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洲合同概念之外延比较研究论文原稿。在普通法系的英格兰和爱的赠与允诺产生信赖者鲜受保护的原因可能是缺乏法定形式要件时我们不能确定赠与允诺是否经过深思熟虑。被允诺人基于对方这种可能是时冲动做出的允诺产生信赖,本身不值得保护。其次,即使法院想要保护这样种信赖,被允诺人怎样让法院相信其产生了信赖,尤其是在允诺人已经反悔的情况下,这也是大难题。借用合同的强制力赠与钱财的允诺中赠与被允诺人钱财的同时,允诺人必须支付定的成本,即被允诺人的获利是以允诺人的付费为前提。但在借用保管合同中被允诺人利益的增加无需允诺人承担成本。那么,对这类允诺需要考虑两个问题,是允章的契据。另外,若产生了种信赖,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将转移至信赖人。关于信赖没有具体形式要求。原则上非法律人应该订立签章的契据或在律师帮助下确认建立种信赖。实践中非法律人般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
2、“.....但没有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的允诺人更容易导致允诺不具有强制力。若寻求了专业人士的帮助,其利弊和要求经过公证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利弊相同,但需要支付很高的公证费用。信赖保护对赠与法律效力的影响。信赖保护是否可以作为赠与形式要件的例外即当被允诺人基欧洲合同概念之外延比较研究论文原稿,责编张蕾。据此,所有法律都为般赠与允诺的拘束力设臵了障碍,根据障碍程度的不同,各自的利弊也不尽相同。但上述规则的立法目的并非想象的那么艰涩。公证形式与签章的契据形式比较而言虽各有利弊,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选择不同的形式,并不是因为任何人对此者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民法法系要求公证形式是因为自中世纪以来公正形式代替了罗马法中的要式口约。普通法系选择契据形式仅的标准样。在荷兰......”。
3、“.....考察欧洲合同概念的外延可知,赠与的强制力规则在欧洲各国基本达成共识般赠与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后原则上具有强制力,特殊赠与则因理论上给予其对价或因有利于社会而被法律赋予强制了。借用保管和提供无偿服务合同的强制力问题欧洲各国制度悬殊,其根本分歧在侧重保护允诺人还是侧重保护被允诺人。借用和保管合同中,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侧重保护出借人,如西班牙德国葡萄牙荷兰和希腊接近于罗都是种基于善意并无需支付成本的行为。其也面临与借用合同相同的两个问题。即允诺具有拘束力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以及如允诺人不履行允诺造成被允诺人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提供无偿服务的合同虽然与借用和保管合同的具体解决路径不同,但基本关注点是样的。如果允诺为被允诺人提供无偿服务,允诺人的成本没有增加,而被允诺人因为允诺人不履行允诺遭受损失。这种情形下......”。
4、“.....那么原本以为无需成本的允诺将负担巨大的成本。反之,原本以为将获得利益的被允诺人将遭受损失。平衡者关系需要考察以下两个问题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并没有从以上两个关注点出发考虑问题。法国和比利时的民法典都有个类似的条款出借人在有紧急的不可预知的需要时可以收回出借物。另外,根据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出借合同是自交付借用物之日起成立,这条款也仅适用于这类合同。这类案件中允诺人是不能基于情势变更寻求救济的,因为法国和比利时都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出借人对出借物的不时之需只有在转移出借物之前是受保护的,但不能说这是出于借用人角度的考虑,因为出借人是否在借用物转移占有之前受约束与借用人是否因允诺人违约而受损害没有关系。如果允原理的规则看,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解决办法更符合般规则。比利时为赠与设臵的障碍是最大的。原则上赠与的允诺不具有强制力......”。
5、“.....其利在于允诺人在受赠人收受财产之前都有机会斟酌其赠与是否明智,这种允诺的障碍尺度下允诺人做出明智决定的可能性最大。法院应否赋予借用的允诺以强制力如果赋予强制力就如罗马法般,自在约定的借用期限内借用人即使有不时之需也不得收回借用物。如果不赋予强制力,出借人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他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任论上给予其对价或因有利于社会而被法律赋予强制了。借用保管和提供无偿服务合同的强制力问题欧洲各国制度悬殊,其根本分歧在侧重保护允诺人还是侧重保护被允诺人。借用和保管合同中,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侧重保护出借人,如西班牙德国葡萄牙荷兰和希腊接近于罗马法的规定即严格坚持合同的强制力,如奥地利苏格兰英格兰和爱尔兰既给予出借人罗马法般的保护方式也兼顾了后来的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如意大利民法......”。
6、“.....借用保管和提供无偿帮助提供无偿服务,允诺人的成本没有增加,而被允诺人因为允诺人不履行允诺遭受损失。这种情形下,如果允诺人赔偿被允诺人的损失,那么原本以为无需成本的允诺将负担巨大的成本。反之,原本以为将获得利益的被允诺人将遭受损失。平衡者关系需要考察以下两个问题。第个问题是允诺提供无偿服务者是否要对其违反允诺承担责任。对此,在几乎所有的民法法系国家允诺者因违反允诺承担责任。第个问题是允诺是否应尽到般有偿合同的注意义务。对此问题共有两种处理方式是允诺人承担与有偿交易中同样的注意义务,如苏格兰英格兰和爱尔兰以及奥地利情势变更寻求救济的,因为法国和比利时都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出借人对出借物的不时之需只有在转移出借物之前是受保护的,但不能说这是出于借用人角度的考虑,因为出借人是否在借用物转移占有之前受约束与借用人是否因允诺人违约而受损害没有关系......”。
7、“.....接下来他也不可能再因不时之需受保护了。法国和比利时构建其规则时避开了对如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讨论,通过在成文立法中对般规则设臵例外条款来解决。根据具体的例外规则,允诺人可以在出现紧急的不可预知的需求时,索回出借物。这特殊规定与法国和比利欧洲合同概念之外延比较研究论文原稿何原因违反允诺。英国法院赋予这种允诺强制力因为他们相信这种允诺不会产生成本。若法院赋予借用允诺以强制力就不能允许允诺人在出现紧急的不可预见的成本时违约,对此,法院可能需要创造出更具体的规则。相反,若法院拒绝赋予这种允诺以强制力,可能也不是出于保护允诺人的考虑。但没有折中的选择。的确,法院应该拒绝赋予这种允诺以强制力不是出于保护允诺人的考虑,仅仅是因为允诺必须具有对价。对价原理是超出无偿允诺适用范围的更般性规则。从对价原理的规则看,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解决办法更符合般规则。借用物......”。
8、“.....出借人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他可以在任何时候基于任何原因违反允诺。英国法院赋予这种允诺强制力因为他们相信这种允诺不会产生成本。若法院赋予借用允诺以强制力就不能允许允诺人在出现紧急的不可预见的成本时违约,对此,法院可能需要创造出更具体的规则。相反,若法院拒绝赋予这种允诺以强制力,可能也不是出于保护允诺人的考虑。但没有折中的选择。的确,法院应该拒绝赋予这种允诺以强制力不是出于保护允诺人的考虑,仅仅是因为允诺必须具有对价。对价原理是超出无偿允诺适用范围的更般性规则。从对利弊相同,但需要支付很高的公证费用。据此,所有法律都为般赠与允诺的拘束力设臵了障碍,根据障碍程度的不同,各自的利弊也不尽相同。但上述规则的立法目的并非想象的那么艰涩。公证形式与签章的契据形式比较而言虽各有利弊,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选择不同的形式,并不是因为任何人对此者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
9、“.....普通法系选择契据形式仅仅是因为最初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契据形式的赠与允诺具有强制力,后来直延续这判决,最终形成规则。特殊赠与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本质上都是种无成本的善意行为。因此,基本上各国均坚持,在保证行为无偿的条件下赋予该允诺强制力以兼顾不允诺人的信赖利益。注释,责编张蕾。法院应否赋予借用的允诺以强制力如果赋予强制力就如罗马法般,自在约定的借用期限内借用人即使有不时之需也不得收回德国,但奥地利法学家认为不应该让允诺人对其般过失承担责任。是允诺人承担的注意义务比般有偿允诺中承担的注意义务标准更低,如法国比利时荷兰和意大利。但在比利时,若这种无偿服务的允诺是发生在商业情境中则被视为有偿允诺,注意义务的标准也同般有偿允诺的标准样。在荷兰,无偿服务的允诺不仅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更低而且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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