流于空泛化与虚臵化。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创建论文原稿。在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中,虽然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设立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没有对该罪所涉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在定罪上作出区分,笼统规定为罪,不够科学。而且这也没有充分考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危害的特殊性和严重性,在最高量刑上偏轻。加之将然是值得怀疑的。要克服监管部门自我启动追责模式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外部监督力量来加以推动与监督。判定食品安全监管者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前提......”。
3、“.....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过程手段处罚反馈等系列监管信息。但由于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低,造成外部监督机构评判监管机构是否尽职尽责的客观依据缺乏,无法对监管机构及其食品安全法全文,。喻玲试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再监管,江西财经大学学报,年第期,第页。吴祥义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有待更加独立,检察日报,年月日,第版。责编许国荣。第,内部追责低效,外部监督乏力。在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定职责或者不当行使法定权力的食品安全监管者追责,般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是否追关受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介入制度以来,对于检察机关打击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对于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受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服从事故调查组的领导的模式......”。
4、“.....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独立地位,变受邀门继续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外,由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实行集中统监管。在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下,承担监管责任的主体包括两类,类是直接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类是间接承担监管责任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从法律地位来看,食品安全监管者属于行政主体,享有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考察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是指食品安全监管者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违反了法定职责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力,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法律责任的类型来看,其包括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行政责任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建立了检察机关受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介入制度以来,对于检察机关打击重大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对于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受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服从事故调查组的领导的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调查启动不独立证据收集不独立责任处理不独立等问题。应当赋予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创建论文原稿参与为主动介入,在事故调查中依法独立收集证据,依法独立判断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重大责任事故介入制度的重要作用。从食品安全监管角度而言,也有利于促使监管者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有利于监管者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注释汪洋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求是,年第期,第页。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食品安全监管者应当依法积极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权......”。
6、“.....如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监管职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理念,也是行政职责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完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介入制度。自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家安监局颁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机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约束,使有限的追责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从现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监督机制来看,仍然采取以纪律检查机构国家审计和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检察部门等为主体的监督模式。该类监督模式多采取事后惩戒的监督方式,无法推动以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宗旨的实现。而行业协会舆论媒体般大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由于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督,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职责的行为......”。
7、“.....现代国家法治原理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严格监督和控制行政上的违法行为。而控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最有效手段,除了健全和完善有关权力职责规定外,就是追究违法责任。因此,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以行政职责为基础,没有行政职责,就没有行政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事责任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解决以往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分工交叉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年国家启动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除农业部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独立地位,变受邀参与为主动介入,在事故调查中依法独立收集证据,依法独立判断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重大责任事故介入制度的重要作用......”。
8、“.....也有利于促使监管者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有利于监管者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注释汪洋食品药品安全重在监管,求是,年第期,第页。罗豪才,又常常流于空泛化与虚臵化。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创建论文原稿。食品安全法全文,。喻玲试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再监管,江西财经大学学报,年第期,第页。吴祥义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有待更加独立,检察日报,年月日,第版。责编许国荣。是完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介入制度。自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家安监局颁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创建论文原稿监管部门自我启动追责模式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外部监督力量来加以推动与监督。判定食品安全监管者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前提。而判定的个重要依据,就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过程手段处罚反馈等系列监管信息。但由于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低......”。
9、“.....无法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履行监管者法律责任,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已经取得巨大进步,但在监管者法律责任主体范围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与刑法相关刑事责任的衔接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内部追责低效,外部监督乏力。在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定职责或者不当行使法定权力的食品安全监管者追责,般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是否追责的建议。如果需要品消费及人身健康息息相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开,这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追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监管者法律责任体系创建论文原稿。在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中,虽然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设立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没有对该罪所涉的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在定罪上作出区分,笼统规定为罪,不够科学。而且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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