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
2、“.....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细则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细则精选范文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
3、“.....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条第款所列情形之的......”。
5、“.....第十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提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细则第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元至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瓦斯抽放系统和系统,或者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年产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7、“.....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款第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提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细则精选范文。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9、“.....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细则精选范文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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