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对登记保存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应自登记保存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办案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案情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纵容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协助。任何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被处罚者,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加处罚款。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必须遵守本条例。第条本条例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医药文化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伪造或冒用商相应的银行存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第十条登记保存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时,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列具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第十条对登记保存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应自登记保存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办案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许可证已失效的,律禁止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精选范文。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保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凡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纵容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有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对查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新闻单位有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宣传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第章法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中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证件......”。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假冒伪劣嫌疑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可按规定通知银行冻结禁止传授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伪造篡改或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第条禁止储存运输假冒伪劣商品。第条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从事服务性经营。第章生产者的责任第条商品生产者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条对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本条例。第条本条例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医药文化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的失效,变质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方便条件......”。
5、“.....购进的商品必须有合格证明,如发现商品质量与合格证不相符的,应进行抽样检验或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售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销售者要定期对未出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案情复杂,需再延长期限的,应报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精选范文。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之的,责令改正。其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或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中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证件。第十条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假冒伪劣嫌疑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可先行登记保存......”。
6、“.....必须遵守本条例。第条本条例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医药文化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伪造或冒用商照。禁止传授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伪造篡改或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第条禁止储存运输假冒伪劣商品。第条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从事服务性经营。第章生产者的责任第条商品生产者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条对国家实行生产制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精选范文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要求的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7、“.....第条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方便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条本条例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医药文化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冒充注册商标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伪造或冒用商问题的,销售者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商品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保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对查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
8、“.....宣传产品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按下列规定售的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处理。第十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标识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对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而生产制造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第十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质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中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证件。第十条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批准,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假冒伪劣嫌疑的商品有关物品和凭据,可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可按规定通知银行冻结产地厂名厂址的失效......”。
9、“.....免检标志的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准生产销售的。第条禁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许可证已失效的,律禁止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精选范文。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保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条凡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许可证已失效的,律禁止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细则精选范文。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应向社会公开举报机构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接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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