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全国每年存在的流浪儿童人数应该大约是万到万。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中指出年,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万人次,但民政部统计是以主动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的数据为准,流浪儿童接受救助的比例并不高,那些尚未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还有很多,根据学者们的估计,全国流浪儿童的保守数量在万以上。可见我国流浪儿童规模十分庞包括政府救助学校教育医疗救助和司法保护。因为政府救助的原则是自愿申请,所以对于信息获取渠道并不丰富的群体而言,他们的需求和资源之间的匹配就可能出现偏差。尤其是对那些因贫困而主动反复流浪的儿童来说,他们及其家庭对政府救助的需求就比较迫切。学校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场所之,学校教育是儿童学习知识和技术形成正确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的重要手段......”。
2、“.....也都没有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相关家庭教育知识的评估和监督,这也是影响儿童反复流浪重要的因素,即当流浪儿童回到家庭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变,导致儿童再次流浪。在法律适用性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反复流浪问题的路径研究论文原稿。社会工作介入反复流浪儿童的临时救助或者监护并不等于临时的空间安臵的变化,并不等于从和行为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我们可以发现,总的来说,相关法条更偏向于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而相对忽略了对其的教育尤其是相关的法制教育以及对其进行教育的责任主体可行渠道和评估监督,这正是其适应性的局限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3、“.....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制教育适用性问题与年相比,最新修订的草案中,更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情感需求教育思想品德引导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如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此外还特别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这系列新增条款概念界定联合国基金会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十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者缺乏监护人监管,流落于街头超过小时且没有生存能力的少年儿童。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政府将完全脱离家庭监护人,连续小时以上在街头流浪,无可靠生活保障的周岁以下儿童定义为流浪儿童。本研究采用我国政府对流浪儿童这概念的界定。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书中将流浪儿童分为种类型......”。
4、“.....因而其适用性受到了现实的挑战。有学者从实证数据出发,发现在年的时间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我国法院适用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个,适用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个,适用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判的案件数为仅个。从年到年年的时间里,法院审理案件时仅适用左右的法条而年修订后,法条总数量增加,导致适用比例更低,不到。年月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街头超过小时且没有生存能力的少年儿童。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政府将完全脱离家庭监护人,连续小时以上在街头流浪,无可靠生活保障的周岁以下儿童定义为流浪儿童。本研究采用我国政府对流浪儿童这概念的界定。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书中将流浪儿童分为种类型,也就是从儿童自身流浪的动机或者意愿来划分外出打工赚钱的流浪儿童非打工赚钱的纯粹流浪动机的儿童因暂时和偶然性因素离家出走......”。
5、“.....年修订草案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对比来看从内容上说,仍坚持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但都没有明确法制知识的教育从予以教育的责任主体来看,后者没有同前者样明确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责任主体,而以接受家庭教育代之,所以责任主体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这系列新增条款使得原有的法条更加具体和清晰,使得家庭对流浪儿童的保护更有可依据性。但是反复流浪儿童的家庭,尤其是那些主动再次流浪的儿童的家庭,往往并没有将这种法律责任和义务实现到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中去,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情感需求思想品德引导行为习惯养成等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切身有效的实践。也就是说......”。
6、“.....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继年和年之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次修订。对比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修订草案的条款数量从年的章条增加到章条,数量增加了近倍。内容上,此次修订草案在年版本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总的来说,从年年年到年,未成人保护法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不断更新和细化,使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尤其是政府责任更加明确化和可操作化。护法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不断更新和细化,使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尤其是政府责任更加明确化和可操作化。在法律适用性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反复流浪问题的路径研究论文原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性挑战与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部基本法,规定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精神,涉及了未成年人的重大核心问题,总体上它发挥的是原则指导作用......”。
7、“.....仅具有宣的代际阻隔发挥积极作用。反复流浪儿童不仅需要学校这样的可以提供庇护的场所,还需要接受学校教育这样的可以对其产生持久影响的资源和渠道。而社会工作机构可以为其引介相应的教育费用上的资源。在法律适用性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反复流浪问题的路径研究论文原稿。医疗和司法上的救助则是有针对性的面向些遭受疾病或人为侵害的反复流浪儿童,如家暴等。這需要社会工作者敏锐地识别问题,因为些家庭成员可能会诱拐骗拐甚至抢拐而流浪街头的儿童具有纯粹的主观的流浪动机并且染有偷窃和盗窃恶习的长期流浪儿童。年月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继年和年之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次修订。对比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修订草案的条款数量从年的章条增加到章条,数量增加了近倍。内容上,此次修订草案在年版本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
8、“.....未成人际变得更加广泛了从可行渠道来看,两者都没有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何种方式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从评估监督来看,也都没有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相关家庭教育知识的评估和监督,这也是影响儿童反复流浪重要的因素,即当流浪儿童回到家庭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变,导致儿童再次流浪。概念界定联合国基金会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十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者缺乏监护人监管,流落分不足的。虽然最新修订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和行为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我们可以发现,总的来说,相关法条更偏向于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而相对忽略了对其的教育尤其是相关的法制教育以及对其进行教育的责任主体可行渠道和评估监督,这正是其适应性的局限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9、“.....还需要后期的评估和监督,防止侵害再次发生。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制教育适用性问题与年相比,最新修订的草案中,更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情感需求教育思想品德引导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如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此外还特别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在法律适用性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反复流浪问题的路径研究论文原稿复流浪儿童连结的资源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学校教育医疗救助和司法保护。因为政府救助的原则是自愿申请,所以对于信息获取渠道并不丰富的群体而言,他们的需求和资源之间的匹配就可能出现偏差。尤其是对那些因贫困而主动反复流浪的儿童来说,他们及其家庭对政府救助的需求就比较迫切。学校是儿童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场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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