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同县级医院为省市级医院为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元。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元。第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残孤幼等。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章救助标准第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按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元。本办法第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救助审批发放。县区民政部门对乡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精选范文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孤残孤幼等。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章救助标准第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按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元。本办法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第十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元。第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章救助办法第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并发给保供养证的孤老第十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定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5、“.....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条款规定的人员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按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元。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救助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天,进行入户调查,在农村医疗救助申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条救助对象农村保户农村保户是指符合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保供养证的孤老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
6、“.....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制度精选范文数额的资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十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7、“.....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疗救助。第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8、“.....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十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第十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条救助对象农村保户农村保户是指符合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保供养证的孤老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万元......”。
9、“.....第十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第十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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