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无法无天‛到‚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曲折而得以全面推进,但相较于法治先进国家,中国的法治尚处于复杂初级的阶段,中国的政党法治亦然,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层面的现实困难。以下主要从个方面分析中国政党法治的现实困境。中国政党法治的逻辑建构与现实困境论文原稿。国家法律体系中政党制度安排的缺失年,十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协调关系等方面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活力。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但囿于自身性质和地位,各参政党对本党参政議政民主监督的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还缺乏系统的设计和梳理,实际运作容易以该参政党组织负责人或处于具体领导关系的执政党组织负责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随着中国共产党统战线工作条例的颁行......”。
2、“.....并且可以与执政党相应的党内法规相互呼应。申言之,执政党还必须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逻辑必然价值必然,其价值在于可为中国共产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統宪法明确了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秩序,避免民主政治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能划清党的执政行为与国家权力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不可以脱离宪法而为之,必须遵循宪法并且捍卫宪法的尊严在宪理法理还是党建理论层面,都值得再做深入探讨。此外,在中央决定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下,上述规范冲突也难免会引发违宪审查或违法审查的问题。关注此类规范冲突......”。
3、“.....党的主张与宪法和法律体现的人民利益是致的,这点不容质疑。然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具体问题上的规范冲突却也是实际存在无法回避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规范冲突是实现依法管党治党和中国政党法治必须解决的问题,倘若处理不好就可能损及法治的水平和权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然是中国政党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和关键场域,但若仅有法治的执政党,没有法治的参政党,中国的政党法治也就是不完整的。作为在中国政党政治格局中发挥独特作用的参政党,也应在领导党中国共产党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同时,推进自身的制度体系建设,实行‚制度建党‛。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步中国政党法治的逻辑建构与现实困境论文原稿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的原则旨归,具体可从个方面展开是应当分别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纪的立改废释工作......”。
4、“.....应及时修订或废止是对于党内法规或党纪中已有规定,经过实践检验,適用于整个公权力系统或可推广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并且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应当尽量通过法定程序承载于法律法规当中是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做出规定,确有立法必要的,可向有权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是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同时也不是宪法保留或法律保留的事项,或者有些规范要求尚不具备制定为法律成为全社会行为规范的条件的情形,可以首先通过对党员提出要求,先在党内实行,不断调整完善,辅以在全社会宣传引导,条件成熟时可再通过立法在国家层面施行。这里,还需要特别对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衔接与协调当中的个现实难题规范冲突略作分析。所谓规范冲突,是指调整同主体的同事项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形党内法规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党员应当充分知悉,且党内法规具有示范效应......”。
5、“.....社会各界都很关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般应当公开发布‛,但实际运行尚有不足,个别‚正式颁布‛亦即并不涉密的党内法规并未公开,仅见于在内部传达学习和执行,引起了些党员和社会各界的疑虑和误会,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些党内法规制定出台的积极意义。当然,可以预见的是,解决这些问题也绝非日之功。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内法规是党从严管党治党的制度安排,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现实,若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不能协调致,不仅党的自身治理无法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法律体系在既定宪法架构下亦不可能自足而有效发展。宪法第条第款规定‚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6、“.....从‚无法无天‛到‚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曲折而得以全面推进,但相较于法治先进国家,中国的法治尚处于复杂初级的阶段,中国的政党法治亦然,面临着诸多理论和实践层面的现实困难。以下主要从个方面分析中国政党法治的现实困境。制定具有内部效力的系列规则,对政党的成员组织和工作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党员权利义务限制党内权力恣意,是现代政党建设的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建构套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否弃人治,坚持依法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现实要求。为此,近年来中共中央制定颁布了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備案规定,第个党内法规建设规划纲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规划纲要,以及中国共产党统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7、“.....同时各级党组织还相继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申言之,执政党还必须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逻辑必然价值必然,其价值在于可为中国共产党提供最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领导有了宪法和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宪法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根本統宪法明确了党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发展秩序,避免民主政治陷于民粹和僵滞宪法能划清党的执政行为与国家权力行为的边界,确保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不可以脱离宪法而为之,必须遵循宪法并且捍卫宪法的尊严。当然,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亦即在决策对国家机关实施领导组织管理党员权利保障和纪律检查等党内生活的各方面,全方位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这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现实要求......”。
8、“.....那么不仅使党内法规形同虚设,给退回人治留下可能和空间,而且由于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强大的示范效应,也会对政的方式是党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形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党。由于执政党长期对革命路径的依赖,形成重视执政事实,轻视内在价值的惯性,也由于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不习惯甚或完全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供依凭,行使执政权力的程序混沌边界模糊,各项国家权力似乎都可归于党的元领导之中。从过往的政治实践来看,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国家机关具体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符合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要求,破坏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秩序。对此,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起来......”。
9、“.....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来是值得期许的。注释崔英楠‚德国的政党法治化给我们的启示‛,法学,年第期。姜士林,高振全资产阶级政党及其制度,北京群众出版社,年,第页。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行为因为违宪而被查纠,那么宪法监督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行为被宣告违宪不仅不会损害党的形象与威信,反而能以法治方式重申党的主张,起到杜弊清源的作用,党的领导可以直接体现在宪法规范运作的范畴,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和政治智慧,对全国人民能发挥更正面直观的影响,同时,基于党中央树立的表率,也将促使各级党政机关的权力行为都符合宪法精神尊重人民意愿。基于法治的般规律和中国法治的特殊境况,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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