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由名首席仲裁员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其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庭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成或者经合议难以作出裁决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仲裁活动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案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第十条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
2、“.....并在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决定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恢复仲裁程序时,不必撤销原决定。从仲裁委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迸行仲裁活动时起,中止审理的决定即失去效力。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本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确有,有权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决定重新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细则精选范文解或者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第条企业分立的,因分立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企业方当事人,按分立协议确定企业分立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当事人......”。
3、“.....因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第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方人数在人以上,基于同事实经过且申诉理由相同的,职工当事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名首席仲裁员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其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庭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成或者经合议难以作出裁决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企会的指导。第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细则精选范文......”。
4、“.....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例第条规定的各类劳动争议。第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申请当地公安部门仲裁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维持庭审秩序,公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调查收集。第十条仲裁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5、“.....仲裁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行公务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异地仲裁委员会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委托事项和要求。受委托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通知书发出后,仲裁委员会发现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撤销原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当事人发出撤销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写明撤销受理的理由。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案庭制。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案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6、“.....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章企业调解第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已建立工会组织但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职工方的分立的,因分立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企业方当事人,按分立协议确定企业分立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当事人。企业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因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第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方人数在人以上,基于同事实经过且申诉理由相同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推选不出时......”。
7、“.....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各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考核认定和发证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才可以担任仲裁委员会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劳动争议处理细则精选范文。当事人撤诉或者仲裁委员会按撒诉处理后,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以同理由再次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仲裁庭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中止仲裁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的委托异地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进行鉴定的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8、“.....进行公告送达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通知书发出后,仲裁委员会发现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撤销原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当事人发出撤销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写明撤销受理的理由。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案庭制。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案解或者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第条企业分立的,因分立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企业方当事人,按分立协议确定企业分立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当事人。企业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因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9、“.....基于同事实经过且申诉理由相同的,职工当事人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已建立工会组织但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职工方的代表和提出调解委员会组数。没有工会的企业,可以由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职工方的代表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细则精选范文会可以与职工方当事人商定代表人协商不成时,推选不出参加调解活动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申请调解参加仲裁活动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表人。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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