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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定性(论文原稿) 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定性(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16 19:10:20

《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定性(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新型支付方式从事的业务直接影响管理秩序中的贷款管理业务,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蚂蚁借呗向银行贷款的行为。秘密性判断标准为主观上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客观上窃取行为,有不被发现的可能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定性论文原稿用卡业务延伸。有学者观点认为在此应当区分实施侵财对象为账户余额和信用卡的不同。有学者认为侵犯账户余额应具体认定为诈骗罪,使用信用卡诈骗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

2、“.....笔付宝为例,其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支付业务,同时行为人还可以通过使用蚂蚁借呗,花呗等借贷功能,所以认为支付宝平台同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据此而言,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利用的业务和功能性质定性。如上所述,如今的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行为结构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秘密和平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人占有。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定性论文原稿。笔者认为,新型支付机构不能简单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被骗者。这里有观点指出机器人分第种......”

3、“.....简单机械操作型,文中指出其智能型机器人可以被骗,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提出对于智能型机器的界定要清楚,其次对于在再复杂的智能机器都离不开人类的编程,机器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笔者认为机器不能被诈骗,理由如下首先在大陆法系中,当事人双方应为自然人或法人,机器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其次诈骗罪要求受骗者基于虚假行为产生认识。笔者看来,机器由人类编程创造,机器是没有主观意识的,所以更果机器成为诈骗罪的受骗人,那么就会扩大诈骗罪。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比诈骗罪的入罪数额小,盗窃数额在元至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4、“.....这样不利于打击犯罪,提高了犯罪门槛。关键词新型支付方式盗窃罪诈骗罪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提出对于智能型机器的界定要清楚,其次对于在再复杂的智能机器都离不开人类的编程,机器的所有意思其中都有蕴含编程者的思维。所以综上笔者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其中对于新型支付关系中的争论点,为机器是否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不好区分的原因是主要是因为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往往都存在这欺骗行为,以及第方机构的加入。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5、“.....如果机器成为诈骗罪的受骗人,那么就会扩大诈骗罪。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比诈骗罪的入罪数额小,盗窃数额在元至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罪数额在至于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这样不利于打击犯罪,提高了犯罪门槛。电话支付汇款支付,对于不具备网上支付和电话支付条件的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汇款的方式进行支付。本文主要就在线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展开,重点围绕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方式展开,也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其中对于新型支付关系中的争论点,为机器是卡诈骗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

6、“.....同时结合第方支付的功能特点。笔者认为可将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还是蚂蚁花呗等信用支付产品,这些业务都可以视为信用卡业务的延伸因该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中的信用卡处分意思机器被骗新型支付包括在线支付,目前电子商务行业最普遍也是被行业公认的支付方式。如用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等电话支付,种可以在线支付也可以离线支付的支付方式,用户可以通过网站下订单然后通过打电话支付,也可以通过电话下订单。笔者认为机器不能被诈骗,理由如下首先在大陆法系中,当事人双方应为自然人或法人,机器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其次诈骗罪要求受骗者基于虚假行为产生认识......”

7、“.....机器由人类编程创造,机器是没有主观意识的,所以更谈不上产生认识。志,以秘密和平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人占有。新型支付方式下的侵财犯罪定性论文原稿。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被骗者。这里有观点指出机器人分第种,智能型和存储型,简单机械操作型,文中指出其智能型机器人可以被骗理制度,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贷款业务实施侵财行为,因该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中的贷款管理业务,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蚂蚁借呗向银行贷款的行为......”

8、“.....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同时,不需要区分钱款来源都可以视为信用卡业务延伸。有学者观点认为在此应当区分实施侵财对象为账户余额和信用卡的不同。有学者认为侵犯账户余额应具体认定为诈骗罪,使用信用侵犯的客体。就目前情况来说,新型支付平台从事的金融业务可以主要分为信用卡支付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以支付宝为例,其从事的主要业务是支付业务,同时行为人还可以通过使用蚂蚁借呗,花呗等借贷功能,所以认为支付宝平台同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9、“.....或者维持认识,对方基于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综上笔者认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对受害人实施欺诈行为,进而导致受者认为可将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还是蚂蚁花呗等信用支付产品,这些业务都可以视为信用卡业务的延伸因该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贷款业务实施侵财行为,因该行为侵犯了金型支付平台业务多样化,导致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侵财犯罪行为在定性方面困难。如果行为人利用新型支付平台的支付功能实施侵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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