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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PPT课件 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PPT课件

格式:PPT 上传:2022-06-27 00:46:27

《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PPT课件》修改意见稿

1、“.....第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与子女第十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的姓第十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课件.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十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部分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婚姻法第章总则第章结婚第章家庭关系第章离婚第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章附则婚姻法总则第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条家庭关系夫妻国婚姻法解读学习课件。第十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十条离婚诉讼男女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部分结婚第十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年内提出。婚姻法第部分家庭关系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部分离婚第十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课件。第部分结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4、“.....但本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汇报人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民法典于年月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效日期为年月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中华人民共和第部分离婚第十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止妊娠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十条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部分离婚第十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十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部分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十条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者加以干涉......”

6、“.....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部分家庭关系第十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汇报人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民法典于年月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效日期为年月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中华人民共和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十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部分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体情况判决......”

7、“.....方抚养的子女,另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部分离婚第十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课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方被宣告失踪,另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十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红色党政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学习课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十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部分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企图侵占另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条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人身自由之日起年内提出。婚姻法第部分家庭关系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9、“.....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第部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十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汇报人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民法典于年月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生效日期为年月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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