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第十条予奖励。第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2、“.....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第十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第十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力法实施细则精选范文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电网内的同电压等级同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第十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第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十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电网与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
5、“.....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明命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电力法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6、“.....第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章电力建设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
7、“.....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十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第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第十条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8、“.....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电网与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
9、“.....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十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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