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言之,即监督准质量高效果好。是监督准。监督是民事检察的发力点和行使检察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当前的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所要关注的问题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精准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聚焦关键问题,找准监督方向,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选择上更加准确地回应实践需求,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推动更多实际问题的解决。是质量高。随着立法规范的不断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呈现逐步拓展之势,即由抗诉层面的监督到检察监督基本到检察监督的重心在于解决问题,通过有理有力有节的论辩提升监督对象对检察机关监督主张的认同感,从而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统司法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监督的关系。在重大案件或者典型案件中,积极践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以此为平台充分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就焦点问题进行沟通......”。
2、“.....精准论辩的落实思路不能囿于具体个案,更加有效的方式是通过良好沟通渠道的建设优化检察机关的表达氛围,如通过会签文件联席会议案例研讨等方式,对检法两家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常规性研讨,以阶段性领域性的共识代替个案中的交锋,以良性的互动机制构筑监督与支持并举反馈与完善并重的工作格局。督促纠正精准对存在问题的督促纠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逻辑终点,因此,督促纠正精准是集中彰显民事检察效果的关键环节。督促纠正精准,既要体现在个案的监督效果上,也要体现在整体的监督效果上既要体现在办案的效果上,还要体现在体制机制完善上既要体现在对事的效果上,还要体现在对人的效规定或者对法律解释存在争议性认识情形下的裁判监督的问题。对于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通常要遵循民事审判的基本规律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
3、“.....检察机关可与法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分歧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统认识,了解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思路,提升法院对检察监督主张的认同感,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统司法的基础上形成和谐监督的关系。在法律解释存在争议性认识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尊重和维护法院裁判为宜,对于争议性的法律解释并无对与错原则性区分,法官基于自身的法律认知知识储备和生活阅历等作出裁判,是民事审判运行规律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界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监督理由的情况下,不宜启动监督程序。而对于这类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检察机关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法律解释存在争议性的问题做到说理精准,体现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的理性思考和价值评判,以期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思路与标准精选范文。是对监督方式选择的说理......”。
4、“.....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突破口。在民事检察各项职能中,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居于基础性核心性地位,是做强民事检察的基石,而精准监督恰恰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既监督又支持的集中体现。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应坚持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析案查疑,吃透案情,准确认定,自觉做到到位,即对案件争议焦点精准分析到位,对涉案证据精准调取核查到位,对审判卷宗精准审查到位,对案件适用的法律精准选择到位,真正把有理有据的抗点找准抓牢。如何准确把握精准监督的标准,与法院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需重点把握以下监督标准是关于明确不适宜监督的具体情形的问题。民事诉讼精准监督要求坚持法定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法定性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标准是就监督效果而言......”。
5、“.....在对相关因素综合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思路与标准精选范文性质犯罪的结论,随即实施第步,制作审查报告,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加强内外协作,形成监督合力。是借力上下联动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系列案件,注重及时向省检察院汇报,通过指定管辖上下协同办案集中优势力量办案异地交办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现重点案件快速突破,形成省市县级联动。是依托内部联动机制。民行部门与其他内设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与公诉案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同时,整合内设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优势。是构建外部联动机制。比如,柯桥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局出台了完善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对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同步介入侦查取证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积极加强与人大法院律协等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长效协作机制。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为共同目标......”。
6、“.....对案件展开有效调查。同时,要进步拓宽思路,积极听取各方意见,有条件时可以举行案件研讨会,从不同角度展开对案件的思考与探索,在此基础上确定每年的重点工作,有效运用智慧民行系统开展监督工作。民人听证调查核实及借助外脑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和审查,这是程序精准的体现和保障。但实践中,多采用调阅卷宗为主调查核实为辅的办案方式,这就导致了对案件争议焦点事实认定和审查结论精准度不够,监督的针对性客观性和确当性不强。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组织对案件的合议讨论,对案件进行充分论证,发挥集体智慧,形成合力。必要时也要组织听证,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确定争议焦点,精准识别监督问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法学专家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把脉问诊。用足用好检答网,加强咨询交流......”。
7、“.....从而解决案件理论盲点,促进办案水平的提升。监督方式求优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方式,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适用的范围条件和情形,合理运用监督方式。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适宜采用抗诉提请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对不具典型意裁判文书筛选出来,将文书数量降到人工可以处理的量级。智慧民行系统的作用在于发现可疑案件线索,但其检索结论还仅仅是可疑,需要进步进行人工审查办理。检索出来的案件虽然已经大大缩小了范围,但仍具有相当的数量,且由于仅仅展示裁判文书,要在有限的资料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需要逐份细致审查,进行关联分析。我们将人工审查程序分成个步骤是组织人工初步审查是启动深入调查是作出审查决定,需要移送相关部门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个步骤有机结合环环相扣,实现对目标案件及相关人员的全面审查......”。
8、“.....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要求纠正裁判。以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为例,在智慧民行系统检索出以彭为原告的件案件后,我们立即实施第步组织人工初查,对相关信息进行制表比对,发现案件当事人在年时间内在上法院频繁进行起诉与申请执行,存在基础事实虚构或涉嫌非法利益的可能。我们即将该案移交区检察院,实施第步启动深入调查。区检察院在第时间成立专案组,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该案涉嫌套路贷黑恶势中,积极践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以此为平台充分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就焦点问题进行沟通,将检察机关对于具体案件的认识及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更加充分地传达给作为监督对象的审判机关。精准论辩的落实思路不能囿于具体个案,更加有效的方式是通过良好沟通渠道的建设优化检察机关的表达氛围,如通过会签文件联席会议案例研讨等方式,对检法两家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常规性研讨......”。
9、“.....以良性的互动机制构筑监督与支持并举反馈与完善并重的工作格局。督促纠正精准对存在问题的督促纠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逻辑终点,因此,督促纠正精准是集中彰显民事检察效果的关键环节。督促纠正精准,既要体现在个案的监督效果上,也要体现在整体的监督效果上既要体现在办案的效果上,还要体现在体制机制完善上既要体现在对事的效果上,还要体现在对人的效果上既要体现在权利救济的效果上,还要体现在综合的社会效果上。督促纠正精准既需要在程序中灵活调适监督视角,还需要在监督中具有担当作为的执着精神,在具体工作中主要应做好以准监督监督思路监督标准新届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民事检察监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精准监督的监督理念,为新时期如何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理念指引。精准监督是对民事诉讼监督标准监督方式的重塑性变革。当前,坚持精准化为导向,创造优质民事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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