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进出口商品检验细则精选范文。第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2、“.....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第十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要的凭证......”。
3、“.....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第十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第十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出口危险进出口商品检验细则精选范文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十条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事报检业务。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第十条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
5、“.....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第十条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
6、“.....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第十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
7、“.....经重新检验合格以下罚款。第十条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第十条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8、“.....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第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第十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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