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继承则基于立法者推嘱继承之后予以规定。还有学者认为,将法定继承臵于遗嘱继承之前,容易给人造成继承法乃强行法之感。而将遗嘱继承臵于法定继承之前,更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财产的价值数量较之以往均有大幅增加以及财产类型的多样化,未来社会遗嘱继承必然越来越普遍,因此将遗嘱继承臵于法定继承之前的立法体例,也适应了此种发展趋势。在比较法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是将法定继承臵于遗嘱继承之前予以规定。如法国意大利智利巴西葡萄牙埃塞俄比亚韩国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规范,但这种规范的适用顺序并不能作为制度体例顺序。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杨立新,刘德权,杨震继承法的现代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第页,第页。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年,第页目前,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2、“.....对于老年人来说,子女依旧是家庭养老资源的重要来源,而继承资源便是养老资源的部分。虽然上述有关学者的调查确实反映了部分民众的继承意愿,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嘱继承之前。对我国继承法此种体例安排,有学者认为,现行继承法的体例顺序易使普通民众滋生法定继承优先的误解,因此,应将法定继承臵于遗嘱继承之后予以规定。还有学者认为,将法定继承臵于遗嘱继承之前,容易给人造成继承法乃强行法之感。而将遗嘱继承臵于法定继承之前,更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财产的价值数量较之以往均有大幅增加以及财产类型的多样化,未来社会遗嘱继承必然越来越普遍,因此将遗嘱继承臵于法定继承之前的立法体例,也意愿,则是各国立法设计法定继承规范的大难题。私法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翻译,立法者需要从现实生活中寻找私法的意蕴。继承法亦是如此,在制定法定继承规范时......”。
3、“.....只有了解了社会生活中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对其身后财产的处分意愿,才能制定出接地气的法定继承规范。注释马新文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年第期。目前,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家庭养老依然是种重要养老方式。对孙子女作为第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变代位继承为第顺序本位继承,实际上削弱了孙子女的继承权。同时,也否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为固有权,不必单列个顺序。而如果将孙子女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则其将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共同继承,继承份额必将少于依据代位继承所取得的遗产份额。法定继承是继承中的常态,而遗嘱继承则属特殊现象,法定继承臵于遗嘱继承之前符合由般到特殊的立法逻辑。至于前述学者的担心,笔者不敢苟同,继承法从整体上而言其性质笔者认为,修改说中的第种做法较为合理......”。
4、“.....同时也不会产生学者所诟病的丧偶方因其子女代位继承而导致的继承份额增加的现象。此外,儿媳或女婿在法律上对公婆或岳父母并无赡养义务可言,所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表述有失严谨。建议修改继承法时将赡养义务改为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生活等方面提供了主要的供养照料为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现行继承法对于孙子女并没有作为本位继承人而列入法定继承顺序,而是作为代国情,能够对丧偶儿媳或女婿起到有效地激励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赡养老人之立法意旨。故而应当保留。废除说。该观点认为,现行继承法对丧偶儿媳和女婿的规定与法定继承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要求相悖,应当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非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此外,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顺序继承人,而其子女亦可通过代位继承死亡配偶方的继承份额......”。
5、“.....这不仅对未丧偶的其他子女难谓公平,而且亦与我国按侄子女甥子女等相互继承遗产也是常有之事。因此,赋予亲等以内的亲属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同时,为避免参与继承的后顺序继承人过多,遂通过实行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予以限制。法定继承人之继承顺序关于如何设计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学界争议很大,形成了顺序说顺序说及顺序说,但不论是顺序说顺序说抑或顺序说均较现行继承法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区别是关于配偶和父母的继承顺序安排不同。因此,以下主要探讨配偶和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配偶的继承顺序。较之其他继承人可获得双重份额的遗产,这不仅对未丧偶的其他子女难谓公平,而且亦与我国按支继承之传统相悖。修改说。该观点认为,现行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继承地位的规定,确实可以达到赡养老人淳化社会风尚的目的,因而堪称我国继承法之大特色。但如果继续维持这规定,即应作相应的修改......”。
6、“.....在修改说中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种主张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改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第种主张仍然坚持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实际上是在特殊情况下赋予了孙子女作为第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变代位继承为第顺序本位继承,实际上削弱了孙子女的继承权。同时,也否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为固有权,不必单列个顺序。而如果将孙子女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则其将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共同继承,继承份额必将少于依据代位继承所取得的遗产份额。法定继承人之范围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地位。修改继承法时是否应继续坚持现行继承法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支继承之传统相悖。修改说。该观点认为,现行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继承地位的规定,确实可以达到赡养老人淳化社会风尚的目的......”。
7、“.....但如果继续维持这规定,即应作相应的修改,以调和其与代位继承之间的冲突。在修改说中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种主张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改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第种主张仍然坚持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列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承,如瑞士意大利日本奥地利智利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国或地区均采此模式。是有限制的零继承顺序,即被继承人之配偶只能参与到法定继承顺序中的部分顺序并与该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如韩国民法典配偶的继承顺序虽非固定,但只能参与第第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之范围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地位。修改继承法时是否应继续坚持现行继承法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做法,主要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保留说。该观点认为,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年第期......”。
8、“.....修改说中的第种做法较为合理,兼顾了与代位继承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不会产生学者所诟病的丧偶方因其子女代位继承而导致的继承份额增加的现象。此外,儿媳或女婿在法律上对公婆或岳父母并无赡养义务可言,所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表述有失严谨。建议修改继承法时将赡养义务改为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生活等方面提供了主要的供养照料为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现行继承法对于孙子女并没有作为本位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配偶是日常生活之中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人之,其在经济生活情感等方面均与被继承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于配偶的继承顺序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配偶零继承顺序的立法模式。配偶零继承顺序,即不固定配偶的继承顺序,其可以与任何个或部分继承顺序中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此立法模式中......”。
9、“.....即配偶可以参与到法定继承顺序中的任顺序并与该顺序之血亲继承人共同继列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增加亲等内血亲的继承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现有的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被进步缩小。而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之其他国家本来就过窄,种种情形使得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修改继承法应坚持尽量不使遗产收归国有为原则,由此决定宜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我国历代以及当代民间,伯叔姑舅的做法,主要存在以下种不同的观点保留说。该观点认为,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能够对丧偶儿媳或女婿起到有效地激励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赡养老人之立法意旨。故而应当保留。废除说。该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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