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应当事先拟定本年度季度或临时专项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经费预算等内容。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提供有关证据,逾期不予确认的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对样品的确认。第十条样品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生产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条样品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实施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是该商品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进行复检的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高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专门规定的,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细则精选范文质量工作相适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方法封样运送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检测方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
3、“.....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专门规定的,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国家专门规定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如实提供监测样品和相关票证进销信息,主动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商品,对已经销售的,要相应采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列支。进行复检的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果不致的,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第十条承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报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细则精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质量监测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条商品质量监测......”。
4、“.....并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监测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的监测。第条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细则精选范文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果不致的,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第十条承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报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细则第条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国家专门规定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应当事先拟定本年度季度或临时专项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经费预算等内容。第十的措施......”。
5、“.....第十条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或者通报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负责对本辖区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细则精选范文。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市测的合理要求。抽样监测不得影响被监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报告的,扣除相应的检测费用由于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报告而给被监测人商品生产者造成损失,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是该商品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第十条商品质量监测不得向被监测人收取检验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进行复检的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测抽取样品时,应当向被监测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监测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第十条被监测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样品和相关票证进销价存货地点存货量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资料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
6、“.....给全县城乡居民提供个安全舒适和谐的生存环境,为繁荣县经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方案。指导思想以病媒生物生栖特性为依据,以治理病媒生物害孳生栖息场所为重点,以治理脏乱差为手段,采取环境防制,标本兼治,群防群治,突击与经常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县城乡病媒生物的孳生栖息地进行全面治理与环境改造,杜绝其孳生栖息源头,力争在月底前重点是娱乐场所的包厢和厕所。文物旅游局负责涉外宾馆旅游景点的食堂厕所垃圾收集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及除害工作。其他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居民社区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本单位本部门除害防病工作的实际做好以下工作认真做好当年病媒生物防制安排,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加强领导,落实消杀经费,制定专兼职人员抓好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害孳生栖爱卫办将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卫生县城病媒生物防制达标标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于月上旬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卫生局在负责抓好本系统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的同时,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7、“.....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宾馆饭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食品超市和小行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范文建工作达标进度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直到达标按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要求,切实抓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发动城区居民对病媒生物害孳生栖息地进行环境治理与改造,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无人管理及公共地段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按照区域划分,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抓好责任落实,不留死角。要认真组织开展每年春秋两季的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工作。组织抽调有关专业人员,对病媒生物防制工,采用两周次饱合投饵法,灭鼠毒饵覆盖率和毒饵到位率分别达到以上。全县病媒生物防制消杀药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供应。县爱卫办将组织人员对鼠药防制进行个方面检查。是查看本单位灭鼠工作计划和投放毒饵的具体时间有无主管人员。是查现场毒饵投放药量及投放次数。是查鼠药购买情况,购药单据鼠药来源。是查防鼠设施防鼠夹台纱网及巩固措施。是查灭鼠杀虫剂中毒预案及措施。灭蚊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所涉及的项内容,要进行任务分解,量化达标。特别是要抓好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培训......”。
8、“.....吃透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药从严掌握,力争在国家卫生县城验收工作中做到不丢分。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认识不到位行动不积极措施不力的单位,要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责任不落实态度不端正害密度超标环境卫生差影响密度不超标。卫生局在负责抓好本系统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的同时,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做好鼠药中毒患者的应急抢救工作。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宾馆饭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食品超市和小行业完善防制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第十条市场主办单位或者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协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第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应当事先拟定本年度季度或临时专项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经费预算等内容。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提供有关证据,逾期不予确认的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对样品的确认。第十条样品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生产者......”。
9、“.....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条样品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实施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是该商品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第十条商品质量监测不得向被监测人收取检验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进行复检的费用,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与监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抽样检验。承检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提出具体监测方案,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的标准合格界限和判定原则,以及确定抽样数量地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高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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