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否则,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就无从体现。具体来说,首先,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限制竞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也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关于法律规定的赋权,其应该是具备公众实务管理资格的组织来完成,只有这些部门才能采取措施,排除垄断行为,并对垄断行为的有关主管人员,应该增加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尤其是行政垄断主体。明确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主体承担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其次,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对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类型进行确定,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确定性和效率性再次,确定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到底是依靠政府机构或者国家机关代表公民进行诉讼,还是个人提起诉讼这两者各有优点,我国可以兼取这两种模式的结合......”。
2、“.....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又太过原则性和单性,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再次,我国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垄断法,没有相应的行政处分,难以造成威慑,也起不到规制垄断的效果。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构建国外发达国家规制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谢尔曼法美元,其中关于最高监禁期从过去的年增加到现在的年。此外,美国半数以上的州基本上都有反托拉斯刑事立法制度。可以说,美国有关垄断刑事制度中,刑事诉讼是美国司法部制定的重要制度。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引进了刑事责任这制度,而且连欧洲没有刑事责任制度的些国家也认为应该增加刑事制裁。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论文原稿。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缺陷。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制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又太过原则性和单性......”。
3、“.....再次,我国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垄断法,没有相应的行政处分,难以造成威慑,也起不到规制垄断的效果。国外发达国家规制有关制裁垄断行为在刑事责任方面的制度。反垄断的刑事化模式始摘要反垄断法的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构建国外发达国家规制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谢尔曼法第条规定,任何因违反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以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律给予其损害额的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惩罚,同时对其他人也是个警告其次,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细化反垄断法第十条。再次,对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员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的构成过程复杂,而且只有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会受到惩罚。增加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4、“.....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控制。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尤其是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反垄断法的有这些部门才能采取措施,排除垄断行为,并对垄断行为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依法给予处分外,对其行为恶劣,触犯刑法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我国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规定太过于原则化,应该出台相应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哪种刑罚,对极其严重的行为给予加重处罚,对危害较轻的给予减轻处罚,并明确规定是在是个人提起诉讼这两者各有优点,我国可以兼取这两种模式的结合,视具体案情来定哪个追究机制,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增加惩罚性赔偿。民事赔偿制度中的赔偿额度应当更具有灵活性,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个相对合理的赔偿倍数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赋予法官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5、“.....来确责任制度的缺陷。民事责任,指违反私法之义务,侵害或损害他人权利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之谓。我国反垄断法对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的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很差,急需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论文原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论文原稿实施更是重中之重。世界经济在不断变化着,我国也是在不断变化中不断成长的,相应的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体系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根据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价值,建立个科学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注释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于辉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年第期......”。
6、“.....首先,我国垄断法应该对经营者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组织同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协议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提高罚款的上限。罚款的目的就是要给违法者个警告,以达到威慑作用,如果罚款数额过低,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而且,法律规定罚款的上限,只是给法官个自由裁量权,那么立法者就应该把上限定的稍微高出平常人所应猜到的数额,不僅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细化反垄断法第十条。再次,对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员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的构成过程复杂,而且只有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才会受到惩罚。增加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控制。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尤其是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更是重中之重。世界经济在不断变化着,我国也是在不断变化中不断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实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再次,对刑法进行修改......”。
7、“.....特别是对非法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等垄断罪名应加进来,以解决现实中只有串通投标的垄断行为才须承担刑事责任。反垄断法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管理委员会,带有极强的行政性色彩,因此行政责定个案的损害赔偿数额。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对实施垄断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就无从体现。具体来说,首先,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限制竞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也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关于法律规定的赋权,其应该是具备公众实务管理资格的组织来完成,只。我国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完善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首先,应该增加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尤其是行政垄断主体......”。
8、“.....其次,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对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类型进行确定,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确定性和效率性再次,确定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到底是依靠政府机构或者国家机关代表公民进行诉讼,还成长的,相应的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体系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根据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价值,建立个科学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注释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于辉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关键词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缺陷反垄断法民事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论文原稿的行业协会组织同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协议的经营者非法集中的,提高罚款的上限。罚款的目的就是要给违法者个警告,以达到威慑作用,如果罚款数额过低,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而且,法律规定罚款的上限......”。
9、“.....那么立法者就应该把上限定的稍微高出平常人所应猜到的数额,不僅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对其他人也是个警告其次,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了依法给予处分外,对其行为恶劣,触犯刑法的,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我国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规定太过于原则化,应该出台相应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哪种刑罚,对极其严重的行为给予加重处罚,对危害较轻的给予减轻处罚,并明确规定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实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再次,对刑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具体案情来定哪个追究机制,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增加惩罚性赔偿。民事赔偿制度中的赔偿额度应当更具有灵活性,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个相对合理的赔偿倍数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赋予法官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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