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选范文》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家庭成员中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计算办,实行专户管理,做到按时足额拨付。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民政部门为保障对象提供捐赠资助。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及社会的捐赠资助款全部转入保障资金专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落实工作措施,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以下称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年内有次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或年内有次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个月内的相关资金。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办理。第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选范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发放次......”。
3、“.....第十条保障对象除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适当减免杂费,补助书本费。减免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有关学校子女作为指令性计划生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校免收学费,对特困家庭子女要适当补助课本费,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列支家庭全体成员由政府资助参加所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障资金用款计划,提前作出预算,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做到按时足额拨付。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民政部门为保障对象提供捐赠资助。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及社会的捐赠资助款全部转入保障资金专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制度......”。
4、“.....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落实工作措施,对各相关部门履行职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在以上含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其家庭收入在扣除自留生活费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家庭自留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第十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消费测算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进行核实。第章保障方式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为现金保障。第十条保障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5、“.....民政部门属地主管,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低标准起步,多形式救助,分层次保障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公开公平公正。第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工作保障方式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为现金保障。第十条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发放次。保障对象持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第十条保障对象除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适当减免杂费,补助书本费。减免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有关学校子女作为指令性计划生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校免收学费,对特困家庭子女要适当补助课本费,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列支人员,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
6、“.....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十条区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区保障对象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金额,提出下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7、“.....第十条家庭成员中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计算办保障金发放汇总表及收支台帐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选范文。第章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双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人员。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农业收入务工或经商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民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人员。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8、“.....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第十条家庭有关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家庭农业收入,按统计部门农村住户可支配收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第十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保障金的审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按规定告知民政部门,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追回已领取人员,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9、“.....第十条区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区保障对象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金额,提出下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区财政部门按核定后的最低生活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发放次。保障对象持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第十条保障对象除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适当减免杂费,补助书本费。减免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有关学校子女作为指令性计划生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校免收学费,对特困家庭子女要适当补助课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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