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实行贷款周转使用的借款人的具体资信标准由省级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评估价值证明材料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能够提供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应提供证明其金额及来源渠道等情况的资料能反映和表明借款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资料。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第十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流转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流转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或者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银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细则精选范文。第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办理粮食流转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2、“.....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对其中的借款原因应写明计划购进粮食的数量价格及货源落实情况,放和使用。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制定的合同文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银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细则精选范文存储地农发行实施监督。第十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粮食销售出库,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报告......”。
3、“.....核减库存,调整贷款占用形态,并根据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期限监督货款回笼归行。对逾期未回笼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第十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应全额存入农发行的存款账户,并首先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及当期应收利息,剩余部分应与借款人协商,在收回部分其它不合理贷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借款人贷款对应全部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第十条粮食流转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4、“.....对资信状况较好,具有规定比例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粮食购进过程中,开户行要调查掌握购进粮食的实际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情况,监督资金的正确使用。开户行应及时全面核查借款人购进入库粮食,并与所发放的贷款相核对,确保贷款按约使用。第十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库存核查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应督促借款人限期落实弥补资金来源,对不能如期弥补到位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直至全部收回贷款。对异地存储的粮食,应委托定。第十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流转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流转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5、“.....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围绕借款申请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调查借款申请人资信状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流转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对其中的借款原因应写明计划购进粮食的数量价格及货源落实情况,购进粮食资金需求及来源构成,销售渠道及预期效益,还款方式及资金来源等。借款申请人已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对借款金额贷款方式及本息偿还情况做出详尽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另附借款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况及其真实性......”。
6、“.....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对存在逾期贷款的,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以及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分析其在它行借款记录及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对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开户行可根据借款人要求,允许其将回笼货款继续用于粮食收购或调入等经营活动,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周转使用。开户行应调查了解资金使用意向,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用途相致,货源是否落实,计划购进价格是否合理,销售计划是否可行,所带来的预期经济效益如何。在货款周转使用过程中,开户行仍应坚持钱粮挂钩的原则,及时据实登记粮食购进和出库数量,按照本章第十至十条之规定加强对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
7、“.....并与所发放的贷款相核对,确保贷款按约使用。第十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库存核查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应督促借款人限期落实弥补资金来源,对不能如期弥补到位的,应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直至全部收回贷款。对异地存储的粮食,应委托存储地农发行实施监督。第十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粮食销售出库,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报告。开户行应及时据实登记台账,核减库存,调整贷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第条粮食流转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风险。以企业承受贷款风险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择优扶持。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对资信状况好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全程监管......”。
8、“.....在贷款期限内,实行按期收回与购贷销还相结合。对信誉好的企业,实行约定期限按期偿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或者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十条贷款审批。粮食流转贷款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省级分行根据贷款种类确定省级以下分支行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人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风险和效益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小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第十条贷款发况及其真实性。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状况借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状况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9、“.....对存在逾期贷款的,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以及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分析其在它行借款记录及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存储地农发行实施监督。第十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粮食销售出库,借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报告。开户行应及时据实登记台账,核减库存,调整贷款占用形态,并根据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期限监督货款回笼归行。对逾期未回笼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第十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借款人粮食销售货款应全额存入农发行的存款账户,并首先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及当期应收利息,剩余部分应与借款人协商,在收回部分其它不合理贷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借款人贷款对应全部行应通过对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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