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划转至申请单位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第十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后......”。
2、“.....第十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臵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十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3、“.....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条年月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第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精选范文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参照本办法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专业单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
4、“.....办理接收管理手续。第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专业单位可以不予接收管理设施设备管线经相关专业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对设施设备未约定相应保修期的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不齐全的。经建设单位或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维护整改后,共有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接收管理。第条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专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划转至申请单位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
5、“.....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第十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度,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臵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建设单位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接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第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
6、“.....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十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第十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第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用状况......”。
8、“.....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物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第条在物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有利于后期物业管理与维护的角度,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臵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
9、“.....建设单位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接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第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理的指导和监督。第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第十条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支付的物业维修费用,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第十条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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