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纯粹单位共同犯罪中,共犯单位的共犯角色就只能是通过罚金数额的大小而得以体现。但是,在对犯罪单位增设了诸如限制或剥夺营业自由等新刑种之后,则共犯单位的共犯角色无疑将另有番体现。再次就是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可按照如下步骤来落实对单位共同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第步,先从造意分工和分赃等情节区分出单位主犯单位从犯乃至单择,然而其却怠于谨慎选择,从而导致单位之行为最终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再次,适当扩大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的单位犯罪问题从最初的否定论走到当下的限制论,甚至是不限论,其所反映的是人们对单位犯罪的客观规律与实践发展认知的不断深化。虽然单位犯罪通常被规定在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和贪利性渎职犯罪中而体现出秩序犯的典型色彩......”。
2、“.....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单位这特殊组织体是人财物这力的凝聚,故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危害性势必更胜于自然人所实施的情形。那么,当其他社会规范均无法对之予以有效抗制时,作为秩序保障的最后道防线的刑法便应在果断出击之中而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其次,单位的意志自由是单位行为犯罪化的主观根据。单位犯罪的意志自由在单位犯罪的主观故罪,但自然人并非不能以帮助犯或教唆犯的角色参与纯正单位犯罪的共同实施。在通常情况下,为了达到各种非法目的,自然人完全有可能教唆或帮助犯罪单位,即其以教唆者或帮助者的角色参与纯正单位犯罪的实施,从而构成纯正单位犯罪的共犯。因此,我们不应轻易否定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纯正单位犯罪也能够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论文原稿。非纯粹单位共同犯罪纯正类犯罪,这是由单位的组织体的局限性所决定的。而对于第类犯罪,则单位实行的可能性应被肯定......”。
3、“.....者能够成立自然人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自然人参与实施纯正单位犯罪的情形。在纯正自然人犯罪之外,我国现行刑法对纯正單位犯罪也有所规定,如现行刑法第百十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就纯正单位犯罪,有人指出,若自然人范红旗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徐汉明,孙应征,齐文远等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盗窃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检察,年第期。吴江单位共同犯罪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责编张晓。最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单位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势在必行。作为我国现阶段基本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强调刑法宽和,同时强调法网严而言,单位是否具有种特殊身份却只往往影响特殊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即单位身份犯的共犯的成立,而不影响单位犯罪自身的成立......”。
4、“.....那么,我们该如何处理般单位即无身份单位与特殊单位即身份单位共同实施的单位共同犯罪呢般单位即无身份单位可以构成特殊单位犯罪即施。在通常情况下,为了达到各种非法目的,自然人完全有可能教唆或帮助犯罪单位,即其以教唆者或帮助者的角色参与纯正单位犯罪的实施,从而构成纯正单位犯罪的共犯。因此,我们不应轻易否定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纯正单位犯罪也能够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论文原稿。范红旗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徐汉明,孙应征,齐实行的可能性应被肯定。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其实行行为时,者能够成立自然人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自然人参与实施纯正单位犯罪的情形。在纯正自然人犯罪之外......”。
5、“.....就纯正单位犯罪,有人指出,若自然人对单位犯罪的教唆或帮助行为本身构成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则应对给予序犯的典型色彩,但单位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出伦理化或伦理犯的色彩,如法人窃电窃水窃气窃热行为的犯罪化。那么,将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之行为作犯罪化处理便有着现实根据。最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单位犯罪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势在必行。作为我国现阶段基本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强调刑法宽和,同时强调法网严密乃至必要的严厉。那么,对单位实施些纯正自然人犯罪的行为的刑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论文原稿位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通常是没有问题的。立于共同犯罪理论,狭义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具有构成要素罪名和实行性方面的从属性,而前述从属性赋予共犯者在身份上亦具有从属于实行犯的特征。注释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年......”。
6、“.....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周建达,马荣春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单位意志自由,金陵法律评论,年第期。,而这问题的实质便是般单位能否构成特殊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在自然人身份犯的理论已经探讨较多且较成熟的对照之下,单位身份犯问题却鲜有建设性论述,而般单位能否构成特殊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即能否构成单位身份犯的共犯的问题,则更是鲜有问津。就自然人犯罪而言,行为人是否具有种特殊身份,这不仅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更进步地影响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但就纯粹单位共同犯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之中得到充分体现,即在作出决策的过程中,代表单位的决策部门通过对种非法目标的积极追求或对种事态的消极放任而令单位整体的反规范意识即犯罪意志在对因果法则的积极利用或消极对待中得以最终形成,进而导致单位犯罪的实施。当然,单位犯罪的意志自由还在单位犯罪的主观过失中得到体现......”。
7、“.....人民检察,年第期。吴江单位共同犯罪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责编张晓。注释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第页。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周建达,马荣春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单位意志自由,金陵法律评论,年第期。但是,身份问题是探讨纯粹单位共同犯罪所要特别注意的个问题教唆或帮助的自然人和被教唆帮助的单位分别定罪处刑若自然人对单位犯罪的教唆或帮助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则只能认为自然人无罪而被教唆帮助的单位单独构成单位犯罪。这便否定了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即纯正单位犯罪也能够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我们认为,自然人的确不能单独实施纯正单位犯罪......”。
8、“.....应是网严密乃至必要的严厉,当然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纯正自然人犯罪可大体分为两类类是以自然人的生理心理属性为条件的犯罪如激情犯罪等,另类则是非以自然人的生理心理属性为条件的犯罪,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对于第类犯罪,由于依赖于自然人的生理与心理属性,故单位无法构成此类犯罪,这是由单位的组织体的局限性所决定的。而对于第类犯罪,则单出无害于社会的选择,然而其却怠于谨慎选择,从而导致单位之行为最终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再次,适当扩大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符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的单位犯罪问题从最初的否定论走到当下的限制论,甚至是不限论,其所反映的是人们对单位犯罪的客观规律与实践发展认知的不断深化......”。
9、“.....单位行为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单位行为犯罪化的客观根据。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单位这特殊组织体是人财物这力的凝聚,故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危害性势必更胜于自然人所实施的情形。那么,当其他社会规范均无法对之予以有效抗制时,作为秩序保障的最后道防线的刑法便应在果断出击之中而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其次,单位的意志自由是单位行为犯罪化的主观根据。单位犯罪的意志自由胁从犯第步,在各共犯单位内部再按相关因素或指标区分出自然人主犯自然人从犯乃至自然人胁从犯第步,将各个共犯单位的所有直接责任人员放在起作权衡比较以最终定其位次并分别作出主犯从犯乃至胁从犯的相应处罚。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之处罚。非纯粹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也包含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这两个层面。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及其处罚论文原稿。非纯粹单位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出伦理化或伦理犯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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