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责任兼得模式兼得模式的理论基础所谓兼得,即工伤事故如果存在侵权方,劳动者既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兼得模式的理论基础在于单的工伤保险救济存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注释周江洪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困境与出路,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论文原稿。兼得模式下的用人单位侵权问题当工伤事故的发生与用人单位外的第人侵权无关时,劳动者只需考量与用人单位的诉求,由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确立的工伤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论文原稿伤事故发生的原因。由此可见......”。
2、“.....工伤职工是依照各自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兼得模式运行的结果无疑增进了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同时并未增加责任主体的责任,即不要看权利人获得了多少利益,关键是要保证义务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比较法中也常见赋予工伤保险基金代位权,工伤保险机构代位践中法院常以赔偿项目性质相同系同补偿费用等为由予以扣减,如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与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也有学者提出,可依类型化的思路,按照不同赔偿项目分别判断的原则解决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并行给付这难题。这样的处理显然比单纯的兼得模式更具公正性,但从效果上看与就高不就低的补充与商业责任保险中投保人通过投保转移民事赔偿责任如出辙。商业责任保险标的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可以是契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通过投保转移责任和风险,工伤保险基金通过承保体现社会福祉,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既包括无过错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同时也应包含兼得模式的现行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及第十条对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给予了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是雇主替代责任,第款同时排除了雇主替代责任在工伤保险调整领域的适用,即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不适用第十条而应直接适用第十条。第十条对工伤损害中用人单位侵权及第人侵权的法律适用采取了定,而应当由当时同时起草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最终侵权责任法对这问题没有规定。就工伤事故的性质而言,早期学说多主张为般侵权行为,后有学者认为工伤事故属工业事故,依照现代民法应归为特殊侵权行为......”。
4、“.....其实上述定性都未回避工伤事故的侵权属性,侵权责任法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对这问题进行回避。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论文原稿。兼得模式的现行法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及第十条对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给予了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是雇主替代责任,第款同时排除了雇主替代责任在工伤保险调整领域的适用,即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不适用第十条而应直接适用第十条。第十条结果无疑增进了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同时并未增加责任主体的责任,即不要看权利人获得了多少利益,关键是要保证义务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比较法中也常见赋予工伤保险基金代位权,工伤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质是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将对第人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转让给工伤保险机构,兼得模式下显然不能做如此安排......”。
5、“.....伙食费等。也有学者提出,可依类型化的思路,按照不同赔偿项目分别判断的原则解决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赔偿并行给付这难题。这样的处理显然比单纯的兼得模式更具公正性,但从效果上看与就高不就低的补充模式更为接近,同时与补充模式相比又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仍应以兼得模式为基础。因为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论文原稿式优化论文原稿。有学者从衡平的角度提出质疑,认为侵权法给予所有公民相同的保护与救济,如果仅仅由于被侵权人同时具有在职职工的身份就能获得双重赔偿,会对其余被侵权人造成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损害。该学说具有定的合理性,但从个体角度衡量,不采用兼得模式也不会为兼得模式下受到公平损害的其余被侵权人带来额外利益,只是增进了具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的社会福利......”。
6、“.....会对其余被侵权人造成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损害。该学说具有定的合理性,但从个体角度衡量,不采用兼得模式也不会为兼得模式下受到公平损害的其余被侵权人带来额外利益,只是增进了具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曾就是否规定工伤保险问题有过争议,有部门认为工伤问题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范畴,不宜在侵权法里面给予规责任险中,用人单位通过投保转移责任和风险,工伤保险基金通过承保体现社会福祉,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既包括无过错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同时也应包含由用人单位过错引发的侵权责任。与第人侵权不同,在用人单位侵權的情形下,比较法上多否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是在于工伤保险的责任险属性,如果工伤保险机构在对工伤职工对工伤损害中用人单位侵权及第人侵权的法律适用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7、“.....侵权第人则按照民事侵权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可以在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向侵权第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即两种赔偿可以兼得。有学者从衡平的角度提出质疑,认为侵权法给予所有公民相同的保护与救济,如果仅仅由于被侵权人同时具实际上是让利于工伤职工,符合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确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基于追究有过错的行为人责任的考虑,让工伤职工承担自己过错行为引起的后果,也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本文系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编号注释周江洪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并行给付的困境与出路,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
8、“.....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由此可见,兼得模式的核心在于法律设置了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障法两种并行的法律制度,工伤职工是依照各自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兼得模式运行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追偿,这样会降低工伤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兼得模式下的第人侵权问题劳动者因第人侵权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兼得侵权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在于审判实践中法院常以赔偿项目性质相同系同补偿费用等为由予以扣减,如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与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兼得模式优化论文原稿解决这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工伤保险的属性。与其他社会保险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将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偿义务和责任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
9、“.....商业责任保险标的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可以是契约责任,也可以是侵权责任,在工伤保险这种在局限性,工伤保险仅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补偿,而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在工伤补偿范畴之列,这与侵权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相比,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兼得模式下的用人单位侵权问题当工伤事故的发生与用人单位外的第人侵权无关时,劳动者只需考量与用人单位的诉求,由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确立的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有无事故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都要依法按照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待遇,给予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鉴于侵权责任法并未将工伤事故作为特殊侵权对待,因而当用人单位无过错时当然不存在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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