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上岗作业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至人死亡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至人死亡事故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
2、“.....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检测的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
4、“.....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方案精选范文监察机构指定管辖。第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第十条上级罚款发生至人死亡事故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
6、“.....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提供虚假情况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对查封或者扣押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7、“.....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煤矿安全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
8、“.....第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9、“.....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至人死亡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至人死亡事故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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