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基于治安传唤收集的证据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治安传唤行为之性质依然属于行政行为,受行政诉讼管辖。同时,对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后的侦查行为,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之行为同样应受刑事司法规范的制约。结语治安传唤制度是治安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部分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容忽视的前期程序,具有着十分术和环境的局限,单纯依靠监控证人证言等第方证据往往不足以全面还原出真实案发场景,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与正确性缺乏行为人的参与通常会增加治安案件的调查难度,相应的调查工作也会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通常需要行为人的参与配合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治安传唤无疑是当事人直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有效方式。另外,实践中的多数突发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特殊情况下甚至需要直接采用强制传唤程序让行为人强制到案接受调查......”。
2、“.....同时得以避免行为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治安传唤对治安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都有极大的作用。治安案件在传唤过程中,依法转化为刑事案件时,存在程序上的区分,即行政方面应当作出解除治安传唤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方面进行立案侦查。旦解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容忽视的前期程序,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同时治安传唤维多权能的特征又体现出治安传换在行政程序运转中的便捷性以及对公民权利强烈的干涉性。通过对治安传唤的程序设计,严格规范治安传唤的启动范围时限,并探索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程序,有利于治安传唤制度的完善。良好的治安传唤程序不仅为治安案件的处理提供程序保障,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甚至是构建行政程序大厦的重要支柱。与强制传唤不同,对于般传唤,如果仅从狭义概念上来理解,口头或者书面传唤仅仅只是个实现通知行为人参与调查这单目的的程序性行为......”。
3、“.....也不存在行政强制力。但从广义上对治安传唤制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之规定尽管并不意味着强制传唤必然发生从权能主义视角论治安传唤制度的行政程序设计论文原稿安传唤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方面进行立案侦查。旦解除治安传唤的决定作出,行为人即不受行政行为之约束,同时,随着刑事侦查的启动,行为人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入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上而言,治安传唤的解除和刑事立案之间存在种情况第,先解除治安传唤,再进行刑事立案第,治安传唤的解除和刑事立案同时进行第,先刑事立案,再解除治安传唤。笔者认为,应当尽量避免解除治安传唤后,再进行刑事立案的模式。对于已经经过治安传唤的行为人,若在解除治安传唤后,再进行刑事立案,在实务操作中必然出现衔接上的时间差,在这段间隙时间中,本已到案的行为人可以脱离公安机关的管理......”。
4、“.....继续刑事拘传或者传唤会增加办案成本若解除治安传唤和刑事立案基本同时进行,实现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及相关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十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求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是否采取治安传唤措施的判断,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当将治安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般来看,治安传唤可以适用大部分治安案件的调查,但是对于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以普通程序处理,更不能采用传唤程序。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款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6、“.....在个案件出现的时候,务必先分清案件的性质,即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在进行案件调查之初,由于对案情的了解尚不全面,公安机关对些严重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区分往往并不准确,这种情况下,原则上首先应当适用治安案件的方式进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优先采取治安案件的处理手段进行调查,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公安机关的行政负担甚至使得部分事实上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暂时逃避刑事侦查。不过,综合来看,在案件调查阶段,采取行政优先原则合乎保障人权和高效办案的目标方面,可以避免过度使用刑事侦查的强制手段对普通治安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限制且造成被侵犯的权利往往无法救济的情形另方面,公安机关兼具治安案件和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调查职权,优先采用治安案件的调查手段实际上对公安机关的整体造成的负担并不会很大,因为治安案件调查收集件以及证据获取上的实际情况......”。
7、“.....客观来看,与公安机关通过群众协助调查自行收集证据等方式相比,在治安案件的调查初期,公安机关基于对有关信息的需求,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采取这种维单向多权能的传唤制度进行办案。而在高效便捷办案的同时,传唤制度的过度使用往往为不当干预相对人权利提供了可能。有学者提出,将权能复合主义模式转向权能限制模式,分解和限制权利项目增加权能转化环节的障碍,有利于实现制度的正确运行和完善人权保障。笔者认为,权能复合使得传唤制度成为把双刃剑,适当地运用治安传唤制度,可以高效执法,而其过度使用往往又容易产生滥用行政权以及不当干预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问题。因此,在治安传唤制度的程序设计中,有必要对其各个环节的使用往往又容易产生滥用行政权以及不当干预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问题。因此,在治安传唤制度的程序设计中......”。
8、“.....并对各个权能之间的转换进行制约。从传唤制度的启动开始,实行强制传唤,延长询问查证期间乃至于转化为刑事案件,其各环节涉及的权能都应当有明确的权力行使范围,权能转换之间也需要有必要的制约且该制约的存在不至于遏制传唤制度的运行,而是使之更加规范合理。治安传唤制度的程序构建相较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但发案率高,因此,作为种行政案件的调查制度,治安传唤在程序设计上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相对人权利的不当干预,并要保障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效率,在保证治安案件调查工作高效运行的同时,实现与刑事案件的科学衔接。治安传唤程序的启动治安传唤程序的启动是整个传唤措施运行的起点,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实际上也有助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也避免了些行政治安案件被地适用刑事侦查程序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当出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竞合责任时,也有学者在学理上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9、“.....并根据对案件的进步调查,认定是否属于治安案件,从而进步作出是否适用传唤的决定。合确有必要的条件。启动治安传唤要求符合确有必要通过治安传唤进行调查这条件。行政处罚法只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取证等程序列为法定程序,并作为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而对传唤是否是种法定程序并未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可以得出传唤并非治安处罚案件的必要程序。处理治安案件必需在认定确有必要通过治安传唤进行调查后,方可启动治安传唤制度。通常情况下,因为治安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公安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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