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主体个体性与被管理者的客观条件,作为税务信息主息息相关,互为动力。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配臵的基本原则均衡原则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是各个部门法学关注的主要问题之。摘要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是纳税人人格与财产的表征与转化,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过程中将涉税信息披露给税务机关。由于信息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原因,纳税人税务信息直以来未获得应有的关注。鉴于此,文章探讨了培养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权利意识,合理配臵税务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体,以期达成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自我人格的实念主体要素和权利客体的内涵。首先,纳税人秘密权包含两层含义。方面,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获得的全部涉及纳税人人身及财产利益的税务信息......”。
2、“.....另方面,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或者任何知悉该信息的第人有义务在法定范围内主动为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披露的税务信息予以保守秘密。本部分纳税人秘密权意识的培养主要着重于秘密权定义的前者,至于纳税人对于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意识的培养,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路径与具体措施论文原稿权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意识,不但能够维护纳税人自身的权利,而且能够抵制国家权力的肆意滥用和非法扩张,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能够在全社会得到通行,最大程度地争取将权力臵于权利的制约之下,从而保障纳税人税务信息的安全。摘要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是纳税人人格与财产的表征与转化,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过程中将涉税信息披露给税务机关。由于信息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原因,纳税人税务信息直以来未获得应有的关注。鉴于此......”。
3、“.....还囊括了排污费社会保险费等税外费用的实际承担人。这样,其理解的纳税人与国民的概念实际上就没什么差异了。笔者认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税务信息秘密权的享有主体。由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税务信息秘密权的规定过于僵化,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税务信息的保密意识不强,因此,纳税人秘密权意识显得尤其重要。这也意味着纳税人必须清晰地意识到如何行使纳税人秘密权以及如何维护信息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信息利益。最后,或税务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等税务信息处理者告知其拥有的纳税人本人的税务信息状况,并从处理者处获得前述税务信息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出于对国家税收安全的保障,除了税务机关外,存在许多其他单位因为职权或者其他原因获得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情况,甚至有些纳税人税务信息是在纳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单位所获取。从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来说......”。
4、“.....但是出于对客观现实的考量,纳税人不可能知道究竟有哪些部门保有前述税务信息,因此,纳税人但是由于两种矛盾都将其中种权利推向极端,因此长期以来都在不同程度的进行着自我矫正。现代法治国家均采取‚租税国‛体制,就是均衡原则下对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种优化处理,即,国家不从事营利活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经费,均通过公民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以平等牺牲的方式采用财产或财产性产品的形态予以充实。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主要权利形态。第,税务信息决定权。又称税务信息控制权。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纳税人对于围绕自身产生的税务信息,有权利独立判断究竟何种信息能够被以国家为杨建广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第页。税务信息保护权利义务配臵的均衡性安排纳税人基本权。德国学者曾指出,‚基于意識到人民拥有税捐基本权,故联邦宪法法院在许多争议案件中......”。
5、“.....甚至,当在国家与人民间加以比重时,亦将作有利于人民之思考‛。在日本,‚纳税者基本权‛这概念较早由宪法学者浦田贤治在‚纳税者基本权‛与大岛违宪诉讼文中使用,但该论文没有对纳税者基本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表述。北野弘久率先详细论证了纳用,但该论文没有对纳税者基本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内容予以明确表述。北野弘久率先详细论证了纳税者基本权。纳税人基本权涵盖下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即便在税务信息保护的概念之下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种互相制约的张力,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处理仍需遵从均衡性的制度安排理念。纳税人对于个人信息秘密占有的权利因信息的财产属性而实际转化为种私人财产权,‚由国家实现的自由‛则是税收社会保障权的内核,其要求纳税人为社会之目的而无条件改变税务信息私人占有现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者的矛盾常体国家税收安全的保障,除了税务机关外......”。
6、“.....甚至有些纳税人税务信息是在纳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单位所获取。从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来说,纳税人有权要求信息处理部门告知其拥有的纳税人本人税务信息。但是出于对客观现实的考量,纳税人不可能知道究竟有哪些部门保有前述税务信息,因此,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知悉权主要应当体现在当纳税人向国家各级机关部门等税务信息处理者查询其所拥有的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情况下,该机关在依法审查信息是否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种优化处理,即,国家不从事营利活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经费,均通过公民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以平等牺牲的方式采用财产或财产性产品的形态予以充实。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主要权利形态。第,税务信息决定权。又称税务信息控制权。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纳税人对于围绕自身产生的税务信息......”。
7、“.....且这种收集与利用出于何种目的并以何种方式做出。纳税人人格权属性中的支配力将集中通过该种纳税人信息决定权予以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路径与具体措施论文原稿税者基本权。纳税人基本权涵盖下的自由权和社会权即便在税务信息保护的概念之下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种互相制约的张力,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处理仍需遵从均衡性的制度安排理念。纳税人对于个人信息秘密占有的权利因信息的财产属性而实际转化为种私人财产权,‚由国家实现的自由‛则是税收社会保障权的内核,其要求纳税人为社会之目的而无条件改变税务信息私人占有现状。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者的矛盾常体现为私人财产优先抑或社会或国家财产的优先。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路径与具体措施论文原稿。权利,或者因保护纳税人种税务信息权利而侵犯纳税人其他税务信息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最后,即便是存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8、“.....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和权力观,以法治意识为指导,深入学习现有税收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实现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臵,最终达到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自我人格的实现。注释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着纳税人必须清晰地意识到如何行使纳税人秘密权以及如何维护信息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信息利益。最后,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在微观层面上的体现,税务信息秘密权意识则是纳税人意识的细化。作为信息主体,纳税人必须意识到,不管是在宪法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纳税人税务信息的秘密权均应该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平等对待与保障,这不仅需要体现在具有公平规则的法律制度层面,还需要体现在行政部门对于公共资源的利用模式上。纳税人需要清晰地认识到税务信息秘密权因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
9、“.....即便我国税收法律为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性规范,但是寥寥数条义务规范远不足以对抗或者改变中国传统的公权意识对私权意识的侵犯与支配。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自身还应当从以下方面树立和完善对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的义务体系首先,树立全面正确的税务信息保密意识其次,维护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务信息权利以及与税务信息有关的其他纳税人权利再次,全面保护,即不能因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权而侵犯其他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属于纳税人本人的税务信息后,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如实告知纳税人此种税务信息处理的现状。论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路径与具体措施论文原稿。税务信息保护权利义务配臵的均衡性安排纳税人基本权。德国学者曾指出,‚基于意識到人民拥有税捐基本权,故联邦宪法法院在许多争议案件中,必须对相关税捐规范加以宪法审查。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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