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法律规定多关注于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规制,对于非政府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本直没有制定出专门法律,各种民间企业如银行保险或者电商等他们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数量众多,在这种法律空白环境下,即使发生了泄露个的权利,此后的隐私权保护才脱离了名誉权的外壳。隐私权被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对待的司法案例是年的京都府学联案件。日本京都学生联合会学生示威游行,京都府巡警为调查取证对学生摄影拍照,引发肢体冲突。在案件审理中,日本最高法院援引了日本宪法第十条,认为公民私生活上的自由必须得以保护,警察权等国家权力也不能成为例外,因此,任何人都享有未经其许可而不被拍摄其容貌姿态的自由。从该案开始,隐私权不仅是针对平等主体的私法上的权利,还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宪法性权利,并从形而上的书本探讨转变为司法判决的确认。隐私权虽然已经被独立对待,但是在更多的司法判例中......”。
2、“.....这种状况直到年的拒绝按手印案才有所改变。法院最终肯定相关立法工作,并于年出台了关于对行政机关持有的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主要针对国家级行政机关利用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不难看出,对于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日本政府已经在定程度上保证了其安全性。专门性的立法也散见了些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如户籍法电信事业法邮政法残疾人福利法消费者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也有相关规定。其是日本年出台的行政机关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际上吸取了美国年隐私法立法理念的精髓,强调保护公民避免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其是世纪年代,发达国家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国际贸易中跨境信息交流频繁,日本在个人信息立法形式上尊重并体现了年欧盟出台的数据保护指令。欧盟是日本的重要贸易伙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举措及启示论文原稿对待的司法案例是年的京都府学联案件。日本京都学生联合会学生示威游行......”。
3、“.....引发肢体冲突。在案件审理中,日本最高法院援引了日本宪法第十条,认为公民私生活上的自由必须得以保护,警察权等国家权力也不能成为例外,因此,任何人都享有未经其许可而不被拍摄其容貌姿态的自由。从该案开始,隐私权不仅是针对平等主体的私法上的权利,还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宪法性权利,并从形而上的书本探讨转变为司法判决的确认。隐私权虽然已经被独立对待,但是在更多的司法判例中,隐私权还是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这种状况直到年的拒绝按手印案才有所改变。法院最终肯定了指纹是最具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本人有加以控制的积极权能,是隐私权的部分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以上法律规定多关注于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规制,对于非政府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本直没有制定出专门法律......”。
4、“.....在这种法律空白环境下,即使发生了泄露个人信息非法取得或交易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根据日本民法第条规定,仅能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中止非法所得信息的继续公开。因此,约束民间业者和企事业单位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在日本国内成为必要。此后,系列文件出台,日本信息处理开发协会制定了关于民间部门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方针为企业提供行动指南,通产省于年修订了关于民间部门电子计算机处理和保护个人信另个角度讲,政府应当就拟实施的实名制举行民众听证,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在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各个国家差异比较大,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前,曾考虑效仿欧盟采用统立法方式,但是经过进步的比较研究,日本政府又开始倾向于采用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现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了本国特点,最终采取了统分结合的方式。中国政府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立法模式也是要考虑的,方面,鉴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现状......”。
5、“.....而且中国尚未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也难以像美国那样借助已有的隐私权制度外壳加以保护,因此不适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另方面,如果单纯采用欧盟的统的立法模式,又容易造成标准中国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政府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必然要收集和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各个职能部门都在不断地建立有关公民户籍不动产车辆医疗等大型计算机数据库,在使用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失控的局面,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的相应措施,并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为义不容辞责任。纵观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建立过程,无论是地方机构还是中央政府,都以对行政部门的规制为重点,贯秉承对政府公权力的限制,防范其对公民权造成侵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众多专家直在教授如何避免信息泄露的技巧,但不能否认的是,即使个人已经万般小心......”。
6、“.....该法的出台,对日本公民个人而言,有了维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法律武器,对企业而言,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将其提高到战略性高度去实施。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对中国的启示年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与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合发布的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调研报告指出,个人信息被盗用的占到了成以上。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点就是公民自己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很多没有必要提供个人信息的场合下,如在参加产品推销会办会员卡领取赠品参加免费体检等这样的活动中轻易地提供了自己真实信息,结果被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滥用和盗用,给自己带来烦扰和财产损失。此外,网络购物催生的快正式实施之前仍然留出了两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宣传......”。
7、“.....同时也极大地增强了公民的维权意识。中国政府也应考虑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持续宣传,切实提高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合理流动日本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早在年,日本德岛市就开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地方立法,年月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兼容欧美,是对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的折衷,又颇具自身特色,没有味迎合欧盟全面保护的超高标准,关注了本国行业自律机制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流动之间找到了平衡。日本也是计算机和网络法,它部统领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形式上迎合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的要求,但实质上吸收了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点,同时又坚持了自己原有的些立法理念。从内容上看,它并没有直接赋予国民个人特别的权利,而是在承认个人信息有效利用的前提下......”。
8、“.....该法的出台,对日本公民个人而言,有了维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法律武器,对企业而言,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将其提高到战略性高度去实施。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对中国的启示年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与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合发布的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调研报告指出,个人信息信息保护法立法前,曾考虑效仿欧盟采用统立法方式,但是经过进步的比较研究,日本政府又开始倾向于采用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现行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了本国特点,最终采取了统分结合的方式。中国政府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立法模式也是要考虑的,方面,鉴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很难在短期内对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业进行分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而且中国尚未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也难以像美国那样借助已有的隐私权制度外壳加以保护......”。
9、“.....如果单纯采用欧盟的统的立法模式,又容易造成标准僵化严苛,束缚个人信息的正常流通,妨碍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日本在制定法律之前的立法考量是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举措及启示论文原稿递服务已经迅速走入普通百姓的生活,很多人在收到快递包裹后,就随手丢弃了附有个人姓名住址和电话的包装,再加之有些不良快递企业将公开出售快递单据作为副业,快递行业也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日本人固有的谨慎使得民众整体的安全意识相对较高,对他人索取个人信息有种天然的防范心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在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正式实施之前仍然留出了两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宣传,既为企业消化法律条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企业制度建设留出了缓冲余地,同时也极大地增强了公民的维权意识。中国政府也应考虑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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