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届中央纪委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国有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人省管干部人。这个数字在中纪委次全会的时候还只有多人,增长数字如此之快已经可以充分说明问题了。那么如果主动投案不是反常和偶然的非理性行为,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个现象是犯罪主体的理性选择。其发生的原因也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对于犯罪主体来说,主动投案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在这种形势下,党中央果断调整反腐败战略,在不腐战略中首先实现不敢腐,加大力度治标,用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为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本职工作要实现转,清理退出与主业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参加议事协调机构由个减至个,精简率。执纪监督机构占内设机构以上,人员数占编制总数以上,在不增加建制编制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室从个增加到个......”。
2、“.....主动投案就会形成种示范效应。也就是说,当个潜藏的腐败分子,其周围发生主动投案的情形越多时,其选择主动投案的概率也会越高。长此以往,就可以形成种良性循环,主动投案的现象越普遍,就会让更多隐藏的腐败分子去选择主动投案。主动投案与中国反腐败的制度发展无论是理性选择的视角,还是新制度主义的视角,实际上都把结论引向个方向那就是主动投案反映了中国反腐会规范驱动的结果。从这视角出发,犯罪主体在选择主动投案时可能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从理性选择的视角出发,主动投案是行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考量的理性选择从这两年官方发布的数据来看,主动投案已经不是个别和反常的偶然现象了,十届中央纪委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国有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人省管干部人。这个数字在中纪委次全会的时候还只有多人,增长数字如此之快已经下,全国有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人省管干部人......”。
3、“.....关于主动投案的报道越来越多,据年月日的最新消息,云南今年已经有人主动投案,其中厅级干部名。从理论上来说,主动投案可以看作腐败分子的个行为选择,如果说在十大之前这种行为选择是种偶然现象,其背后的行为逻辑和规律可能无法产生社会科学的解释,只能解释为些零散的偶发因素导致的。但如果这种现象开始越来越普遍,那么我关键词制度反腐权力监督震慑效应监察体制年月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这样则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主动投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同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则针对此事的评论,题为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正确的出路。从这篇评论中我们得知,秦光荣不是第个主动投案的,他只是中央纪委国家上,纪检监察部门所使用的术语就区别于法律用语,不再轻易使用自首和自动投案这样的术语了。此外......”。
4、“.....还要进步实现纪法衔接。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审理完毕之后,需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公诉,这时候就要把主动投案中的情节进行认定,与司法部门对自首和自动投案的认定衔接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所调查使用的证据,应当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直接加以使用。最后是观念塑造。反腐败的制度发展,自治区纪委监委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又如,年月日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接受审查调查时,使用了主动投案自首的表述。而年月日河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宋丽英接受监察调查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表述则是自动投案。直至年月日,在秦光荣案件的通报信息中,才确定使用了主动投案,之后主动投案成为固定的术语,甚至还入选了年度十大反腐热词。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理解主动投进行公诉,这时候就要把主动投案中的情节进行认定,与司法部门对自首和自动投案的认定衔接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所调查使用的证据......”。
5、“.....最后是观念塑造。反腐败的制度发展,不仅仅要改变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改变公职人员的观念,这也是我们最后实现的不想腐。可以说,主动投案现象的大量涌现,在定程度上说明了腐败分子的观念在发生变化。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说,他们案,看似只有几个字的变化,但从更深的层次来说其实体现了中国反腐败制度发展的个重要特征,那就是理顺纪法关系的问题。长期以来,检察院下属的反贪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部分功能上是重合的,虽然从法理上来说,反贪局打击的是职务犯罪,但是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纪委所着力打击的腐败现象。者在监督对象上也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在这种纪法分离的监督模式下,难免存在纪法衔接不畅从主动投案现象看中国的反腐败制度成效论文原稿仅仅要改变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改变公职人员的观念,这也是我们最后实现的不想腐。可以说,主动投案现象的大量涌现......”。
6、“.....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说,他们认为主动投案比逃避惩罚更加符合自己的长远利益。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说,腐败分子可以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从良心上幡然悔悟,充分说明这些年中国反腐败的制度发展,已经在不想腐的阶段上开始初见成效了说,反贪局打击的是职务犯罪,但是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纪委所着力打击的腐败现象。者在监督对象上也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在这种纪法分离的监督模式下,难免存在纪法衔接不畅,纪法无法融合,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监察委改革以后,随着新的国家监察法的实施,纪律和法律在反腐败实践中的关系逐渐被理顺了。首先是要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所以在主动投案问题共有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而多这个数字,在接下来的年里就翻了番,十届中央纪委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国有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人省管干部人......”。
7、“.....关于主动投案的报道越来越多,据年月日的最新消息,云南今年已经有人主动投案,其中厅级干部名。从理论上来说,主动投案可以看作腐败分子的个行为选择,如果说在十大之前这种行为选择是种偶然现象,其背后的案这术语从个术语的使用来说,投案自首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者之间是有差别的。从主动投案现象看中国的反腐败制度成效论文原稿。其次是纪法关系。从投案自首,到自动投案,再到主动投案,看似只有几个字的变化,但从更深的层次来说其实体现了中国反腐败制度发展的个重要特征,那就是理顺纪法关系的问题。长期以来,检察院下属的反贪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部分功能上是重合的,虽然从法理上认为主动投案比逃避惩罚更加符合自己的长远利益。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说,腐败分子可以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从良心上幡然悔悟,充分说明这些年中国反腐败的制度发展,已经在不想腐的阶段上开始初见成效了可以说,在秦光荣之前......”。
8、“.....比如年月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向内蒙纪法无法融合,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监察委改革以后,随着新的国家监察法的实施,纪律和法律在反腐败实践中的关系逐渐被理顺了。首先是要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所以在主动投案问题上,纪检监察部门所使用的术语就区别于法律用语,不再轻易使用自首和自动投案这样的术语了。此外,仅仅分开是不够的,还要进步实现纪法衔接。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审理完毕之后,需要移交司法部为逻辑和规律可能无法产生社会科学的解释,只能解释为些零散的偶发因素导致的。但如果这种现象开始越来越普遍,那么我们至少可以猜测这背后是有定社会科学规律可以探索的。我们将从理性选择和新制度主义两个视角尝试对这行为选择进行分析......”。
9、“.....从主动投案现象看中国的反腐败制度成效论文原稿。其次是纪法关系。从投案自首,到自动投案,再到主动投从主动投案现象看中国的反腐败制度成效论文原稿对此事的评论,题为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正确的出路。从这篇评论中我们得知,秦光荣不是第个主动投案的,他只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把手。在他之前,还有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这两位中管干部之所以出名,是因为在中纪委次全会的公报中被点了名。年月召开的十届中央纪委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主动投案,党的十大以来大于弊。监察法第十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从理性选择的视角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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