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是推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互动,可以在制度和精神两个层面上实现两者的双向建构。其,党内法规作为种制度性规则,是在参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体现了以程序正义为特征的现代制度文明的发展国家法律在具体制度上对于党内法规的积极促动作用。比如,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第条规定坚持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和分工,统筹谋划和正确运用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两种方式和手段,保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与国家立法工作之间的衔接与照应......”。
2、“.....第,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程序工作机制。首先,保证党内法规的衔接和照应。要适应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完善党内立法权限制度,界定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范围明确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主体,严格规范党内惩戒行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协调照应好党内同位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之间的关系。其次,建立党内法规合法审核制度。对出台的每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规范性程序性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完善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对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大决策党员重大权益等事项的,要在定范围征求意见,必要时向全党征求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充分反映和体现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志。再次,适时把成熟的案件在移交司法机关过程中,当事人乘机串供,乘机翻供,严重干扰案件查处工作。其,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不协调或相抵触,不符合法治统的要求,不利于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3、“.....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涉及如何处理当事人及应然证人的沉默权方面怎样协调等。再如,涉及到党员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党内法规先管辖还是国家法律先管辖也是个没有衔接好的问题等。其,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求效率和便捷,对于些本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关系行为和事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行调整和规范,结果未达到当初的制定目的。如,个人财产申报问题,至今还未出台有关法律等。其,党内法规处理手段与国家法律制裁手段错位。建国以后的党内政治生活中,以法律手段解决党内问题和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来是党内矛盾,却上纲上线,很多党内同志被打成反革命,以国家法律代替党内法规。而在改革开放以来,以党内法规处理代替国家法律制裁的现象比较突出。般特征。传统法的般特征主要包括,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个方面。现代法学认为,硬法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
4、“.....同时,现代法学正在从传统的单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党内法规具备法的项基本特征其,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其,法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人们的行为规则其,法是由定人类共同体制定协商认可的人们行为规则,法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因为党内法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党内关系,是由系列法规条文组成的,从而是种行为规则党内法规对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是通过党的各种纪律保障实施的,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党内法规具备现代法的这项特征,例如,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公民犯了同样的罪,也容易出现对领导干部法律制裁比对普通公民法律制裁会轻的现象。理由是,已经给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不给法律制裁了......”。
5、“.....应当提起刑事诉讼,却只给个党纪政纪处分,以示严肃处理。再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进行问责,并实现问责的常态化,有利于通过对相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惩诫等,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要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时期的问责结合起来,把问责的制度化和可操作性结合起来,把问责与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把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把问责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把惩罚和弥补鼓励和奖励结合起来,推进问责主体的多理解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然性。全面把握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要性。系统掌握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主要措施。其中第部分是我们今天讲课的重点内容。深刻理解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必然性我们就从理论现实两个方面论述两者衔接和协调的可能性。从理论看......”。
6、“.....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样,具备现代法的基本特征。第,从立法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法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根本上的致性。具体来讲,这种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是都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对特定范围内的人们具有指引行为的作用。是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是党内法规建设要围绕党的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政治路线来展开,我国宪法序言也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载入其中。是两者紧密联系在起。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的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证。两者在实践中互相促进互为保障,统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之中,统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事业中。另方面......”。
7、“.....即大量党内法规是伴随大规模的国家立法出台的。无论是建国还是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党在作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是外在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有着严格的制定程序,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党内法规具备现代法的这项特征,不仅表明其提法是科学的,而且从法学视角获得了理论支撑。但是,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实施,因而党内法规不完全是软法,也具有定的国家法硬法的因素。比如,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等既要靠纪律约束,也要靠强制执行。这种情况更能直接表现出,党内法规具有传统法的般特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课宣讲稿。第,从法治原则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姓法。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按照权责致的原则......”。
8、“.....因此,党内法规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以国家法律为前提论述两者衔接和协调的可能性。从理论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法是其能够衔接和协调的前提和基础从法学理论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样,具备现代法的基本特征。第,从立法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法的种。我国的立法法只规定了国家法的范围层次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等,并没有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没有规定作为政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拥有立法权限,但这并不表明党内法规不是法。年月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外公开发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有了第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自此正式纳入法的范畴。从现代法学看,其范畴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包括社会法和国际法,它们都是法。党内法规本来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的,其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如......”。
9、“.....也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政务的,因此,党内法规就不完全是社会法,它也会同时具有定的国家法律的因素。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既要依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课宣讲稿.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要认真分析党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哪些可以继续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哪些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并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第,建立健全党内执法和国家执法联系协作工作机制。自年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以来,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还包括些行政执法机关,陆续建立了执纪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有的县市区规定两个月召开次会议,有的县市区规定每季度召开次会议,通过联席会议沟通案件线索,分析交流疑难案件,协调整合办案力量。要深化这制度改革,加强本单位各业务部门之间和系统内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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