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需要特别重视人类子系统内部状况对整个生态母系统的和谐稳定产生的重大影响。人类子系统内部关系涉及面广不仅包括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权保障人际关系的改善,还包括社会公正与生态正义的实现,乃至人类的和平与合作等。而生态文明建设则立足于物与人的关系能对生态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很好满足的种生态的城市交通发展形式。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对交通调整,其实质就是对城市交通系统中人车路环境等要素间的关系和利益进行协调,对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间的关系进行规范,达成彼此平衡,共同促进城市交通系统整体的健康和谐运行。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要求解决交通问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论文原稿。系统注重的是各要素的相互关系与有机构成。因为城市交通立法也是个复杂程度很高的系统工程,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变化很快,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面广......”。
2、“.....城市交通立法应切实注重各法律之间的协调,应注意调整范围和边界的衔接,避免出现重叠或者空白。协调强调构成整体的各要素之间律的制定或修改也不能只面向个别法律法规,而应着眼于整体。城市交通立法应根据生态交通各个领域的特点,针对相关领域各自的功能不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城市交通法律规范,如城市交通用地规划法交通能源节约法交通噪声尾气和废旧汽车回收利用法交通拥堵预防法等,来平衡交通活动参与各方的利益和关系,达成城市生态交通之建设目标。现代城市交通,同时建立作为生态环境的共有人和委托人对托管人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的制度体系,限制生态交通领域公权,防止公权恣意行使,保障公众人权,使人们可以在城市交通领域享有包括生态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等在内的权利,形成权力与权利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协调有序的理想状态......”。
3、“.....但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自由权利,是保证人权的实现。就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论而言,需要引进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这两个理论是生态危机时代催生的理论。其认为,环境资源应是全体人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国家存在的目,将以人为本思想臵于最高地位,切以人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推动城市交通向空气新鲜环境优美方向发展,以满足人们对生态交通的强烈需求。强调要以交通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为出发点,提高城市交通参与者的舒适度与便捷性之体验,降低交通对道路沿线居民带来的尾气和噪声等污染。同时,还需减少交通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以达成节约资源的生态目标。在文明背景下,城市交通法律还有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对交通生态人权利的保障和对交通公权力滥用的限制......”。
4、“.....以人为本既可视为城市生态交通立法的最高要求,也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体现了立法所追求和保障的城市生态交通之最终目标。权力制约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背景下,宪法精神无疑应该被强调参与权等在内的权利,形成权力与权利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协调有序的理想状态。注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般项目生态文明背景下的城市交通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参考文献徐以祥李兴宇经济立法的生态化,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期換言之,在生态文明背景之下,城市交通立法领域的人本主义强调以人为本位,而不是以机动车为本位,要引进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这两个理论是生态危机时代催生的理论。其认为,环境资源应是全体人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公权力的行使来捍卫公共利益。国家接受环境共有人的委托来对环境进行管理......”。
5、“.....应该以维护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为目标,而不能对委托权进行滥用。由于这两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论文原稿态文明背景下,城市交通法律还有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对交通生态人权利的保障和对交通公权力滥用的限制,努力实现交通领域基本人权之保障。以人为本既可视为城市生态交通立法的最高要求,也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体现了立法所追求和保障的城市生态交通之最终目标。权力制约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背景下,宪法精神无疑应该被强范围的扩展。作为法理念部分的城市交通法律的立法理念,也涉及生态化转变问题。在现代城市生态交通法律构建的过程中,立法者应该从关注人类城市交通和生态系统的共同利益出发,在生态保护理念的指引下,确立人与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权力制约的立法理念。換言之,在生态文明背景之下,城市交通立法领域的人本主义强调以人为本位......”。
6、“.....这种整体观对城市交通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城市交通立法的研究范围不能局限于种交通关系,对城市交通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也不能只面向个别法律法规,而应着眼于整体。城市交通立法应根据生态交通各个领域的特点,针对相关领域各自的功能不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城市交通法律规范,如城市交通用地规划法交通能源节约法交通噪声尾气和关键词城市交通立法理念转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立法理念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追求的,通过良法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良治目标的种最高思想境界。立法理念也为法律制度构建和立法活动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观指导。为了应对复杂的生态问题,党的十大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与此相适应,立法理念也需要生态化改造,需要实现法律价值关注将以人为本思想臵于最高地位,切以人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推动城市交通向空气新鲜环境优美方向发展,以满足人们对生态交通的强烈需求......”。
7、“.....提高城市交通参与者的舒适度与便捷性之体验,降低交通对道路沿线居民带来的尾气和噪声等污染。同时,还需减少交通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以达成节约资源的生态目标。在生理论迎合了生态时代的发展需求而被广为接受。我国城市生态交通法亦应引入这些理论,在其指导下,加强国家对交通生态环境的干预,全面协调人与交通环境的关系,同时建立作为生态环境的共有人和委托人对托管人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的制度体系,限制生态交通领域公权,防止公权恣意行使,保障公众人权,使人们可以在城市交通领域享有包括生态环境权环旧汽车回收利用法交通拥堵预防法等,来平衡交通活动参与各方的利益和关系,达成城市生态交通之建设目标。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论文原稿。这就意味着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对国家权力加以制约。但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自由权利......”。
8、“.....就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论而言,需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论文原稿社会环境变化很快,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面广,故有必要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对相关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城市交通立法应切实注重各法律之间的协调,应注意调整范围和边界的衔接,避免出现重叠或者空白。要有立足全局来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的观念的整体观念。整体观突出整体与部分的相互关系。在看待部分时不能孤立片面进行,应该从整体筹之新视角,将以人为本作为其核心,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立足点,统筹兼顾各方面关系,谋求人人共享利益之目标。与此同时,还应注重生态文明建设与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在内的其他文明建设相协同,实现共同进步。现代城市交通立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论文原稿。构建城市交通立法体系也应该符合系统理念,世纪年代......”。
9、“.....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社会效果。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整个生态系统中,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可以说最为重要和关键,因其具有的能动性和破坏力最强。正是由于人类社会的无节制活动,导致了目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要实现整个生态系统的内部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类社会这个子系统内部的公平的协同和调整,促使内耗与不良后果降低,整体运行的效率提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传统发展观强调以经济增长为中心或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不具有可持续性。面对严峻的生态危机,人类社会被迫摒弃传统发展观念,寻找新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交通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能对城市土地和能源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对交通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控制,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论文原稿。构建城市交通立法体系也应该符合系统理念,世纪年代,生物学家贝塔朗菲在研究生命现象时,运用哲学辩证法理论提出了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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