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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与完善(论文原稿)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与完善(论文原稿)

格式:word 上传:2022-08-16 17:20:00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与完善(论文原稿)》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但在该草案公布时,音乐人们认为该时间限制的制定完全脱离了行业现实,认为依照现实的市场情况,个月的时间完全不足以完成首作品的推广,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唱片公司花高价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投入高额的制作和宣传成本后,在还没有获得对等的回报时便被他人重新录制出版,唱片的首次制作人等于为他国目前的录音制品市场下法定许可制度的去留存废,并对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建议。关键词著作权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含义。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录音制品著作权人许可,在定条件下直接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需要向该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该制度的规定源自于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与完善论文原稿额的制作和宣传成本后......”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唱片的首次制作人等于为他人作嫁衣裳。所以,对于有的音乐人提出将时间限制改为年的建议,笔者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时间限制的确需要延长,但其长度应该由立法者在平衡各方利益后作出个最为合理的规定。第,准法定许可变为法定许可。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但书条款在法理上存在唱片早已不是人们欣赏首音乐作品的唯途径,音乐的传播受限也已经不再是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但是,若盲目地删除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虽然传播途径可能不会成为需要担忧的主要问题,但音乐作品的多样性却无法得到保证。但在法定许可制度取消后,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家唱片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获得首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然后聘请位歌手进行演唱并制作成录音制品发行后,其他录音制品,其他制作人捷足先登抢先进行出版,不仅扰乱了唱片行业的稳定秩序,侵犯了公众和个体的利益......”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所以,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应限定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稿已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进步阐述。稿中删除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在关于第十条的争论持续了几个月之后,第,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事实上,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很窄的,除了上述法定许可的般性要求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定许可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是适用对象仅限于音乐作品。由于在该条款中明确只能是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适用的范围即被框定在了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旋律上。是该许可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和音乐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该项制度还出现了新的现实优势......”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公众可以欣赏版本各异的录音制品,避免著作权人与个录音制作者订立专有录制合同造成版本单的状况。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分析。我国在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与完善论文原稿。第,现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但书条款分析。根据笔者上文提到的我国学界对法定许可的定义不难看出,对于法定许可,其特点就是使用人权利的获得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需要权利人的授权而只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反观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与学界对法定许可的定义相对比多了句话,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根据此但书,只要著作权人在首次出版发行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和音乐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该项制度还出现了新的现实优势,如能使不同的录音制作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表演者诠释同部作品进行录制,公众可以欣赏版本各异的录音制品......”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分析。我国在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引入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根据乐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应该以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为前提,但该处所表述的录制是否包括该录音制品的发行,仅从该条款的表面意思来看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争议。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原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唱片价格垄断,平抑唱片价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发表而未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其他制作人捷足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与完善论文原稿引入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旦音乐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完成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对该音乐作品进行再次录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虽然我国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基本与伯尔尼公约致......”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该条款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使得学术界对于该制度存在诸多争进唱片行业的良性竞争,而该但书的存在显然无法实现该制度原本设立的目的。因为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者仍然可以利用该但书条款,在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时,要求其作出不许使用的声明,这样来,第十条第款的存在就如同虚设,制作者仍然可以堂而皇之的在该声明的掩护下肆意提高唱片价格,垄断唱片市场。我国制定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国际上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都是为了防止少数唱担忧的主要问题,但音乐作品的多样性却无法得到保证。但在法定许可制度取消后,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家唱片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获得首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然后聘请位歌手进行演唱并制作成录音制品发行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因为无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歌手对这首音乐作品进行再演绎了......”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第,录音制品法定许可音制品时明确表示不许他人使用,那么其他录音制作者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得使用其音乐作品的。严格来讲,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对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的限制并非法定许可,而应归于准法定许可,即只有在权利人没有明示不许可的情况下,其他录音制作者才可以在权利人录音制品首次发行后不经其允许就使用该音乐作品。而根据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该制度是为了防止权力垄断,促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旦音乐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完成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对该音乐作品进行再次录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虽然我国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基本与伯尔尼公约致,但由于立法初期立法者对该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不甚明了,该条款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使得学术界对于该制度存在诸多争议。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登抢先进行出版......”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侵犯了公众和个体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人的权益。所以,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应限定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稿已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进步阐述。我国制定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国际上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都是为了防止少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促进音乐作的适用条件。事实上,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很窄的,除了上述法定许可的般性要求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定许可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是适用对象仅限于音乐作品。由于在该条款中明确只能是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适用的范围即被框定在了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旋律上。是该许可应只适用于已发表的音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与完善论文原稿著作权人的权利,防止唱片价格垄断......”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但是,在我们讨论个制度是否应该存在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国情及行业现状,更应该考虑的是社会长远的发展利益。另外,诚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唱片早已不是人们欣赏首音乐作品的唯途径,音乐的传播受限也已经不再是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但是,若盲目地删除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虽然传播途径可能不会成为需要人作嫁衣裳。所以,对于有的音乐人提出将时间限制改为年的建议,笔者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时间限制的确需要延长,但其长度应该由立法者在平衡各方利益后作出个最为合理的规定。第,准法定许可变为法定许可。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但书条款在法理上存在很大问题,而草案第稿中将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删除这改变可以说是相较于现行法的个重大进十条第款的规定对于音乐作者及歌词作者享有的许可对其音乐和歌词进行录音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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