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第十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第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2、“.....并作出处理决定。第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第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
3、“.....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办法精选范文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办法精选范文。第十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4、“.....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5、“.....第十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行组织调查取证。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办法精选范文......”。
6、“.....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条财政部门依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制定本办法。第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第十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的......”。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贿受贿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第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财政部门对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第十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9、“.....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第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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